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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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法与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 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律规范 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一、我国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有人认为市场经济顾名思义,就应该是以经济法为基本法来调整市场经济的运行, 实则不然,笔者认为,民法才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 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交易的前提, 而交易最终向财产的归属转换。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换过程中曾指出:“商

2、品不能自己到市 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为了使这些物 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 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 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民法作为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法律,是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如诚实 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只有首先遵守民法基本 原则,才能有可能发生与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当然,只有这些商品的所有人在交换商 品时遵守这些规则,才能达到自己的最

3、终目的,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整个商品交换的过 程才能得以有序进行,进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即平等、自主、高效、 竞争的健康的经济体制。因此,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当然地处于基本法地位。二、 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民法是一切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完备、最基础的法律。 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并且 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发的特点在于: 民法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是私法而非公法,是实体法而非程

4、序法,具有任意性而非强制 性,重点强调自愿、公平、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我国的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需 要。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是保护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护他们发挥独立性、 主动性的最好法律手段、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确认和保障了商品生产者的独立性并允许和鼓 励主体依法从事广泛的经济活动,保障主体依法对其行为进行选择地自由。为了保障交换 着对于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利,使交易双方通过何以来完成交换行为,我国民 法以所有权制度确认财产的归属,利用债权制度保障交换的正常秩序。为了使进入市场的 商品交换着,彼此把对方视为商品所有者,并基

5、于其自主自愿而发生等价有偿的交换行为, 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就成为市场活动的最基本的法 律准则。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作为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客观需要的法律?D?D 民法,是商品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民法作 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它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法律保 障,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它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地反映了商品经济运动中主体之 间的独立性、财产所有权的自主性、相互经济交往的协商性、损害经济利益的补偿性,为 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行为规范。如: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

6、分别反 映或者说规制了,商品交换中的当事人、交换客体以及交换规则。而民法中的商法从其产 生到不断的壮大无疑更加直观地体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如:保 险法、金融法等商事法律的诞生,就与保险市场、金融市场的出现密切相关,是人们对这些市场产生法律调整的诉求之落实。一部“正义”的民法,就应该是对整个社会商品经济发 展状况的“准确”把握。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着密切联系。某些人身权,是公民从事商品经 济活动及与他人产生财产性利益的前提条件,而某些民事主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也会 遭受到财产损失。实践证明,保护财产权、人身权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市场经 济发展、形成和谐

7、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少的。三、总结市场经济从内容上看首先是自由经济,它还是平等经济;从价值上看,市场经济是促 进社会财富积累,为人民谋取更多利益的经济体制。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自由、平等。民 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平等是民法的精髓,财富是民法的核心,这 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作用完全一致。市场经济离不开民法,民法的发展与完善也 脱离不开市场经济的促进。因此,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应当由民法及相关的经 济法、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程序法所构成并以民法为核心的综合法律体系。同时,我 们应当不断完善民法体系,让民法及其相关法律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积极调整和保护市 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设更加法制化的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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