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类】仲裁法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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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法学 张发坤,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一、仲裁的定义 二、仲裁的分类 三、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一、 仲裁的定义,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二、仲裁的分类,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 国内仲裁 国际仲裁 以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 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 以仲裁裁决的依据为标准 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三、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仲裁的优势 裁决较容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 与执行 自主性 专业性 保密性 管辖权的确定性 费用低、速度快,仲裁的局限性

2、 自主性特点是一柄双刃剑 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甚至精通仲裁制度 某些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也许不能一揽子平息全部争议 不是所有类型的民商事争议都最适宜于仲裁 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 仲裁员的权力与法官相比是有限,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和特点,一、仲裁的性质 二、仲裁的特性,一、仲裁的性质,司法权论 认为:虽然仲裁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在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仲裁员的审理行为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其权威性都取决于有关国家的法律 契约论 认为:仲裁员是从当事人那里,而不是从法律或司法当局获得仲裁权,仲裁具有完全自愿的特征,混合论 认为:一方面,仲裁源于私人契约;另一方面,仲裁又不能超越于法律制度之

3、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最终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裁定 自治论 认为:仲裁是法律秩序的诸多机制之一,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其目的和作用上,仲裁法应以满足当事人的愿望为目标,其功能是发展商人法;尽管还应保留最低限度的公共政策为限制,但是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充分发展所必需的,二、仲裁的特性,自愿性 专业性 国际性 灵活性,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第三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一、国外仲裁的起源 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起源于奴隶制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 。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为仲裁法律制度,主要解决国内民商事纠纷。 近代以来,仲裁在仲裁范围、裁决的执行、仲裁组织、仲裁活动本身等方

4、面有了极大的发展,二、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初 。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分别建立了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涉外仲裁制度基本上按国际惯例设立和运行 。国内仲裁制度则经历了: “只裁不审”与“两裁终局”、 停顿状态、 又裁又审与两裁两审、 或裁或审与一裁终局等几个阶段。,第二章 中国仲裁法概述,第一节 仲裁法的概念,一、仲裁法的定义 二、仲裁法制定的背景、宗旨及意义,一、仲裁法的定义,仲裁法,是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参与人和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以及

5、调整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仲裁法在我国指1994年8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仲裁法,该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仲裁法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二、仲裁法制定的背景、宗旨及意义,全国人大法工委于1991年5月着手制定仲裁法。在考虑国情、总结经验特别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外立法成果,经过大量调查研究,于1994年3月提出了仲裁法的草案,仲裁法的宗旨 建立一个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法律体系 ; 规范中国国内仲裁,同时促进中国

6、涉外仲裁走上国际化、现代化的道路 仲裁法的意义 结束了中国没有仲裁法典的历史 恢复了仲裁制度的本来面目 将促进中国的仲裁事业在正常的轨道上迅速、健康地发展 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的深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第二节 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范围,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仲裁范围,是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虽然各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当事人有无和解的权利几乎是公认的判断可仲裁性的试金石。,二、中国的有关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下列纠纷则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

7、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问题,另行规定,不受仲裁法的调整。,第三节 中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三、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四、一裁终局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或称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整个仲裁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体现在: 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 2、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亦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 3、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

8、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根据事实,意味着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必须查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查明案件的全部经过、现状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核实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观点、主张而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 符合法律规定,意味着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收集、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独立公正仲裁原则,“独立”主要指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独立仲裁的例外:1、法院依法监督仲裁 ;2、仲裁委员会依法对仲裁程序拥有一些决定权和管理权。 “公

9、正”,主要是要求仲裁员办事公道正派,没有偏私,接受指定后能付出当事人合理期望的时间和精力,及时无拖延地处理案件。,四、一裁终局原则,含义:针对某个争议的仲裁程序终结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该纠纷向法院起诉 例外: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发回重新仲裁,仲裁庭应视具体情形对原纠纷再次作出裁决 ;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三章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本章重点: 1.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的性质 2.仲裁机构的设立条件 3.仲裁规则的性质与作用,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一、仲裁机构的性质 二、仲裁机构的设立

10、三、中国仲裁机构概况,一、仲裁机构的性质,仲裁机构通常都是民间组织 国别性仲裁机构:在一国之内设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 超国家性仲裁机构:由民间性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设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二、仲裁机构的设立,设立模式 仲裁机构设在商会内 仲裁机构独立设置,或者既在行业协会里设置仲裁机构,又有独立设立的仲裁机构 设立多个仲裁机构,但“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机构互不隶属,各行其责 设立程序 无须政府批准或注册即可成立,如瑞典、瑞士 需由政府批准或注册,如日本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该国通产省批准设立,际仲裁中心是根据香港公司法注册的非营利性法人,三、中国仲裁机构概况

11、,仲裁法仅规定了机构仲裁,目前仲裁机构包括涉外仲裁机构和国内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受理国内案件 根据仲裁法重组后的国内仲裁机构以办理国内案件为主,也可以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注销 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性质 三、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 四、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问题,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注销,设立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设立与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及期限,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

12、位及性质,中国的仲裁委员会通常是事业单位法人 仲裁委员会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而且有其特殊性,表现为: 民间性 发展的阶段性 非司法性,三、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以委员会制的形式行使九项职权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 主要处理仲裁中的一些程序性事务 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具体仲裁案件的程序或实体的重大疑难问题所作的研究和提供的咨询意见,只供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参考,并不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其他机构 仲裁员资格审查机构 仲裁员惩戒机构 案例编辑机构,四、重新组建仲

13、裁机构的问题,仲裁法生效时,中国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仲裁委员会,即国内仲裁委员会和涉外仲裁委员会,国内仲裁委员会不符合仲裁法的要求,需要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组建 1996年以后,两类仲裁委员会的职能开始融合,今天已无原则区别。现在已不存在重新组建仲裁委员会的问题。,第三节 中国仲裁协会,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 作为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其民间性是非常明确的 三、中国仲裁协会的组成 实行会员制,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尚在筹建中,四、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 根据章程对各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依法制定全国统一适

14、用的仲裁规则 在宏观上指导、协调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组织仲裁员培训和交流仲裁经验; 建立与加强和其他国家或国际仲裁界的联系与交往 维护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的合法权益 组织对仲裁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第四节 仲裁规则 (一),一、仲裁规则的概念与性质 仲裁规则是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 通常说来,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事先制定好的或由当事人在具体仲裁活动开始前约定或选定的 仲裁规则用于调整仲裁的内部程序,为具体的仲裁活动提供行为准则 二、仲裁规则的制定 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定,在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仲裁

15、暂行规则 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 三、制定仲裁规则的依据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四节 仲裁规则(二),四、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仲裁管辖,仲裁申请和答辩,反请求,仲裁员选定和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保全措施,裁决,以及在相应程序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仲裁地、仲裁语言、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员的报酬等,五、仲裁规则的作用 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科学、系统而又方便的采用仲裁方法解决其争议的程序 为仲裁机构、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提供适用的程序规则 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员提供了程序上的权利义务规范 为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提供了依据 六、暂行仲裁

16、规则 目前国内各仲裁委员会都制定了自己的仲裁规则 ,而不象早期仅制定暂行规则,第五节 著名仲裁机构简介 (一),一、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常设仲裁机构 现行仲裁规则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二、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总部、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均在瑞士的当事人之间的仲裁,适用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对于仲裁协议订立时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注册地或营业地、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在瑞士领土之外的仲裁,适用苏黎世商会国际仲裁规则 十分重视调解的作用,第五节 著名仲裁机构简介(二),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现行仲裁规则自1999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 四、国际商会仲裁院 现行仲裁规则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五、美国仲裁协会 现行国际仲裁规则是2003年7月1日修改并生效的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对规则作出修改,第五节 著名仲裁机构简介(三),六、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现行的商事仲裁规则于2006年7月1日生效,允许当事人选择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向其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当事人一方是缔约国,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争议是由直接投资引起的 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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