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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鹤煤三矿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我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有关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所有单位的全部在册员工。第二章 培训体系第三条 根据安全技术培训的需要,矿成立安全技术培训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 矿长 书记副组长: 安全矿长成员:副总以上领导 各科室长下设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办公室:培训管理办公室主任: 培训中心主任成员:培训中心管理人员第四条 职责划分1、 组干科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副总以上领导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培训中心协调配合实施。2、安检
2、科负责协助劳资科对全矿员工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完成相关的教学任务(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 “三违”人员教育培训)。质量标准化、全矿导师带徒的监督考核工作。3、生产科负责协助做好全矿采煤、煤巷掘进、巷修、等专2业的教育培训。4、开拓科负责协助做好全矿开拓掘进专业的教育培训。5、通防科负责协助做好全矿“一通三防”、防突、区域瓦斯治理等专业的教育培训。6、机运科负责协助做好全矿机电运输专业的教育培训。7、地测科负责协助做好全矿地测防治水专业的教育培训。8、工会负责全矿技术比武的监督考核工作和群监员的教育培训工作。9、团委负责全矿青岗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及每年的 12月底要完成下一年度导师带徒合同的
3、签订工作。10、保卫科要加强员工准军事化管理、矿井消防的教育管理工作。11、各区队、科室负责本单位员工培训管理工作。成立培训领导小组,经常性地组织培训研讨会;按时向矿人劳科报送切合实际的年度、月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和总结;积极配合矿开展的各项培训工作。12、 培训中心职责(1)、 培训中心是全矿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矿内部培训和外出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对员工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考核、评比及奖罚。(2)、聘任矿内助理职称以上管理或工程技术人员及技师水平以上的技术工人作为专兼职教师。根据培训的对象、目标和要求选取合适的教材,为员工培训做好基础工作。3(3)、 认真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4、,加强本矿培训班的管理和对区队级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4)、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台帐,掌握员工培训情况和效果。(5)、及时准确地报送员工教育培训报表。(6)、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及证书管理工作,确保员工持证上岗。(7)、搞好“导师带徒”活动,提高员工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论水平。(8)、 合理使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按时支付教师培训费,配备各类培训教材、用具,保证专款专用。第三章 培训计划的编制第五条 编制培训计划的目的是为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科学、合理、有效组织员工培训工作的实施。第六条 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各工种特
5、点及当前员工素质状况与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把员工培训效果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切实为我矿的安全生产服务。第七条 培训计划编制程序:员工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由培训中心牵头,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进行,以保证员工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一)每年度末矿培训中心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矿实际情况征询矿领导及各单位、科室对下一年度员工培训的初步意见。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全面摸底调查,培训中心综合分析,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二)员工培训计划正式下达后,各单位依据矿培训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培训计划,并报矿培训中心备案。第四章 安全资格证培训管理办法第八条 安全资格证的
6、考核和办理: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4必须年满 18 周岁,并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经过具有三级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经矿培训中心对办证所需材料审核后,颁发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第九条 证件管理:1、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证原件由矿培训中心负责统一保管,副证由培训中心统一制作发放,员工个人持有。2、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中心进行统一保管,副证也由培训中心统一
7、办理、发放,员工个人持有。第十条 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1、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审,过期作废。2、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6 年和3 年一次。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证失效:(1)未按期复审的;(2)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3)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4)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 2 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 3 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第十一条 持证要求:1、矿内生产、机电、工程技术、安全监察及区队副科级以上人员必须持有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2、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
8、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凡发现无证上岗者,同时执行以下两项处罚:(1)对个人给予 300500 元罚款,5(2)当班跟班副队长罚 500 元,队长和书记各罚 300 元/人次, 。被上级单位查处的罚金加一倍。扣“双基”考核 1 分,对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3、什么岗位持什么证,做到岗证一致,安排持一般工种证的员工从事特种工作岗位的,罚班长 100 元/人次,跟班副队长 300 元/人次,队长和书记各罚 100 元/人次。4、安全资格证丢失的,应及时到培训中心补办,无证期间一律不得下井作业。5、弄虚作假、私造假证下井作业的人员,一经查实,是劳务工的给予解除合同,是劳动合同制工
9、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半年。第五章 培训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举办培训班的依据:培训班的开展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进行。特殊情况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培训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第十三条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或其它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法。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计划应满足培训目的,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各类不同性质的培训班应分别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规范。教学计划的编制应分级负责。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1、培训班的开办目的和要求;2、培训起止时间;3、主要开设课程(也括课程开设顺序、进度和实
10、习课等);4、总课时和课时分配;5、教学方法(讲授、实验、参观、实习);6、讲课(实习)教师。6第十六条 教师的选聘: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那些专业知识丰富、具有现场经验、传授知识能力较强的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达到技师水平的工人担任教师。第十七条 学员因故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交该期培训负责人批准,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学员因病不能上课,有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本期培训负责人,否则病假无效。第十八条 实际操作培训:在安排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实际操作培训。实际操作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由
11、培训部门负责。辅导(现场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现场辅导和考评,考评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实际操作培训注意事项:学员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实习现场所属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期间的安全。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开办培训班,开班前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地点、目的、要求、内容、培训形式、考核方式、参加培训人数等通知有关单位。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 1 天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培训中心,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第六章 培训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培训档案分员工个人培训档案和培训班档案。1、建立培训管理台帐,建
12、立管理生产人员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一般从业人员台帐。2、培训班档案管理: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资料要分班存档。培训班资料内容有培训通知、点名册、学员培训登记表、培训有效性评估表、考试卷、成绩等。3、培训基本资料:培训管理制度、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实施计划、培训总结 或绩效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培训档案的借阅:内部人员借阅培训档案时,应填写借阅单。外部人员一般只允许在档案室进行查阅,需借阅和复制时,应7填写借阅或复制审批单,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或复制。第二十二条 档案的销毁执行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各种试题保存期为二年,培训登记表永久保存。第七章 经费开支及有关奖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讲
13、课酬金及标准执行1、教师讲课酬金标准: 技术员、初级职称、三级培训师: 30 元/课时二级培训师: 50 元/课时临时聘任的其它教师或培训师课酬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结算。2、考务费:(1)命题(组卷)费:每套试题 50 元。(2)监考费:监考人员每场每人 50-80 元,其它考务工作人员参照执行。(3)评卷费:按每份试卷 1 元计算。第二十四条 凡矿内组织的业余培训学习,累计 8 个学时为一个学习工。第二十五条 学习期间(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员迟到、早退每次罚款 30 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 1 分;旷课每次罚款 100 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 2 分。学员在参加脱产培训结束后,被评
14、为优秀学员的,奖励 50 元。第二十六条 学员参加集团公司三级站特种作业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及格或缺考者,罚款 100 元;补考仍不合格着调离原工作岗位。第八章 培训班学员守则第三十七条参加培训人员应按时到教室听课,自觉遵守培训班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课堂上要认真听课,做好笔记。要勤于思考,善于提问,积极回答问题,尊敬教师,团结学员。第二十九条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其它事情。否则培训教师或培训管理人员可以让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8论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按考试不及格对待。第三十条参加培训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准在墙壁上、桌椅板凳上乱写乱画,损坏公物照价赔偿。第九章 培
15、训教师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兼职教师是培训部门的主要授课教师,兼职教师的聘用由培训部门提出,主管领导批准,矿下文聘用,聘期为二年。聘用教师所在单位领导对其教学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保证教学工作不受影响。第三十二条授课教师要熟悉所讲的内容,做到认真备课,授课,按时上、下课,严格课堂纪律。第三十三条授课教师自备教案,待培训结束后交矿培训中心存档。第三十四条 授课教师要因材施教,根据成年人特点,对基础差的学员要热情辅导,帮助他们完成学习任务。第三十五条授课教师根据培训内容,可深入现场进行教学,以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十六条协助培训管理人员,搞好培训班的管理、收集、反馈学员在培训过程
16、中反映的问题,提高培训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三十七条授课教师要服从培训部门的课程安排,严格按照下发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并保证培训质量。第三十八条教师的职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授课计划。应有完整的教案(课时授课计划),教案应按规定认真编写,应尽可能采用直观性教学,使学员理解并掌握知识要点。第十章 转岗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员工转岗培训:根据生产及工作需要,员工需要改变原岗位工种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转岗培训不少于 72 课时。第四十条各单位人员岗位工种变动,矿劳资科提前 10 天通知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对需变动的作业人员安排转岗培训,并在考试合格后方9可办理调动手续。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中心上报鹤煤公司劳资部培训科,安排特种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四十一条单位人员岗位内部变更的参照三十九条执行。第十一章 新入矿工人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培训时间:新入矿的井下工人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四个半月,其中:理论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