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立及奖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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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立及奖助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2-30【正文】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立及奖助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庇护工场,系指提供年满十五岁以上,具有工作意愿而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碍者庇护性就业,以提升其职业能力之工作场所,包括工厂、商店、农场、工作站 (室) 等。第 4 条 庇护工场得以单独或结合方式设立,其规模以社区化、小型化为原则。第 5 条 申请设

2、立庇护工场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庇护工场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申请筹设许可:一申请书。二营运计划书。三经费来源说明。四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前项第一款申请书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一项第三款所称经费来源,系指维持庇护工场营运六个月以上之财源。第 6 条 前条营运计划书之项目如下:一申请单位。二市场调查及评估。三计划目标。四服务规章及工作规则。五庇护就业者之障别、人数及资格。六工作内容及作业流程。七经营管理方式。八工场位置及配置。九庇护就业者就业之规划及辅导。一奖励金或报酬发放制度。一一行销计划。一二预期营运绩效。一三工场设备及相关设施。一四经费收支概算表。一五人员配置情形。一

3、六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前项营运计划于筹设许可后变更者,应报主管机关备查。第 7 条 经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许可筹设者,应于三年内依前条营运计划书完成筹设,并符合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施及人员配置标准,同时检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可:一法人登记、商业登记或工厂登记等证明文件影本。二产权证明文件:含土地与使用分区证明文件、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如土地或建物所有权非属申请机构所有者,应检附二年以上之租约或使用同意书,并经法院公证。三平面图:五百分之一比例图,并以平方公尺注明楼层、各隔间面积、总面积及其用途说明。四消防及建筑管理之核可文件影本。五专业及行政人员名

4、册。六筹设许可及营运计划书影本。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前项第五款人员有异动时,应自异动之日起十五日内,检具名册报请主管机关备查。第 8 条 为鼓励民间设立庇护工场,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得依下列方式提供资源:一部分经费之补助。二有偿或无偿租借服务场所。三有偿或无偿提供设备。四技术辅导。第 9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依前条规定提供资源设立庇护工场时,应公告其所能提供之方式及其他配合措施,公开接受申请。申请单位应依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检具相关文件申请审查。第 10 条 庇护工场应办理下列业务:一营运项目之经营管理。二个别职业能力强化计划。三庇护就业者个案管理及生涯转衔服务。庇护工场

5、之营运项目,应符合就业市场之需求及结合庇护就业者之就业发展。第 11 条 庇护工场应先为庇护就业者订定个别职业能力强化计划,其内容如下:一庇护就业者工作技能及相关技巧之强化。二庇护就业者社会适应之辅导。前项计划最长以二年为限。期满后应办理职业辅导评量,供庇护性就业者生涯转衔服务或修订前项计划之依据。前项评量得委讬相关机构办理。第 12 条 庇护工场应于每年三月检具上年度下列文件,报请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备查:一业务报告。二年度决算。三人事概况。四每月庇护就业者人数动态年报表。第 13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为了解庇护工场经营管理之状况,得随时通知其提出业务及财务报告,并得派员

6、查核之。庇护工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撤销或废止其许可:一违反法令者。二业务经营方针与设立目的不符者。三财务收支未取合法之凭证,或会计纪录未完备者。四妨碍主管机关检查、稽核者。五对于业务或财务为不实之陈报者。六未依年度营运计划书执行者。七其他违反本办法之情事者。第 14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对于依本办法筹设及设立之庇护工场得奖 (补) 助以下项目:一设施设备:依庇护工场功能奖 (补) 助办公室、休闲育乐、消防设施、无障碍环境、营运机具等设 施设备。二房屋租金及修缮费用。三人事费。四行政费。第 15 条 依前条规定申请奖 (补) 助者,应分别检具下列文件向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提出:一申请书。二营运计划书。三筹设许可影本。四设立许可影本。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第 16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审查前条申请案应成立审查小组,其成员包含下列人员:一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代表。二身心障碍者福利机构或团体代表。三与申请计划相关专长之专家学者。四社会公正人士。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人数不得低于审查小组全部成员二分之一。第 17 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来源如下:一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内拨付之。二地方政府编列预算补助。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得视地方财务状况予以补助。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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