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2014发布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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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交 流 讲 座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规范研究室 王 渭 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517号_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 3.2.3、3.2.4、3.2.7、3.2.9、3.2.15、3.3.1、3.3.2、 3.3.4、3.3.5、3.3.6(2)、3.3.8、3.3.9、3.4.1、3.4.2、

2、 3.4.4、3.4.9、 3.5.1、3.5.2、3.6.2、3.6.6、 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 (3、4、5、6)、4.3.1、4.3.2、4.3.3、4.3.8、4.4.1、 4.4.2、4.4.5、5.1.3 、5.1.4、5.2.2、5.2.6、5.3.1、 5.3.2、5.3.4、5.3.5、5.4.2、5.4.3、5.4.4(1、2、3、4) 、5.4.5、5.4.6、5.4.9(1、4、5、6)、5.4.10(1、2

3、)、 5.4.11、5.4.12、5.4.13(2、3、4、5、6)、5.4.15(1、2 )、5.4.17(1、2、3、4、5)、5.5.8、5.5.12、5.5.13、 5.5.15、5.5.16(1)、5.5.17、5.5.18、5.5.21(1、2、3、 4)、5.5.23、5.5.24、5.5.25、 5.5.26、5.5.29、5.5.30、 5.5.31、6.1.1、6.1.2、6.1.5、6.1.7、6.2.2、6.2.4、 6.2.5、6.2.6、 6.2.7、6.2.9(1、2、3)、6.3.5、6.4.1( 2、3、4、5、6)、6.4.2、6.4.3(1、3、4、5、6

4、)、6.4.4 、6.4.5、6.4.10 、6.4.11、6.6.2、6.7.2、6.7.4、 6.7.5 、6.7.6、7.1.2、7.1.3、7.1.8(1、2、3)、7.2.1、7.2.2 (1、2、3)、 7.2.3、7.2.4、7.3.1、 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 8.1.8、8.2.1、8.3.1、8.3.2、8.3.3、8.3.4、8.3.5、8.3.7 、8.3.8、8.3.9、8.3.10、8.4.1、8.4.3、8.5.1、8.5.2、 8.5.3、8.5.4、9.1.2、9.1.

5、3、9.1.4、9.2.2、9.2.3、9.3.2 、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 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 、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 、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 、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

6、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1 总 则,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 围作了如下调整,体现于总则之中,即: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 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 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 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 宜从其 规定。,.新编制的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增 了下述条文,大大方便了综合建筑的防火设 计: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

7、能场所时, 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 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 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案例一:,2 术语、符号2.1 术 语,2014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术语 有些调整增删,重要变动举例: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 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 2.1.2 裙房 annex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 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

8、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 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 (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 害的楼层(房间)。 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 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

9、外的走道。,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 至室外的走道。,2.2 符 号,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 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 K爆炸特征指数 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 量,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 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 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 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 燃

10、、可燃物的量较少,不以构成爆炸或火灾 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 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 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 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 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 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 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 积的比例不大于20%。,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 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

11、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 时 ,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强调了下述具体 内容,即: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 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不应低于表3.2.1 的 规定。,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 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独 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

12、戊类厂 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 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 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 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 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 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 内的防火墙,其耐火

13、极限不应低于4.00h。,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 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 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 下列建筑构 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 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 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 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 、柱和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 顶承重构件;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 柱和屋顶承重构件。,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工程案例三: 很多工业院的朋友问我: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

14、 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呢?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几经修改后 增加了此项答案,即第3.3.1 条之注6 如是 说: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 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 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仓库的层 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中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3、4、5、6 略,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

15、)不应设置在 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 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 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 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增加了下述 条文,即: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16、3.3 条相应容积湿 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 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贮罐气源站 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 总容积不宜大 于20m3;2 相邻贮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 直径的0.75倍;3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建筑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5 民 用 建 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 条进 一步明确了高层、单层、多层的建筑分类以 及高层主体与裙房的关系。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 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 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 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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