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与经营户签订汽车配件产品质量责任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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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部门与经营户签订汽车配件产品质工商部门与经营户签订汽车配件产品质 量责任书范文量责任书范文 篇一:工商所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农贸市场综合整治责任 书 农贸市场综合整治责任书 为加强各农贸市场规范经营持序、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交易环境,根据阜阳市 农贸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门前三 包责任制” ,特制定本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各沿 街商铺经营户、各农贸市场摊位及临时摆摊经营户。 一、包卫生:自觉维护门前及周围环境卫生,及时清 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保持门前人行道及周围清洁 卫生;落实垃圾袋装要求,做到无垃圾污染、无瓜果皮核、 无烟蒂纸屑、无

2、污水、无乱贴乱画乱挂。 二、包店面:保持店面整洁,不在墙面橱窗上乱张贴 书写;按要求设置门牌号、招牌、遮雨(阳)篷、空调外 机、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夜景灯饰不缺笔少画,门 牌号、广告招牌文字规范;店面内商品摆放整齐、明码标 价,守法经营。 三、包文明:无越门占道打牌、下棋、赤背和卧椅睡 觉等;各单位、门店(户主)对门前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情 况有监督的权利和维护的义务,对他人在责任区内的不文 明行为要及时劝阻。 四、工商执法人员对门前卫生“三包”进行管理考核, 对门前卫生“三包”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为进一步确保“门前三包”贯彻落实,对责任人不履 行门前卫生“三包”义务

3、的,由工商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 “门前三包”责 任书签订后,工商执法部门将坚持每日巡查,如遇到违 反“门前三包”责任书现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 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工作目标制定人(签字):工作目标完成人(签字) :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二: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书 篇一:车辆维修协议范本 车辆维修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转自: 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工商部门与经营户 签订汽车配件产品质量责任书范文))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一 台丰田普拉多小汽车委托乙方维修保养事宜达成本

4、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 一、 报价 1、 项目工时:按照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 额与收费指南 (1998 版)所确定的工时定额标准。 2、 正厂配件销售价:以对应品牌车型 4s 店对外销售 公示价格(不得 高于人保或平安保险公司价格平台) 3、 从事汽车装饰、轮胎更换业务价格按市财政局发 布的指导价执行。 4、 如零配件市场价格浮动超过时,须由乙方向岳阳 市 财政局行 政政法科申请价格调整并经批准同意后才可调整结算 价格。 二、 协议范围 服务范围为:以维持、恢复车辆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 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整车维修、维护、 总成维修,小修、专项修理维护,维修救援,汽车

5、装饰, 轮胎更换等相关行为。 三、 维修程序 (一) 维修时限 乙方对送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急用急修,总成大修 不超过 5 天、全天大修不超过 15 天,送修单位有完工时间 要求的,应最大限度满足,并为公务车辆提供 24 小时随时 接修及道路施救服务。 (二) 送修手续 1、 车属单位驾驶员填写全市统一格式的定点维修 报修单 (一式二 联) ,经维修专干审核,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 后报修,报修 单位第一联由车主单位存档,第二联交由乙方结算。 2、 乙方在实际维修过程中发现与报修范围不符时, 必须先告知车属 单位,经车属单位确认并重新开填报修单后再进行维 修,严禁先修后 补、后确认行为。

6、3、 乙方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维修中确需增加修 理项目的,需经 车属单位同意,将增加的维修事项及理由报岳阳市财 政局行政政法科 核准。 4、 乙方要坚持以“修复”为主、 “换件”为辅的原则, 根据送修单位 出具的岳阳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报修单 (以下简称 报修单 )对 车辆进行检测,对维修所需的材料费、工时费、管理 费等进行测算, 并提供修前检验报告反馈给送修单位,经确认同意后, 方可进入维修 程序。对二级维护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实行维修维修 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修过 程中,发现需增加维修项目 的,应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并补办报修手续。维修过 程中对可以修复、不该更换的零

7、件不得更换,不得擅自扩 大维修范围。 (三)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提供打印结算清单,并附 乙方维修明细清单,维修明细清单应注明车辆维修的具体 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位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 (此 单一式二联甲方 和定点维修厂家各执一联)乙方将结算清单、送修单 交送修单位审核。 2、送修方应在送修前的接车时仔细检查应修部分是否 还在质保期内,以便得到免费维修。车辆竣工,应索取维 修出厂合格证,对返修或质保期内维权做到心中有数。如 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送修方应在 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 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

8、件材料, 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 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 验。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 4、乙方在向送修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报修单 、 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一同交送修方。 5、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 5 日内,没有以书面形 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 为送修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四、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 1、维修费=材料费+工时费 2、上述维修费为含税价。 五、质量保证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关质量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 实行质量责任保

9、障,即:一级维修车辆行驶 XX 公里或竣工 出厂之日起十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竣工出 厂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 XX0 公里或竣工出厂 之日起一百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 ,凡因修理质量问题 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 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 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若乙方质保期高于上述 标准的,可按乙方的质保期执行) 。提供其他维修服务时, 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XX 年 7 号令) 、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及岳 阳市现行的行业标准执行。 2、在甲、乙方双方约定的质

10、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 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详见乙方提供的质量 保证书。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 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 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 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 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 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 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 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 包换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

11、以 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协议中所附服务承 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 1、本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在车辆维修结束并得到甲方认可后,应向甲方 出具结算清单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税率为 17%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甲方收到所有结算手续后 15 天内办理结算支付 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乙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2)协同市汽修办、监察、审计、物价、工商、技术 监督、司法、财政等部门对各单位定点维修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施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

12、建议有关部门按岳阳 市市直行政事业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实行 24 小时全天候服务,按行业规范和 标书协议中的承诺约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汽车维修做到四 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并接受送修单位的监督。 (2)乙方应严格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 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市甲方及工商、物价、技 术监督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 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有岳阳市市直行政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与管 理”第四十第的情况之一的,累计三次的,甲方将终止与 其签订的年度维修协议

13、。 (3)乙方须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杜绝虚开乱领造假违 规行为。 (4)对各单位定点维修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政府采 购管理办公室反映违反岳阳市市直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定 点维修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和部门的情况。 (5)协议期满后,甲方授予的“定点维修厂家”的牌 子,由甲方无条件收回。 (6)协议条款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 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岳阳市市直行政事 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的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警告,累计三 次甲方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年度维修协议。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

14、都不得向送修方经办人提供任何 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协议,并没 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送修单位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向送修单位追究经济赔偿。 4、定点服务单位办理结算的价格未按其入围价格执行, 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并处罚违规项目金额二倍的处罚; 第二次违规,给予严重警告,并处违规项目金额五倍的处 罚;第三次违规,取消其定点资格。 九、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 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 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

15、 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 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协议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 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协议规 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送修单位 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 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4)如果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天内,乙方未作出答 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 出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按照协议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 索赔事宜,甲方将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十、乙方交货延误

16、 1、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 并将竣工车辆交付送修方验收使用。 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 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 期赔偿或终止协议。 3、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 修项目和与送修方办 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 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 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 修时间。 十一、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通知单规定的时间或承诺的时 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送修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 费按每车每天壹仟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 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整,是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 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协议。 十二、不可抗力 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 行协议义务,乙方,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 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 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 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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