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精简】中级《经济法》各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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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创精简】2010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难点精讲(来源于中华会计网校)学习心得:总的来说,2010 年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比起 2009 年教材有巨大的变化,2010 年教材新增两章内容,对原有的两章内容进行了大的调整,重新编写,其他四章也经过编者调整有了很大变化,可以说新教材跟 2009 年相比已经是“面目全非”了。至于中级职称经济法的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过调整可以说已经是有了“天翻地覆”的大变化,跟原来的教材已经完全不同了,相信考生看过教材会完全同意我的观点。不过考生不需要害怕,更是千万不能放弃第一章,毕竟基础都是很重要的,打好了基础才能对后面的内容理解和掌握的更踏实。“万事开头难”吗,只

2、要下功夫先把第一章拿下来,相信后面章节的复习一定会越来越顺利!下面是对第一章一个难点的精讲以及相关例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起来看吧:难点精讲: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1)、调制行为的分类调制行为就是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2)、对策行为分类对策行为是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

3、向对策行为。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控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2、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2)、从行为对象的角度的分类分为抽象的行为和具体的行为。(3)、从行为的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我听的是游文丽老师的讲课,游老师的讲解铿锵有力、言简意赅,句句切中要害,颇有大师风范!游老师在这一部分强调:“作为调制行为来说呢,是非常重要的、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有效规范这些不同类别的调制行为,是经济法调整的重点。既然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可以

4、从事对策行为,就意味着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而是同样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选择,来从事相关的博弈行为。 ”相关例题:【例题单选题】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属于一般市场规制行为的是()。A.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B.电信市场规制行为C.电力市场规制行为D.金融市场规制行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调制行为的分类。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等;特殊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有( )。财税调控行为市

5、场规划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市场规制行为中一般市场规制行为的有()。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包括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例题多选题】从主体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

6、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从主体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学习提示:这一章的内容并不是很重要,主要是以客观题的形式考察,考察的分数也很少。但是大家仍然要“在战术上藐视它,在战略上重视它”,不能囫囵吞枣、马马虎虎,毕竟这是全书的基础,即使考试分数不多,也仍然要给予一定的重视,千万不能草草了事,放过了它!【原创精简】2010 中级经济法第二章难点精讲学习心得:本章内容是历年中级考试的重点,考点很多,需要考生认真复习、着重掌握,一定要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它。纵观本章,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前四节,

7、主要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知识。第二部分为后面八节,主要是讲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知识。2010 年的中级教材在第二章新增了一些内容,在复习的时候要着重从两方面把握:第一,复习要从重。所谓从重,即对于旧的知识点要好好把握,作为重点来掌握。第二,复习要从新。所谓从新,即对于新增的知识点要重视,也要认真掌握。2010 年第二章新增的内容主要有:(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解散公司诉讼 。(3)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董事会的决议例题 。难点精讲: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规定下限,即有限责任

8、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 1 个或 50 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 年内缴足。 (3)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9、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相关例题:【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每个人平均

10、最低的首次出资额是()。A.1000 元人民币B.3000 元人民币C.5000 元人民币D.10000 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设立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所以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最低是不低于 3 万元人民币。甲、乙、丙三人每人平均最低的首次出资额是 1 万元人民币。【例题单选题】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十二万元。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至少为( )。A.2 万 B.2.4 万 C.3 万 D.3.6 万【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

11、考核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例题简答题】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400 万元。甲以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 130 万元,公司成立后 1 年内交付;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100 万元;丙以货币170 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 50 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第 2 年缴付 70 万元,第 3 年缴付剩余的 50 万

12、元。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3)公司出资人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1)、公司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本题,公司出资人首次出资额合计为 1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7.5%。(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合

13、计为 170 万元,占到注册资本的 42.5%。(3)、丙分期缴纳出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分期交付,除首次出资外,其余部分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 学习提示:我听的是游文丽老师的课,游老师在讲解这一部分内容的时候尤其强调了一些问题。听过游文丽老师的课,我感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考试主观题的出题点。对于我们会计人员来说,主要考的是出资以及与出资有关的筹办事项。出资条件主要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部分单独讲,相同部分不再单独讲解。对于这部分内容第一要记住设立条件,第二就是要记住出资的比例、限额和其他基本规定

14、。相信大家只要按照老师的讲解提示一定可以很好的掌握着部分内容,此处不再赘言。祝大家学习顺利,心想事成! 【原创精简】2010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难点精讲学习心得:一、教材变化本章是由旧版教材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合并而成,主要内容没有太大变化,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合伙法以及作为原第四章内容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三大部分,只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略有变化。考生应该特别关注合伙企业法的内容(合伙企业法的内容为新修订的、于 2007年 6 月 1 日生效 ),并且注意比较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间以及非法人企业与法人企业(公司)在设立、组织制度、财产关系上的差别。 本章教材删减了不少内容

15、,删除的内容主要有: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部分例题 (2)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和外商投资部分的例题二、基本情况分析本章内容在历年中级职称考试中都是重点内容,各种题型都有涉及,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综合题中也出现过,所占分数一般在 20-25 分之间,比例很大,考生一定要重视再重视。主要考察方式则是看看考生对于知识点的灵活掌握,死记硬背的要求不太高。三、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第一,要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二,要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要

16、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的特殊规定 。难点精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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