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示文稿10--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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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厂使用的商标未注册,乙厂抢注同一商标,商标专用权归谁? 1990年初,某市甲汽水厂推出“维尔康”牌饮料。该产品因口味好又有保健作用,深受消费者喜爱,但甲汽水厂未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后在该市饮料市场上出现了某省乙汽水厂的“维尔康”牌饮料,但乙厂的汽水质量比甲厂差,口感也不好。消费者认牌购货,认为是甲厂汽水质量下降,从而使甲厂信誉受损。后甲厂了解到乙厂抢先注册了“维尔康”商标,考虑到创牌不易,只好向乙厂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因转让费太高而未达成转让协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甲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使用该商标在先为由,要求撤销乙厂抢注的“维尔康”商标。乙厂则辩称:自己依法申请商标注册

2、并获准,符合商标法的申请优先原则,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商标专有权,要求甲厂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该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甲厂虽使用“维尔康”商标在先,但并未申请注册,乙厂则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核准,因而乙取得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故认定甲厂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裁定维持乙厂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驳回甲厂的申请。,2某市甲无线电厂和乙无线电厂均为生产收音机的厂家。1991年两厂达成一项商标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甲厂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画眉”牌转让给乙厂,要求乙厂保证产品质量,乙厂则支付给甲厂商标转让费20万元。2年后,许多消费者写信给甲厂,反映“画眉”牌收音机质量下降的问题,一些消费者要求更换或修理。甲厂工作人

3、员告知消费者:现在市场上销售的“画眉”牌收音机不是甲厂生产的,商标已转给乙厂使用,有问题请到乙厂去交涉。为此,消费者向当地工商局投诉。,工商局经查发现,甲厂将其“画眉”牌商标转让给乙厂时,并未经商标局核准,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故认定两厂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商标局依法责令乙厂停止使用“画眉”牌商标,限期补办申请核准手续,对于已销售的收音机的质量问题,由乙厂负责“三包”。,3.对不同种类的商品,能否申请注册与他人相同的注册商标? 某市甲进出口公司注册了“企鹅”商标,用于卷笔刀等文教用品.该商标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声誉,该商标还在美、英等地注册.1988年该公司发现招标公告上

4、刊登了某市乙工艺美术玩具厂申请的用于写字坐姿矫正器的“企鹅”商标,遂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乙厂答辩,乙厂按期作出答辩:他们的写字坐姿矫正器与甲进出口公司的卷笔刀等产品,从应用性质上根本不同.主要是为了矫正学生坐姿,预防近视眼等疾病.,4.甲公司于1991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大鬼”牌商标用于渔杆等商品.所生产的“大鬼”牌渔杆较畅销,后因出现冒牌渔杆,致使甲公司的产品销量减少.假冒的渔杆使用了“大鬼”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消费者极易误购.但没有标明生产厂家,难以找到假冒生产者.乙公司专营钓鱼用具,1994年以来,销售了部分假冒渔杆.甲公司取得证据后,诉至法院,称乙公司以

5、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大鬼”牌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乙公司则认为自己虽销售部分冒牌渔杆,但当时并不知道这种渔杆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5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有义务保持产品质量吗? 1991年,甲保健品有限公司与乙体育用品公司经中间人牵线搭桥,签订了一份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许可乙公司在其生产的保龄球上使用“康乐”商标,使用期限为3年,在3年期内申公司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康乐”商标;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3万元。同时,合同还规定了甲公司对乙公司生产产品的质量的监督权,以及乙公司保证产品质量

6、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经商标局备案,双方履行合同。,在质检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保龄球的质量与合同约定的质量严重不符,达不到公司注册的“康乐”商标的标准.许多消费者也纷纷向甲公司表示不满.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高产品质量,乙公司表示一定采取措施将生产的产品质量提高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半年后,乙公司生产的“康乐”牌保龄球的质量仍然未达到标准.甲公司致函乙公司,要求终止合同.乙公司以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终止合同.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己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最后判决终止合同,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乙公司所生产的“康乐”牌保龄球的质量问题由自己负责解决。,6.某市卷烟厂生产的“

7、飞鸟”牌香烟远销全国许多省市,成为市场上的名牌香烟。为了拓宽销售渠道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该厂于1986年6月与某县卷烟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县卷烟厂使用“飞鸟”牌注册商标.同时合同规定县卷烟厂应保证所产卷烟的质量,由市卷烟厂派遣技术人员以帮助其达到质量要求.还规定若县卷烟厂在经过帮助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则市卷烟厂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县卷烟厂表示同意.合同签订后,市卷烟厂迟迟不将合同报商标局备案.而且县卷烟厂经营管理不善,经多次努力产品仍达不到质量要求,市卷烟厂于是根据合同规定终止了履行,并告之对方,要求不得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县卷烟厂私下仍将其劣质卷烟冠以“飞鸟”牌商标出售,市卷烟

8、厂不得已,准备向法院起诉。 市卷烟厂所在地工商局发现该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多以责令其将合同副本交工商局存查,由工商局报商标局备案,并要求县卷烟厂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但两家卷烟厂对此置若罔闻,一直未按要求执行。市工商局遂报请商标局撤销市卷烟厂的注册商标。商标局经过审查后,于1988年5月做出决定,撤销市卷烟厂的“飞鸟”牌注册商标,同时收缴两家卷烟厂的商标标识。,市卷烟厂对此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以县卷烟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市卷烟厂的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维持原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其“飞鸟”牌商标专用权的决定。市卷烟厂随后将“飞

9、鸟”改为“大鸟”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图案一样,只是改动了一个字,商标局经过审查后予以驳回,不予核准. 在市卷烟厂诉县卷烟厂一案中,市卷烟厂诉称被告在许可合同终止后仍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县卷烟厂辨称:原告的“飞鸟”牌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其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犯行为.,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香烟的商标必须到商标局注册吗?法律规定还有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2.对于市卷烟厂注册商标仅因未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而被撤销,这合法吗? 3.若市卷烟厂与某个体烟草加工户(未登记)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问合同有效吗? 4.商标局对市卷烟厂申请注册的“大鸟”牌商

10、标为什么予以驳回? 5.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应履行哪些义务? 6.判断下列各题正确与否,若错则改正。 (1)市卷烟厂将商标注册证遗失,向商标局重新申请补发的同时,在该市报上登了遗失声明。,(2)市卷烟厂另外注册了“羊山”牌香烟商标,但因连续三年末使用而被撤销。 (3)1987年,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飞鸟”牌香烟,市卷烟厂在省电视台做了一个月的广告。 (4)假设县卷烟厂得知商标局撤销了市卷烟厂的“羊山”牌商标后,立即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羊山”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予以核准。 7.对于市卷烟厂诉县卷烟厂一案,你认为县卷烟厂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说明理由;若不构成,此案应如何解决

11、? 8.选择(多项)(1)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有: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c驰名商标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a 5年 b 10年 c 20年 d 10年 6个月,7.某市无线电厂生产的“散花”牌收音机,十分畅销.商标法公布后,无线电厂及时进行了注册,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好景不长.1994年2月,该无线电厂接到多次顾客投诉,称所购散花牌收音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问题.待对投诉顾客购买的收音机检查之后,发现此种收音机根本不是该厂所生产,只是收音机的外型和商标相同,致使顾客误认为是该厂产品.经查,原来这种收音机是某市无线电二厂所为.又经过深入调

12、查,发现无线电二厂所用商标是一无业游民李某勾结市印刷厂印刷的,由市印刷厂印好后交给李某,再由李某卖给无线电二厂,无线电二厂装配后又委托市家电经销部代为销售.家电经销部原先并不知是假冒收音机,后见质量低劣向无线电二厂询问才知,但见销路挺好,获利颇丰,也就不再追究下去.同时该经销部还勾结市邮局职工左某为此种假冒收音机的邮购提供方便,致使该伪劣收音机大量流向外地.由于无线电厂的产品被假冒,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该厂与无线电二厂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人民法院以无线电二厂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无线电二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此所受损失人民币8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市印刷厂,李某,左某,市家电经销部为

13、共同被告,一并审理.,根据以上案情,仔细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共有多少个单位和个人侵犯了无线电厂的商标专用权?请逐一指出并说明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 2.如侵权行为人违法数额较大,构成犯罪,那么哪些单位和个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的,该如何处罚? 3.假设无线电厂未向法院起诉,而是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问市工商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如何(即若当事人不履行可否强制执行)?,4.若无线电二厂生产的“散花”牌产品是录音机,虽商标一样,但产品不同,是否构成侵权? 5.若法院判决各侵权人赔偿无线电厂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额? 6.法律对于商标标识有何要求?你知道商标标识有哪几种?各举一例。 7.假设无线电二厂在认识到不能使用别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产品的商标后,决定将其产品取名“收音”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厂方认为取这个商标可使本厂生产的收音机更快为公众所熟悉,你认为可以申请吗?若可以,需要哪些步骤?若不可以,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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