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地机构设置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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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地机构设置承诺书驻地机构设置承诺书 篇一:驻地监理组织机构设置 驻地监理组织机构设置 篇二:承诺书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 (建设单位名称)作为(建设工程名称)的建设单位, 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 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 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 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 位;四、在工程中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 求的建筑材料,阻燃

2、产品应是经国家检测合格且取得阻燃 制品标识的产品。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 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 XX)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 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在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或二次装修,及时向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七、督促各施工单位成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 构,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

3、散预案, 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 (设计单位名称)作为(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设计 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设计,不越级 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挂靠、卖图签等违法 承接、转包、分包工程的消防设计; 二、推行设计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立设计质量责任 制,健全并落实消防设计质量自审制度,严格履行自审小 组的管理职责,确保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 三、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四、对图纸审查机构提出的设

4、计修改意见及时作出修 改,不擅自修改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对确需修改的消防设计,应及时告知建设单 位重新向原审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五、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 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 六、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 果的,依据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 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

5、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盖 章) 年月日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单位承诺书 (施工单位名称)作为(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施工 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 自施工;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 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 质量;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 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意见; 四、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 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确 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6、五、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 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 消防施工质量;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规定需要 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 照规定配合现场取 样; 六、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七、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人员住宿场所和可 燃、易燃材料的堆放、储存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八、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积极 配合建设单位作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项目经理必 须参加消防验收。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 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 五十

7、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篇三:关于按时建立大区管理分支机构的承诺书 关于按时建立大区管理分支机构的 承诺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司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大区管理方式对信 息服务业务进行管理。我们将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分,在 全国信息服务业务覆盖地区建立六个大区分支管理机构, 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承诺将按如下方案和时间完成大区分 支机构的设置: 华北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 蒙古自治区; XX 年第 1 季度,总公司直接管理华北区信

8、息服务业务。 东北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XX 年第 2 季度,总公司完成沈阳分公司的建设,使其 作为 东北区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华东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 建省、江西省、山东省; XX 年第 3 季度,总公司完成上 海分公司的建设,使其作为 华东区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中南区包括: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 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XX 年第 3 季度,总公司完成广 州分公司的建设,使其作为 中南区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西南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 藏自治区; XX 年第 4 季度,总公司完成贵阳分公司的建设,使其 作为 西南区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西北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 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XX 年第 4 季度,总公司完成 西安分公司的建设,使其作为 西北区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公章 二 O 一 三 年十二 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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