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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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对于起因条件的理解,要点有三: (1)“不法”:是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不法

2、侵害人具有责任。 第一,不法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殴打行为)。第二,不法行为并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第三,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http:/ 第一,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和过失的不法侵害,还包括无过失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假想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第二,不法侵害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例如不法侵害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去而不退去的)。 第三,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特别提示 如果

3、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只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方式进行的正当防卫。如果法益遭受野生动物侵害而进行反击的,不是正当防卫(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3)“现实性”: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假想防卫:客观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 第一,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第二,假想防卫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第三,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已

4、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 (1)开始时间:原则上是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但有的情形即使没有达到着手阶段,如果存在法益侵犯的急迫性,也可以正当防卫(综合说,即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的学说)。 (2)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 第一,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第二,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或者已经逃离现场。 http:/ 特别提示: 财产性违法犯罪的特例问题: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这期

5、间,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防卫装置:设立防卫装置后,遇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装置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成立正当防卫。但是,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应由设立者承担(例如防卫装置导致无辜者伤亡的,设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防卫不适时: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进行所谓“防卫行为”的情形。 第一,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事前防卫)与事后加害(事后防卫)。 第二,防卫不适时如果成立犯罪,根据情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根据案情,也有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3主观条件:防卫意图(主观的正当化

6、因素)。法律 敎育 网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具有防卫意图时,才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1)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2)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经典考题】 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 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http:/ 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

7、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2011 年试卷二第 7 题) A观点观点与 a 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 b 结论对应 B观点观点与 a 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 b 结论对应 C观点观点与 a 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 b 结论对应 D观点观点与 a 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 b 结论对应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1)在面对共同不法侵害的情形,必须针对客观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2)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

8、不法侵害人将其财产作为不法侵害的手段或者工具,通过毁损其财物可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3)防卫效果的表现: 第一,防卫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危险。 第二,即使防卫行为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但仍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也可能是正当防卫。 第三,排除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当然不具有犯罪性,没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如大喊一声吓走不法侵害人)。 (4)针对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进行“防卫”,分三种情形处理: 第一,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存在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论。 第三,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具有过失的,以过失犯罪论。 htt

9、p:/ (1)限度条件: 第一,“必要限度”的判定要考虑不法侵害的程度、缓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法益衡量要关注具体的法益内容(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要对不法侵害人侵害的法益作缩小评价;手段是否必须,要判断双方的手段、打击强度、打击部位、人员对比、现场环境等。 第二,要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只是轻微超过必要限度,不成立防卫过当。 第三,要求发生“重大损害”(重伤或者死亡)。如果只是一般损害,不成立防卫过当。 第四,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适用于特殊正当防卫情形。 (2)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一,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第二,防卫过当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应分别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应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三,防卫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特殊正当防卫(二)特殊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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