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学课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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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无疑在某方面是对天赋自由的一种侵害,但当少数人的天赋自由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安全时,这种自由必须由法律加以限制。 亚当 斯密国富论,第四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 金融监管的概述(概念、必要性、基本模式) 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美、英) 第三节 金融监管主要环节(内容) 第四节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第 一 节 概 述,一、金融监管的概念狭义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管理活动对外部进行的规制与约束。广义上的金融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二、金融监管必要性(见教材),第 一 节 概 述,

2、三、金融监管体制基本模式(一)从监管主体角度1、一元化监管体制(单一监管体制)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 2、多元化监管体制(多头监管体制)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集权多头)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分权多头)。,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从监管主体角度),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集权多头式。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具体监管分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银行、信托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证券业和投资基金的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3、会,主要负责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监管。,(二)从金融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的关系 1、统一监管模式,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进行监管。 统一监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而产生,也是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代表国家:新加坡、英国,2、分业监管模式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代表国家。,3、双峰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一般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这个角度上讲,双峰监管也是一种统一监管);另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代

4、表国家为澳大利亚。,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美、英、日) 一、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1、1933年6月16日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Banking Act)(也称”1933年银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1956年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堵塞了银行业控股公司持有证券机构股份来间接从事证券业的漏洞 。,第二节 美国,2、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的第20条(禁止会员银行与任何从事有价证券业务的机构进行联营),允许商业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FHC)形式从事包括证券和保险业务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实行混业

5、经营。,第二节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NACI),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图,第二节 英国,英国金融监管体制1998年6月,原来由英格兰银行、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督组织、私人投资监管局等九家机构所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移交给金融服务局(FSA),由FSA统一负责对商

6、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九个金融行业的监管。 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分析 1.金融监管的权力高度集中 2.金融监管的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 3 .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三、日本金融监管模式 1998年以前,日本的金融监管以大藏省为主,和日本银行共同承担。大藏省负责对所有在日本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日本银行是货币政策的执行者,只对在日本银行开立往来账户或需要取得其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在行政上接受大藏省的领导。 目前,除政策性金融机构由财务省(原大藏省)负责监管外,银行、证券、保险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均由金融厅独立监管或与相关专业部门共管。,第三节 金融

7、监管主要环节(内容),设立审批 一 市场准入控制业务范围管理资本充足率 二、持续性监管风险监管三、危机管理与市场退出管理,一、市场准入控制 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管理把好入门关 1、设立条件严格 2、程序核准制 3、经济需求评估 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管理把好活动关 最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允许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混业经营以及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我国经营体制发展 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2003年12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

8、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持续性监管过程监管 (一)资本充足性监管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也被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是一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举例 本地规定现金和政府债券没有风险,居民抵押贷款50%风险,其他所有类型资产100%风险。 银行A有100单位资产,组成如下: * 现金: 10 * 政府债券: 15 * 抵押贷款: 20 * 其他贷款: 50 * 其他资产: 5,银行A的加权资产风险计算如下: 现金 10 * 0% = 0 政府债券 15 * 0% = 0

9、抵押贷款 20 * 50% = 10 其他贷款 50 * 100% = 50 其他资产 5 * 100% = 5 总加权资产风险 65 资本充足率 7.69% (5/65),(二)风险监管 (1)信用风险(Credit Risk) (2)国家和转移风险(Country and Transfer Risk) (3)市场风险(Market Risk) (4)利率风险(Interest Rate Risk) (5)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 (6)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 (7)法律风险(Legal Risk ) (8)声誉风险(Reputational Risk

10、),三、危机管理与市场退出管理 (一)金融机构的终止事由 (二)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置 (三)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适用 (四)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危机管理与市场退出管理,(一)金融机构的终止事由 (1)解散。金融机构解散可能是因为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被撤销。即金融机构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而被撤销。 (3)被宣告破产。即金融机构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危机管理与市场退出管理,(二)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置 1最后贷款人支持 (Lender of Last Resort,LOLR)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材料】最后贷款人支持 香港金融管理局199

11、9年发布的有关最后贷款人的政策声明 此项援助的目的,是为遇到短期资金问题的任何机构提供喘息空间,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防范流动资金不足演变成无力偿债事件,以及预防银行挤提引发的连锁影响板面的做法和配料 。,危机管理与市场退出管理,2、监管矫正措施 具体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危机管理与市场退出管理,3、托管与接管 以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已经或者可能)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存款人、被保险人利益为前提; 不导致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以恢复金融机

12、构的正常经营能力为目的; 是监管机构可以选择采用的监管措施,而非其法定义务; 不是宣告金融机构破产的必要前置程序。,危机管理与市场退出管理,4、资本、资产、负债重组 信达:1999年4月20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全额划拨,公司下设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等三家直属公司。 东方:1999年10月15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60亿元,外汇5亿美元,由财政部全额拨入。截至2005年二季度末,公司累计处置资产1240亿元,资产处置率为51.89%(不含债转股),债权处置收现222.9亿元。 长城:1999年10月18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

13、金100亿元人民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额拨入。 华融:1999年10月19日在北京成立。公司资本金为100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部分不良资产。,危机管理与市场退出管理,(三)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适用 三种模式: (1)对金融机构破产不作特殊规定,完成适用普通破产法; (2)金融立法作少量特殊规定并优先适用;金融立法未作特殊规定的事项,适用普通法; (3)制定单行的金融机构破产法或破产条例,形成基本独立的破产规则,但其未尽事宜,仍适用普通破产法。,危机管理与市场退出管理,(四)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 存款人、投资者、保单持有人补偿机制的主

14、流形式 是由政府或同业组织发起设立以金融机构缴费为主要来源的保障基金,在金融机构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无力足额清偿债务时,由保障基金依法在一定限度内或者按一定比例对存款人、投资者、保单持有人进行清偿,并取得相应的代位求偿权。,第四节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 2003年3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

15、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一)支持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的主要理由 第一,为了更好地加强中央银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因此有必要把可能与以上职能相冲突的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身上进行剥离。一般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与其制定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之间存在着目标冲突和性格差异。,第二,考虑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技术性,有必要单独成立专业的监管机构专门负责这一工作。 (二)中央银行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20世纪后期出现的这种新的局面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完全放弃金融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金融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原因在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

16、策工作存在本质联系,是无法完全分离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剥离以后,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责 1.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2.实施外汇管理; 3.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4.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5.管理信贷征信业.,何谓银证通?所谓“银证通”,是指在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联网的基础上,投资者直接利用在银行网点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卡,作为证券保证金账户,以电话、手机、互联网等作为介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金融服务业务。 “银证通”业务的推出使得投资者无需亲自到证券公司办理开户手续,更不用将资金在银行账户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之间频繁调动。这种可以大大节省交易成本的资金结算方式受到了广泛的欢迎,普通投资者直观地将其称为“存折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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