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节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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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节税策略 1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 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 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新所得税法规定法 定税率为 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

2、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 15%,小 型微利企业为 20%,非居民企业为 20%。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2 节税的概念及特征 节税的基本概念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各项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进行分析研究,事前采取合法的措施和科学的规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使 企业本身税负减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简单来讲,节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减少 税款,即税款的“节约”。 节税的特征 顺应法规性。节税行为是纳税人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后,以法律法规 为依据做出的优化税收的选择,是合法的行为。节税可以减轻纳税人税收

3、负担,因符合税 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 符合政策导向性。企业选择节税,虽然会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暂时减少,但从长远 来看,企业通过节税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样使生产者有更高的积极性和更多的资金去再 投资,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政府可以通过扩大税基而获得额外的税收收入。 普遍存在性。一方面,各国在制定税法时,都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为纳 税人的节税行为提供了前提,使得节税行为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企业通过节税筹划活 动,提高资金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形式多样性。税收政策在不同的地区、行业甚至不同的企业之间存在着差异。正是 由于税收政策的多样性

4、,使得不同的纳税人在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时可以选择的节税余地 有所不同,节税的形式也就多样化。 3 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一些节税策略 在企业的纳税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因为对税法的理解不够深入透彻、对企业财务的 管理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对于税法赋予的权利没能很好利用,使企业本该享有的权利而没 有享受到。用足用好税法赋予的各项权利,是每个企业需要具备的基本功。在这里,探讨 减轻企业所得税的一些节税策略: 增加合法的税前扣除 发生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票据。如果企业发生购入行为而没有取得正规发票, 或者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在购进原材料等商品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 取得了普通发票,那么这种情

5、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了注明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 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在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以家庭为单位投资的企 业容易忽视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反正是自己花钱,要不要票无所谓,其不知,只因为不 要发票,就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此外,公益性捐赠是企业可能发生的行为,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要特别注意 按照规定的程序、渠道进行捐赠,并取得相关的凭证,这样才可以根据不同捐助对象按不 同等级进行税前扣除。 及时扣除应扣除费用。很多的费用扣除都有一些规定,现行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多 数都实行直

6、线法扣除,即在规定的时限内平均扣除。如果在应申报扣除的年限内,而不申 报扣除。在以后年度是不允许补扣的。 提取应该提取的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还有一条重要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 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如企业因经济情况等原因,实际已经 发生的费用,当期可能支付不了,但以后是必需要支付的。 分设企业增加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我国从 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新的税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 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

7、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的 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超标了该怎么处理呢?可以通过设企业增加扣除限额和税前扣除费用,减轻企 业纳税负担。 案例一: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 20000 万元,当年业务招待费 160 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500 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标为:160 万元-20000 万元?5=60 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 为:3500 万元-20000 万元?15%=500 万元。超标部分缴纳税额为:?25%=140 万元。 如果成立新的销售公司,企业把产品以 18000 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

8、以 20000 万元对外销售。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承担 80 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分别为 1500 万元和 2000 万元。由于增加了一个新的组织相应地增加了扣除限额,产品都 是 20000 万元对外销售,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税负。 这样,支出费用分别以两 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为 80 万元,而扣除额为 18000?5=90 万元;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的发生额为 1500 万元,扣除限额为 18000 万元?15%=2700 万元。生产企业的这两 项费用发生额都小于扣除限额,所以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

9、 80 万元,而扣除限额为 20000?5=100 万元;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 2000 万元,而扣除限额为 20000 万元?15%=3000 万元。同 样,销售公司发生的这两项费用发生额也都小于扣除限额,所以也都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这样,企业就节约了企业所得税 140 万元。 综上可知,通过设立新企业的方式完成企业节税。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是关联 企业,还要注意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利用好节税的优惠政策 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 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

10、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按 20%缴税和按 25%缴税,有 5 个百分点的税收差距。节税策略是:资产和从业 人员方面超过了规定的标准,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来适应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了 30 万元,把部分收入延期,作为下一个年度的收入。 案例二:某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1-11 月销售收入为 360 万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 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 360

11、万元*7%=万元,不足 30 万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 20%的税率, 需缴纳所得税为万元*20%=50400 元。 如果企业在 12 月份,按正常销售方式确认的销售收入为 90 万元,年终汇算收入总 额为 450 万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 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 450 万元*7%=万元,超过了 30 万元,适用 25%的税率,需缴纳所得税为万元*25%=78750 元。 12 月份的销售收入就是节税重点,把 12 月份的部分收入递延到下一年度去。方法 如下: 将这家企业 12 月份的 90 万元收入,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在合同上 约定分两次收回货款,第一期 12 月 31 日前收回

12、 60 万元,第二期在下一个年度 1 月份再收 回价款 30 万元。那么,这个企业 12 月份确认的收入就是 60 万元,全年收入为 420 万元, 按核定应税所得率 7%计算,应纳税所得为 420 万元*7%=万元,仍然是适用 20%的税率, 需缴纳所得税为万元*20%=58800 元,当年节约企业所得税为 78750 元-58800 元=19950 元。 对于递延到下一年度的 30 万元收入,在以后的年度里也可以采用同样的方法让其适用 20%的 税率,这样需要纳税为:30 万元*7%*20%=4200 元。通过这样一个节税策略,在销售收入 不变且合法的情况下,企业总体节税额为:78750

13、元-58800 元-4200 元=15750 元。 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节税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个人股东从公司取得的税后分 红也要纳税。这就涉及到“重复纳税”问题。而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即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说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存在“重 复纳税”问题。 案例三:有 5 个人以等额出资组建一股份公司,预计年应税

14、所得为 40 万元,所得税 税率为 25%,应缴所得税 10 万元,税后利润 30 万元,公司按税后利润 10%提取公积金 3 万元,税后利润尚余 27 万元。5 人平分,每人得到 54000 元。按税法规定,5 名出资人按 20%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 54000 元,企业与个人所得税合计缴纳 154000 元。 假设企业是合伙制企业,预计年所得仍然为 40 万元,提取私营企业发展基金 10 万 元,尚余 30 万元,每人分得 6 万元。每人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14270 元,5 人合计 71350 元, 相比公司制企业节税额为 154000 元-71350 元=82650 元。 单从节税的角度而言,特别是对小型企业来说,采取独资或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也 许更为适合。 另外,根据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 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收入是免税的。利用该规 定来增加企业的免税收入,也不失为一个进行节税、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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