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科血液回收自体血输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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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液回收自体血输血制度血液回收自体血输血制度血液回收是指用血液回收装置,将患者体腔积血、手术中失血及术后引流血液进行回收、抗凝、滤过、洗涤等处理,然后回输给患者。血液回收必须采用合格的设备,回收处理的血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体外循环后的机器余血应尽可能回输给患者。血液回收自体血输血的适应症。 1、创伤外科大出血:大血管损伤、胸腔内出血、肝破裂、脾破裂、脊柱外伤、异位妊娠破裂大出血等; 2、心血管外科手术、泌尿外科大出血手术、肝脾手术、门脉高压分流术等; 3、骨科手术:全髋置换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脊柱手术(脊柱融合术、畸形矫正)等;4、由于特殊血型、宗教信仰等原因,不输异体血的病人; 5

2、、器官移植手术;6、神经外科:动静脉畸形、原发性癫痫、脑外伤手术等; 7、其他适合血液回收利用的情况。(二)血液回收自体血输血的禁忌症。1、恶性肿瘤。2、脓毒血症或菌血症。3、使用胶原止血物质的病人应慎用。4、HIV、乙肝、丙肝等患者。5、开放性创伤大于 4 小时或开放性创伤在体腔大于 6 小时的积血。6、病人全身情况不良如心功能不全,阻塞性肺部疾病、肝肾功能不全或原有贫血者。7、血液中含有羊水并不是血液回收技术的绝对禁忌症,但需用白细胞过滤器过滤。8、凝血因子缺乏者。9、流出的血液严重溶血。三、回收式自体输血的注意事项1、术中处理的血液不得转让其他患者。2、自体血经洗涤后,血小板、凝血因子、

3、血浆蛋白等基本丢失,故应根据回收血量或出血量予以补充。3、术中快速回收处理的血液若未经洗涤处理,其中含有抗凝剂,故应根据抗凝剂使用的剂量给予相应的拮抗剂。4、术中回收处理的血中若残留血红蛋白(特别是快速回收处理的血液) ,应视血红蛋白残留量给予相应的治疗。5、术中回收操作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特别是人工回收操作。6、回输术中处理的血液是,必须使用输血器。7、血液保存:暂不回输可保存在 22左右,若超过 6 小时,应置于储血专用冰箱,但不超过 24 小时。(四)血液回收登记凡是手术过程中麻醉医师实施了自体血液回收,术毕必须做好血液回收登记工作,以便日后进行统计、分析、管理。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住院号、床号、姓名、手术名称、出血量、回收血量、主刀医师姓名、麻醉医师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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