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疑难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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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疑难问题探究1997 年修订刑法,在第 329 条第 1 款设立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学界虽然对本罪 的构成特征有所研究,但对抢劫国有档案行为的定性、国有档案的范围、档案复制件是否 属于本罪对象等问题尚存争议,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以简要探讨。1 抢劫国有档案行为的定性关于抢劫国有档案如何处理,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无罪说”认为,抢劫国有档案 的行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就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将抢劫国有档案的行 为不作为犯罪处理。1“抢夺国有档案罪说”认为,由于刑法没有对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进 行规范,而抢夺行为本身可以暴力方式实施,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刑法解释原则,

2、如果实践 中出现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可以按抢夺国有档案罪定罪处罚。2“抢劫罪说”认为,在行 为人采用抢劫方式获取国有档案的场合,既不能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由不予处理,也不能以 连抢夺国有档案的行为都要处罚、抢劫档案的行为更要处罚为由,以抢夺国有档案罪予以 定罪处罚,而应当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对于刑法为什么将抢劫行为排除在档案犯罪之外,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认 为,刑法之所以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而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是因为国有档 案是一种特殊的财物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往往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盗窃罪、抢夺罪 在定罪上都有数额要求,现实中可能会出现抢夺、窃取少量档案,经济价值虽然不大

3、但却 给国家的档案事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所以,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而抢劫罪 没有数额上的要求,对于抢劫经济价值虽低但文化价值较高的国有档案的,可以直接以抢 劫罪定罪处罚,所以,没有必要再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4另一种解释则认为,刑法之所 以仅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而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主要是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 将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予以特别规制。虽然,抢劫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比抢夺行为更为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 较少发生,所以,刑法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5虽然,二者对立法意图各有论说, 但根据客观解释理论,立法意图不是

4、法律解释的唯一根据,对刑法规范的含义应当根据刑 法文本的语词进行语义解释。 “无罪说”表面上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上仅是对刑法条文 说文解字式的注释而非真正的解释,其结论不仅违背了民众的法感,也失却了正义的立场。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定抢夺国有档案罪还是抢劫罪更具合理性和妥当性?本文认为, 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应定抢夺国有档案罪,而不宜定抢劫罪。刑法将档案犯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是规定在第四章侵犯财 产罪中,显然立法者不是把档案作为一种普通财产来保护的。如果把档案作为普通财产来 保护,可以说刑法设立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尽管现实生活中有人倒 卖档案牟利,存在

5、档案黑市交易,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档案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财产。虽然 刑法把档案犯罪的对象规定为国家所有的档案,这也并不意味着档案犯罪的主要保护法益 就是国有档案的所有权。确定档案犯罪的保护法益和立法目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档案的 价值属性。美国档案学家谢伦伯格认为,文件要成为档案必须具有双重价值,即对于形成 机构的原始价值和对于其他机构、非政府使用者的从属价值。从属价值又称档案价值,是 指文件作为档案保存后的证据价值和情报价值。6 档案价值,经历了从凭证价值管 理工具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的演化过程,最终形成了一个具有多层次的价值体系。7 档案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最为本质的价值属性是文化价值,

6、而非经济价值。 档案的价值不是由人类在形成档案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而是根据其对国家和社 会的保存意义来评估的。刑法设立档案犯罪并非在于保护档案所有权,而在于维护档案管 理秩序,保护档案安全。档案安全包括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本罪重在保护档案实体 安全,保护档案信息安全只是其反射效果。因为,即使没有规定档案犯罪,涉密犯罪、信息犯罪、证据犯罪等也能够对侵害档案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但由于档案不是劳动产 品和普通商品,不具有财产的价值属性,难以按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所以,刑法增设了 档案犯罪。档案安全不仅涉及档案所有者的利益,更关涉国家和社会利益。抢劫罪是侵犯 个人法益的犯罪,档案犯罪是

7、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把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定抢劫罪,意 味着把档案混同于普通商品,不符合档案的价值属性,也不符合档案犯罪的立法目的。主张定抢劫罪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认为抢劫与抢夺之间在逻辑上是排斥关系。如, 有的认为,抢劫的本质是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抢夺的本质是使被害 人来不及反抗,很难将抢劫解释成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夺。 8不可否认,抢劫与抢夺在刑 法中的含义是有区别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抢劫与抢夺都是暴力行 为,被害人能否反抗的原因并非区分二者的关键。抢夺也可以是对人实施暴力,只不过尚 未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已。从规范意义上讲,高度行为包含低度行为,如

8、杀人 行为包含了伤害行为,抢劫与抢夺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即抢劫包含了抢夺。在 刑法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的情况下,由于抢劫不仅完全具备抢夺的要素并有所超出, 把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定性为抢夺国有档案罪,既有利于行为人,也符合刑法目的。当然, 造成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采用了列举式立法模式。如果把法条表述为“抢夺、窃取或以其他 非法方法获取国有档案的,处”,罪名相应确定为非法获取国有档案罪,上述争议就不 会发生了。2 国有档案的内涵与外延现行刑法把本罪的对象规定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即国有档案,但对国有档案的涵义存 在歧见。有的认为,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9有的认为, 国

9、有档案是指具有重要保存价值、国家对其具有所有权及处置权的档案。10有的认为, 国有档案是指由国家档案部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的 档案。11 有的认为,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由国家提供经费的单位在管理国家事务活动中形成的为国家所有的档案。12档案法抛弃 了前苏联的国家档案全宗概念,把档案分为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的档案和个人所有 的档案,但对档案权属的界定标准却没有规定,进而造成认识分歧。就法律解释学而言, 所有权概念在不同的语境可作不同的理解。民法上的所有权通常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刑法学

10、通常将所有权理解为占有权或占有本身。因 为,民法上的所有权侧重于个人权利的确认和实现,刑法中的所有权侧重于维护财产法律 关系的稳定。刑法学认为,保护所有权,首先必须保护占有。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 物,既包括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包括基于保管、运输、租赁等法律行为而占有的他 人财物,还包括通过贪污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财物。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指管领权或占有 权,刑法上的所有是指“占有”或“持有”。因此,国有档案,在刑法中应理解为国家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持有或占有的档案。 国家机构等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属于国有档 案应无异议。根据民法和行政法的规定,国家档案管理机关依法收购或征购的档案以及集

11、体或个人捐赠给国家的档案,属于国有档案也无疑义。但关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管 的以及寄存于国家档案馆的集体档案和个人档案是否属于国有档案,则存在肯定说与否定 说之争。 “肯定说”认为,寄存于国家档案馆的集体档案和个人档案,虽然其所有权并没有转 移给国家,但根据刑法第 91 条第 2 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 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精神,应视为国有档案。13“否 定说”认为,国家持有的档案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刑法没有明文规 定将非国有档案视为国有档案的情况下,把国家持有的集体档案和个人档案解释为国有档 案,存在类推解释之嫌

12、。国有档案只能理解为国家拥有所有权的档案。14档案代管是国 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档案寄存是档案所有者与国家档案馆基于平等协商而达成的民事协议,虽然档案的所有者并未因代管或寄存而丧 失档案的所有权,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借此获得了对这些档案的占有权。如上所述, 刑法中的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持有或占有的档案,因此,国家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代管的或寄存于国家档案馆的集体或个人档案,民法上的所有权虽然仍然属于档案 的原所有者,但它们同时也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档案。3 档案复制件的法律地位对于本罪的对象是否包括国有档案复制件,存在“肯定说”、 “否定说”和

13、“折中说”三种 观点。 “肯定说”认为,本罪的对象包括国有档案的复制件,因为档案的价值主要是物质载体 上的文字、声音、图像等信息,行为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核心目的是获取国有档案物 质载体上的各种信息。国有档案的复制件是原封不动地从原件上拷贝下来的,具有与原件 同等的价值。15“否定说”认为,国有档案仅指国有档案原件,不包括复制件。抢夺、窃 取国有档案复制件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档案法规,但未必违反刑法。在档案法中,档案仅 指档案的原件而不包括复制件,在保护档案复制件的法律规范中都明确列出了“复制件”的 字样。4“折中说”认为,对于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复制件能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 要综合考虑档

14、案的种类、价值体现物、原件和复制件的数量、是否开放等诸多因素,从处 罚的必要性角度进行实质解释。在一般情况下,侵犯档案复制件的行为不构成档案犯罪, 但如果档案原件已经灭失,侵犯档案复制件将使国有单位彻底丧失对该档案的管理和控制 的,则构成档案犯罪。16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必须搞清楚档案复制件的法律地位。 虽然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21 条规定,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 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档案复制件本身具有法律 效力。档案复制件的效力不是天然的,而是人为的,是法律拟制的结果。档案作为历史产 物,在内容和外观上必然烙上浓厚的历史痕迹。档案的凭

15、证价值档案的原生性,档案的原 生性是内容与载体相结合的完整意义上的原生性。失却内容或载体任一方面原生性的“档案” ,已不是原有意义上的档案。档案复制件尽管被法律赋予了凭证价值,具有原件某些方面 的功能,但档案原件带给人的历史感与真实感,是任何复制件所无法比拟的。17档案的 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具有保存价值的是原始档案,而非复制件。档案复制件作为原件 的衍生品,虽然具有与原件同量的信息,法律也赋予其一定的证据价值,但由于它已与档 案的原始载体相脱离,丧失了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与档案原件存在本质区别,在法律地位 上根本无法与档案原件等量齐观,没有给予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刑法设立档案犯罪的主要 目的在于保障档案的实体安全,而不是档案的信息安全。抢夺、窃取档案复制件的行为, 侵害的是档案的信息安全,而不是档案的实体安全。抢夺、窃取的档案复制件如果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公民个人信息等,可以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 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论处。因此,本文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国有档案原件, 不包括复制件。这是由档案复制件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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