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挝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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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老挝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前言随着中国加入 WTO 后金融服务领域的进步开放,外资银行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中 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随着外资银行的迅速扩张,紧跟而来的就是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监 督和管理。借鉴当代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经验,无疑是最为明智的选择。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伴随着金融市场和资本流通的一体化,大型银行纷纷将触 角伸至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要进入一个新的金融市场,外资可以采用新建设立的方式, 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设立分行,代理银行,下属机构或控股公司等法律实体。不可否认,通 过并购设立的方式直接进入另一国市场,对于寻求快速高效地融入新市场的外国银行具有 很大的诱惑力。1

2、中老外资银行发展概况中国外资银行发展概况1985 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际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监管理 条例标志着中国金融业正式开始了对外开放进程。1990 年,为了配合中央银行开发浦东 的决策,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 除了经济区以外上海成为中国首先获准进外资银行营业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1990 和 1991 两年内总共有 19 家外资银行进人中国,其中 14 家设立于上海约占总数的 70% 。1994 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进程国务院又开放北京,武汉,成都,杭州, 西安,合肥,沈阳,石家庄,重庆和苏州 10 个城

3、市至此银行业对外开放城市共 23 个。到 2016 年底,在中国的外资银行代表处已有 288 家外资金融业性机构 156 家,其中外资银行 分行 131 家,中外合资银行 6 家 ,外国独资银行 5 家外资银行营业务由原来的贸易结算, 汇率和少量的进口代收业务发展到外存款,贸易结算与融资,同业拆借,银团贷款等。老挝外资银行发展概况老挝推动金融系统向经营核算制转变的最初法律基础是 1988 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关于推动金融体系相社会主义经营转变决议”。同年,部长会议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货 币流通方针与措施的决议”最主要的就是将行政管理与经营分开,加强经营的作用设立两级 银行。上述改革使银行

4、系统得到了状态,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得到了提高并形成了法律基础。 1975 年底,老挝开始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改造和建设以恢复战争所 遗留的创伤。国家设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系统,实行了“一级银行系统”即“老挝国家银行”, 这时老挝的银行系统就是一个大一统的银行从中央到各个地方,都是由国家银行来执行全 部的银行职能。但任国家银行重要职位的人员都是政府指派的,政府对国家银行的各种资 金投资活动以及经济核算有管理权。当时老挝国家银行的总行设立在首都万象,有 18 个省 级国家银行分行,108 个市级和县级支行。2016 年在老挝有 22 家外资银行有:代表处 2 家, 合资银行 2 家,私

5、人银行 5 家,附属银行 3 家,国外分行机构 10 家。2 中老外资银行监管的比较中老外资银行法律比较老挝外资银行法概况1994 年 4 月老挝颁布修订后的外资法规定:政府不得干涉外资企业的事务允许外资 企业汇出所获利润;外商可在老挝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国家将在头五年不向外资企业 征税等。xx 年颁布老挝鼓励外国投资法 ,老挝政府进一步放宽投资矿业领域政策。老 挝颁布老挝鼓励外资投资法 , 矿产法对外资企业提供和确保了相关政策优惠的实施 及落实。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及保护外国投资各种法律制度规范的总和。一般由 投资本输出国制定的法律,资本输人国制定法律,国际双边条约,国际多边条约构成

6、。此 外的外资法指资本输人来直接投资的法律它?成了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渊源部分。老挝还属于贫困的国家,经济正在发达。引进外商投资是老挝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部分之一。所以 老挝政府不断地加强立法鼓励和引进外资。中国外资银行法概况1985 年开始逐步对外资银行法规范。1985 年国务院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 。从外资银行的专门法看,现阶段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有效率法律依 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6 年 4 月 30 日公布的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 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9 年 5 月 6 日公布的外资银行部审计指导意见 ;中 国银行监管会于 xx 年 1

7、2 月 8 日颁布并实的家外金融机构投入股中资金金融机构管理办 法 。中国银行监管会于 xx 年 4 月 1 日颁布并实施的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国务 监管会于 xx 年 11 月 11 日公布并于 12 月 11 日正式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银行监 管会于 xx 年 11 月 17 日公布并于 12 月 11 日正式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从非为外资银行专门立法来看。其它相关的法律据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于 xx 年 12 月 27 日通过并于 xx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监管法 。中老外资监管机构的责任比较老挝外资监管机构的责任

8、报告机构的监管机构有下列职责:1.将在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那些不符合金行控制的功能,成本报告的董会或管理机 构的成员的个人;2.监督和控制机构定期报告; 3.发行规例和指引对客户的尽职调查;4.合作与其他机构合作,打击,震慑和进行洗钱起诉;5.指南管制人员的申报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立即通知反洗钱情报单位的任何可 疑交易。 法律老挝人民民主和国政府 02/NA 于 xx 年 5 月 6 日第 21 条。中国外资监管机构的责任一个国家或一定地区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的授权对银行业实施的监督,约 束管制,使他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中国目前的银行监管体制是由中国人民?y 行, 中国监会分别履行

9、各自法定监管权的分行监管体制。所谓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 银行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法律规定职责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银行监管机构法 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3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外资银行最低资本中国外资银行最低资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资本注册资本 3 万元人民币等 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等值自 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比低于其注册的 50%。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 于 1 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金融机构管理 条例第 5 条。对国银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不少

10、于 2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的营运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 8 条。老挝外资银行最低资本:根据该法设立商业银行,须有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亿基普, 每个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的投资资金不低于 50 亿基普。政府 可能会不时调整注册或投资资本,但不得小于在这篇文章中规定数额。 老挝人民民主和国 国民议会法律委员会第 13 条。准备金银行中国准备金银行:准备金银行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 行管理条例 。老挝准备金银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一般风险准备专项资金,老挝人民民主 共和国银行,从银行业的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以弥

11、补损失。本财政年度的净利利润本行 的财务发展基金后,由董事会应扣除的一般准备金银行账户。剩余的净利本行的财年度应 支付给国家预算。在政府的战略计划的实施所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这种损失将被政府收 回老挝人民民主和国受监管的银行第 4 条,贷款准备金银行不超于 20%。管理者资格中国管理者资格:外资银行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必须首先得到金管局的批准,申请人 应提交学历证明文件;负责人应保证对银行的审慎和专业化经营,并对包括建立充分的风 险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内控制度授权制度等和规制度负责。业务范围准入方面。为了既保护 本国银行利益,又提高金融业整体安全。老挝管理者资格:管理者要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过硬的心理

12、素质,思维的敏锐性 和决断力,交际和沟通能力,协调能力。 至于如何发挥出员工的动力和积极性的问题,是 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分不开的,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激励制度分不开的,和管理者的 条件没有直接关系。问题外资银行处置中国问题外资银行资银行处置:问题银行处理有资金授助,现金赔付,兼并收购过 渡银行等四种方式。如果问题银行有救助价值,可采用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如 无救助价值,则采取解散,撤销,并过河破产制度。老挝问题外资银行处置: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银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认为健 全的动作或出现包括以下内容:1)参与危险的贷款,讨债疏忽,违反有关贷款手续的规定。2)不遵守标准得出资比例,由

13、老挝人民民主和国银行的高风险资产,固定;3)违反或违反流动资金需求。不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和国银行固定的标准比例;4)开展业务不控制,控制帐户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的分配的检查和控制;5)从事危险的禁止规定是对老挝人民民主和国银行的投资;6)分布的过度年度利润相比,盈利能力,资金状况和资产质量,日记在比较固定的 比率由国家;7)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银行职员的订单;8)任何腐败宫员;结 论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折不难发现,中国和老挝对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有很多相似性, 如引进外资银行的时间,历程基本一致,多没有建立专门的外资银行监管机构,都缺少一 部统一调整和规范外资银行的基本法等。但从监管内容来看,中老之间

14、则存在一些差异, 主要有:第一,在外资银行准入环节上,中国监管部门将重点放在资产总额这样的硬件上 忽视内控机制,管理和信用度等软件因素。而事实上这些因素对于风险的范围起着第一位 的作用。老挝监管部门除了规定最低资本要求外,还注重考察其财务和营运状况,声誉, 可以信贷度和组织管理等;第二,在市场运营,从而减少其对本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发展 所带来的风险,保障本国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最后,完善对外资监管银行市场推出的监管。虽然中国还未曾发生严重的银行倒闭 事件,但实际上,外资银行存在很多危机,其带来的竞争和风险不断加剧。银行破产必然 威胁存款人的利益,引起全社会范围内的金融恐慌。中国应该严重格界定外资银行问题的 严重程度,及时作出危机预警,在不同影响程度范围内采取不同措施加换救,或者宣布其 破产,并明确外资银行推出责任,以减少本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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