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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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前 言本标准中第 1、2、3 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本标准的附录 A、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中心、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学成、王学斌、朱建新、曹光敏、蔡勤生、江晓兵、朱建林、陈晓凡。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维修保养组织与设立、维修保养要 求和使用管理

2、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范围电梯的一般维修和日 常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 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 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8775-2002 电

3、梯维修规范 GB/T 20900-2007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 GB 21240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JG 135 杂物电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 GB7588 中的定义、GB/T7024 中的的术语及下列定义。 3.1 电梯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3.2 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 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管理者

4、。 3.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受使用单位委托,并有书面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修保 养的单位。 注:维修保养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3.4 安装安装 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对电梯零部 件进行组装、就位、固定、调试等作业的总称。注:安装包括新装和移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 3.5 改造改造 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主机,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改变电梯主要参数的施工活动。注 1: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 、倾斜角度、名义宽度。注 2:驱动方式指曳引驱动、强制驱动

5、、液压驱动。注 3:调速方式指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注 4: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的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 3.6 维修维修 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操作, 这些操作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注: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3.6.1 重大维修重大维修 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主要部件,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的 8%,加装 安全装置,增加电梯停靠层站但电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注: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安全电路、

6、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驱动主机、金属结构。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 3.6.2 一般维修一般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 3.7 日常日常维护保养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按计划进行的所有必要 操作的总称。包括:清洁、润滑、调整、检查。 3.8 维修保养维修保养 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4 4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 4.1.1 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负责电梯的安

7、全管理和运行。 4.1.2 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 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从事维修保养施 工的单位应有相应的维修资质。 4.24.2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制造单位4.2.1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4.2.2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4.34.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4.

8、3.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4.3.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 15 日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 滑、调整和检查。 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 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应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5 维修保养单位的施工组织维修保养单位的施工组织5.15.1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维修保养法人机构 5.1.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 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级别。 5.1.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应

9、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 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1.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人员、场地、设备和仪器等条件应持续满足安全技 术规范和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5.1.4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 不得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作业。 5.1.5 注册地在外省的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本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应 设立分支机构。 5.1.6 注册地在本省的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修 保养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10、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分支机构的施工资格应由法 人机构提出申请,在法人行政许可资质评审时,应覆盖到全省范围内各分支机 构。5.25.2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5.2.1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资质和授权范围内从事电 梯维修保养业务。 5.2.2 分支机构在许可资质和法人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电梯自 检、检验申报、施工告知等工作时,可以用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 5.2.3 维修保养施工点所从事的一切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应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 构的名义。5.35.3 管理要求管理要求 5.3.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维修保养施工点,首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

11、务前和每年 3 月底前,应当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并提供以下资料: a) 法人机构的许可资质原件和复印件(仅限首次告知和资质变更时) ,授权文件原件一份;b) 办公场所和仓库平面图及自有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租期一年以上)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c) 加盖公章的人员一览表(姓名、身份证号、作业人员证号和项目等) ,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养老等保险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d) 配备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目录一份;e) 体系、规范和标准的目录一份;f) 负责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 24 小时值班的电梯服务热线电话;g) 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台帐。地址、总公

12、司资质、人员、授权范围变动或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提供新的产权证书、授权文件、租房协议、资质证书、人员一览表、劳动合同、养老等保险凭证。注:履行本条款要求的告知手续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从事的一般维修视作已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告知手续。5.3.2 法人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体系运行和维修保养质量的检查。法人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进行检查考评;法人机构技术人员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所维修保养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法人机构应保存检查、考评工作记录。6 6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设立分支

13、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设立6.16.1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设立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设立6.1.1 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大于等于 50 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 养电梯总数量小于 50 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或者分支机构。6.1.2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施工资质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 书面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法人机构的授权管理和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 6.1.3 电梯制造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仅从事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维修保养工 作, 其设置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要求的限

14、制。 6.1.4 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法人机构,在本省从事 电梯维修保养的,至少应设立 1 家分支机构,并负责对本单位在本省范围内维 修保养施工点的管理。 6.1.5 同一取证法人单位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范围内,一般设立一家分支机构 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对于每一个分支机构维修保养数量都达到 100 台以上,且 授权区域分布明确的,可以分别设立。6.26.2 分支机构要求分支机构要求6.2.1 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 6.2.2 具有法人机构关于分支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分支机构的负 责人和对授权的施工类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设备类型、技 术参数、区域范围

15、等权限的限制。 6.2.3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100 平方米。6.2.4 人员要求应满足:a) 应配备至少 1 名常驻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管理维修保养施工点的分支 机构应配备至少 2 名常驻工程技术人员,其中机械和电气各 1 名,至少有 1 名 具备工程师资格; b) 应配备至少 6 名常驻的持证作业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检验人员; c) 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的 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 30 台; d) 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 e) 持证人员常驻地是唯一的。 6.2.5 应配

16、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 电焊气割工具; 起重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常用电工、钳工工具。 6.2.6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理文件; 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文本。 6.2.7 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 6.2.8 应设有 24 小时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6.36.3 维修保养施工点要求维修保养施工点要求6.3.1 应具有法人机构关于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授权 的施工性质和类别、区域范围、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负责人。 6.3.2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40 平方米。 6.3.3 人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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