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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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死刑的改革 死刑改革问题是学界和公民普遍关注的焦点所在。著名学者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 罚中写到:“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 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死刑并不是一 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的。 ”1还认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 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等许多观点建议撤销死刑。他的这一主张可以说为死 刑的改革拉开了一个巨大的帷幕。 一、当代死刑改革 我国关于死刑的改革是从 1997 年刑法典的修订开始的。在 97 年之前,我国的死刑 罪名要远多于 72 种。在 97 年刑法

2、修订时,对死刑的态度是限制的,限制了死缓适用的对 象,并且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此时死刑罪名余 68 种。2直到 2016 年为止, 虽然我国一共颁行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但从全局上来看,我国死刑的数 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2016 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它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 伐。2016 年 3 月, 刑法修正案废除了 13 种犯罪的死刑,使得死刑罪名减至 55 种。相 关立法工作人员解释说:自从刑修除去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总体的 社会环境依然稳定,一些严重高发的犯罪甚至有减无增。32016 年 10 月 27 日, 刑修 被

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在死刑的变动上有了两个重大的 改革:一是继续减少裁处死刑的罪名,又废除了 9 种相关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研讨中,强 调了对死缓犯步入执行程序的严格要求,还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标准都进行了严格 的控制。4这都昭示着我国死刑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而且取消的这些罪名中诸如” 集资诈骗罪”“走私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与否在实务中都引起过强烈的讨论,取消这些犯罪 的死刑,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死刑改革的必要性 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而刑法修正案也在此之际被提上议程, 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响

4、应和预落实,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重要意 义。特别是刑修中继续多量废除死刑罪名的做法,对我国死刑改革可谓起到推波助澜 的作用,对我国立法特别是其中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强化,也使我国的 死刑规定逐渐与国际接轨,更好的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依法治国的实行。 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刑罚的首要任 务是保护人权,就是说人权是刑罚的最高价值目标。然而,只有慎刑才能实现这个目标。 对于那些不会危及到生命的犯罪行为,我们都不应该把它界定为适用死刑的那些“最严重罪 行”。 刑法修正案在刑法修正案削减 13 个死刑罪名的立法举措之上拟继续取消 9

5、个 死刑罪名,就与国际公约中对于不危及生命的罪行不适用剥夺生命的惩罚的精神是相契合 的,是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第 1 款中“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的规定的极度支持,也把我国的人权事业推向国际化的轨道。 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削减死刑罪名,从而进行死刑制度的改革,是因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对于刑法必须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所以死刑改革过程中不 断削减死刑罪名的做法自然而然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积极落实,对我国法治事业的发 展必然有显著成效。 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趋势 据统计,全球 224 个地区或者国家中,有 114 个地区及国家刑事中

6、完全取消了死刑, 有 24 个国家以及地区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另外仍有 86 个国家及地区保留死刑,其中 11 个国家和地区对普通罪行取消死刑。由此足见,死刑的存废已是刑罚轻缓化的标示之一。 5而我国刑法修正案中拟取消 9 种死刑罪名的做法,正是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潮流。 三、我国死刑的改革方向 虽然我国不断在死刑改革的道路上取得发展,但正如美国、日本、印度、俄罗斯等 这些仍保留死刑的大国一样,由于历史文化原因、地区差异、文化素质等因素,在中国现 阶段彻底废除死刑并非是一蹴而就的。美国一半的州是不判死刑的,死刑案被执行大多数 在美国南部,其中一级谋杀案的犯罪人、穷人和精神病人多为执行对象。虽然美

7、国极度宣 扬保障人权但仍旧存在死刑,是为了应付重刑主义实践导致的监禁率上升而花费的巨额开 支,可见其死刑的存在也将不长久。而同为人口大国的印度,长期以来也保留死刑,其刑 事诉讼法中有 10 个死刑条款,其中 8 个是涉及人命犯罪的,随着近年来恐怖主义犯罪严重 化,印度调整了形势政策,死刑圈扩大,逐渐从谋杀罪扩展到恐怖犯罪之类等严重犯罪。 但印度死刑立法中部分罪名违宪甚至违反国际法,将来必将走向消亡。在现在保留死刑的 国家,在启用死刑的时候仍然格外慎重,在能不动用死刑的前提条件下,尽量忽略这种刑 罚,善待人的价值,珍视人的生命。这种“少杀慎杀”的思想有利于人权的普及,且对于犯 罪分子仍具有震慑作

8、用。6 裁判文书网从 2016 年 7 月 1 日,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共公布了 180 份死刑裁 判文书。其中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只 7 件,占所有案件比例%,说明死刑执行数量依然很大。 但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在罪名方面,首指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约占百分之五十七,继而 是抢劫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特别是近几年毒品犯罪上升势头明显,超 过抢劫排到第二。可见较之于财产,刑法对人身的保护更为严格。在犯罪情节方面,死刑 复核的裁定书中诸如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或者罪行极其严重, 社会危险性极大。可见,以死刑罪名为突破口,必然会逐步废除死刑。 四、结语 在接下来的死刑立法改革中,我国应着力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不断减少死刑罪名, 并且要在大量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前提下,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中国也 应考虑在立法上探索建立死刑的替代措施,如可以考虑以被限制减刑、假释的严格的无期 徒刑作为死刑的立法替代措施。7还应当强调指出,目前我国司法改革和立法改革是齐头 并进的,我国死刑改革若要真正朝着废止死刑的方向不断进步,就必然要立法司法两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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