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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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法务会计 一、法务会计概念 所谓法务会计,国外的权威解释是由美国著名会计学家 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 J?林德奎斯特提出的:“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 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 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由李若山教授指出,他认为:“法务会计是特 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 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 二、法务会计的产生的现实需要 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企业规模日趋庞大,新

2、型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经济活 动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法律规 范的缺失导致大量经济犯罪和经济案件的发生,在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会计 学知识对经济损失进行客观度量和法律相关进行全面分析并作出裁决,法务会计就应运而 生了。 我国现阶段的特殊需要 我国现如今进入了“习李新政”的时代,这注定会是中国历史上不平凡的时期,因为 几乎所有的国家建设的事项都具有鲜明的特质,那就是“改变”。 以取消配车为标志的大力缩减行政开支和执政成本,意味着要提高行政效率,避免 执政过程中的浪费,更是要对纳税人负责。法务会计就是为了这次行政开支变革做好“控制 器”

3、。哪些开支符合合理范围,而哪些开支又是过度消耗,更重要的,哪些开支是触犯规章 甚至的法律的“多吃多占”,法务会计为各项开支作出界定。 反腐与打老虎,这是法务会计要参与的“重头戏”。新政的到来,势必要对以往的不 正之风带来的不正之果进行严厉惩处。对于我国存在的经济类案件的“老篇新章”绝不放过。 法务会计的存在正是要把官员腐败、官商勾结的各类涉及权钱交易的事件一一揪出。核算 他们的不当、不法收入,让他们在确凿的会计证据面前没有机会负隅顽抗,为法院审判提 供准确的庭审证据,作出合理的审判结果。惩罚违法犯罪人员,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新手” 们。当然不光要打像省部级官员那样的“老虎”,也要把细枝末节的“

4、苍蝇”排掉,法务会计 要深入基层,于细微处掷地有声。于大于小,都需要法务会计的帮助匡扶正气,大快人心。 三、推进法务会计发展的建议 提高法务会计的地位 这其实是上一点的补充,也是要让涉及到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在主观上,提高从事 法务会计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对于任何一项职业的来说,如果它的存在会赋予一个人很 高的社会地位,那么它的发展应该就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在中国。例如,高校毕业的学 生乃至社会各界人士的“公务员热”,而且中国非公职人员表示出的对公务员的各种歆羡, 都造成了公务员职位成了真正的“千军万马过大桥”,由此催生的公务员教育的火热。因此, 若是相关管理部门把法务会计的职务重要化、专家化,

5、物化表现就是高薪,各种社会媒体 要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和道德的标榜,法务会计在众人心中留下的极深的好印象。 提高了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那么相关专业人员自然就会对法务会计充满了兴趣,提高自 己在法务会计方面的钻研力度和执业能力。 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我认为现如今的法务会计教育的重头戏应当放在已经拥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专业的会 计人员和法律人员身上。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可在以下三个方向进行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准确的来说,是对相关专业人士的继续深造: 对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法律人士,可以进行会计学相关课程的学习和研 究。如果能继续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的科目的考试

6、,便可以 成为合格的法务会计执业人员。 对于已经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高端会计从业人员,可以继续学习相关的法学 课程,并且应当进行与刑侦学有关的课程项目。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一项新的从业 考试科目,这一考试科目应当与经济类法律高度相关,毕竟法务会计大多是要进行经济类 案件的核算和调查。如果注册会计师能通过这类考试,并且能够通过培训掌握刑侦学在实 际当中的应用,也应当视作合格的法务会计执业人员。 上述两项建议可能还是有些严苛,毕竟能分别通过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 员少之又少,那么能通过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两门考试的人员简直就是“凤毛麟角” 。而且,在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工作

7、的专业人员也有没有通过上两个考试的人员, 但是因为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也分别是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优秀执业人 员。因此,我建议对于符合这种情况的工作人员可以适当放宽考试的要求,具体表现就是 可以让他们减少相应的考试科目。因此在进行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时,可以对熟练掌握自 己工种的会计人员只是进行与他的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事项的教育;而相应的,对 于那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这来说,也是对他所能够涉及的法律事件的会计知识进行相应的培 训。当然,这两方面的培训并非“一蹴而就”,而应当是“慢工出细活”,定期分别对会计人 员和法律工作者进行培训和在教育,是他们能够渐渐掌握法务会计的知识,尽快拥有进行 法务会计工作的能力。这个可能会是培养法务会计人员“速成”的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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