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2018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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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关 于于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2018 年度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事宜注册事宜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 6 号首席国际大厦 A 座 309 室 电话:0514-87313408 传真:0514-87317196 邮编:225003 http:/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目目 录录 一、关于本期一、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的发行主体 5 5 二、关于本期二、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的发行程序 8 8 三、关于本期三、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2、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8 8 四、关于本期四、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010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1 17 7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释释 义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主承销商/江苏银行 指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诚信 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本所 指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 所 指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银监会 指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本 期票据 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2018 年度第 三期超短期融资券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管理办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 业务规程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 业务规程(试行) 发行注册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注册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4、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 中介服务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中介服务规则 募集说明书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募集说明书指引 募集说明书 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2018 年度 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章程 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现行有效的 章程 承销协议 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2018-2020 年度超短期融资券承销主协议(2013 版) 关联关系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 四项所述之关联关系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江

5、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关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2018 年度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事宜注册事宜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编号编号 :(2018)朱律非字第)朱律非字第 KQ033KW 号号 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事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中国人民银行法 、 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

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业务规程 、 发行注册规则 、 信息披露规则 、 中介服务规则 、 募集说明书指引等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 2018 年 6 月末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必备

7、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目的使用,

8、 不得用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期一、关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的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目前持有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091140721264G 的营业执照 ,住所地为维扬路 108 号,注册资本为1,651,3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651,3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臧灿甲。发行人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 发行人出资人为扬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出资人职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根据中

9、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的记载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由三大板块构成,分别为土地开发建设板块、电、蒸汽业务板块、房地产板块,其中土地开发建设业务板块包括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业务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业务。自 2016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出具公告,转让其所持有的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股权给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发行人业务板块中不再合并该部分收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主要收入和利润均来源于前述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接

10、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发行人前身为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是经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核准,于 1992 年 6 月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 2002 年 11 月,根据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开管复(2002)34 号文件批复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4.8 亿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经南京华盛兴伟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及扬州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江苏朱玉明律师

11、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司评估,并经国资相关部门确认,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亿元,已经扬州安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安会(2002)验字 295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3 年 1 月,根据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开管复(2003)3 号文件批复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 亿元, 已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亚诚(外)验字(2006)第 019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6 年 7 月,根据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开管复(2006)5 号文件批复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2、2 亿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元,已经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扬弘瑞验字(2006)629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6 年 9 月,根据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开管复(2006)6 号文件批复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9 亿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投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 亿元,已经扬州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扬德诚(2006)验 132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 4 月,根据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投入,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

13、 亿元,已经扬州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德诚(2007)验 97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 12 月,根据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3 亿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 亿元,已经扬州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德诚(2008)验 128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8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进账单显示,发行人收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入的货币资金 13 亿元,用于置换前述以土地使用权投入的注册资本 13 亿元,置换后的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 33 亿元。 2008 年 11 月,根据修改

14、后章程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5 亿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投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38 亿元,已经扬州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扬德诚(2008)验 331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 年 7 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9】77 号) ,原扬州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名称变更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2011 年 4 月,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亿元,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投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 亿元。已经扬州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扬德诚(2011)验 113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2 年 1 月,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投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 亿元。已经扬州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扬德诚(2012)验 009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2 年 7 月,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投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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