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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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外国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篇一: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一外国人登陆证申请 外国人学生入国后 90 天以内必须要在出入国管理事务 所进行外国人登陆。并且外国人登 陆卡记载内容有变动的时候也要在 14 天以内在出入国 管理事务所申报。 申请日:全年 申请场所:大学本部龙凤厅 1 楼国际协力部 所需材 料:申请书,护照,张照片()在学证 明书,手续费万韩元*外国人登陆证发行需要个周,如 有办银行账户之需,需要提前办(地点:第学生会 馆内的光州银行 时间:9:004:00 ) 二在入国申请方法 滞留期间内如果有要出国再入国的情况,必须办理在 入国申请 单次:出国机场的出入境

2、管理所,次最长年, 万元韩币 多次:出入国管理所,可以次以上出入国, 最长期限年,万元韩币 三滞留期间延长和变动超过允许的滞留期间需要在 日满之前在出入国管理事务所办理延长手续。如果在滞留 期 间结束后没有办理延长手续的情况处以罚款。 关于验 证延长和变动请咨询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人 滞留期间延长和 所需手续 1.护照和外国人登陆证 2.在学证明书 3.成绩证明书 4.国内体制经费认证文件 (账户复印件或银行余额证明书,所获奖学金证明书, 学费缴纳发票) 5.手续费 1 万(政府印花税票)超过正规本科日程 的情况证明材料(指导教授推荐书)研究室研究费,研究 项目参加 费,助教补助等获取定量金额的情

3、况必须获得滞留资 格外活动许可(参考以下) 四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对象 与留学签证()持有的滞留资格以外像与研究 并行的研究室项目,讲师助教,试 验助教等非正式就业的获取非奖学金报酬的外国人留 学生(例如:研究生中获取研究补助员 津贴的学生) 申请场所 大学本部龙凤厅 1 楼国际协力部(也可以在光州出入 国管理事务所直接申请) 罚规 如有违反以上事项的情况根据奖罚规则罚予学校和学 生相当的罚金所需材料 1.护照和外国人登陆证 2.申请书 3.滞留资格外活动确认书(研究/研究项目参与认证证 明书) 4.手续费 1 万韩币 ? 鼓励和外国人登陆证发行和延长手续共同办理可以 缩短 ? 该滞留费用证

4、明文件有审查基准将相当于留学期 间体系费用的证明文件 五。小时制打工 对象 6 个月(1 学期)以上课程结束者(语言学习包含 在内)就业许可时间 一学期每周 20 小时以内放假中无限制 就业许可领域 被认定为与专业有密切关系的业种 -口译,翻译,图 书馆书籍管理,环境整修,饮食业补助,一般公务补助 非 就业领域的其他单纯劳务领域私立学院等教育机关外国语 会话指导活动(条件符合者) 就业限制领域 产业机密角度的就业限制所必需的尖端产业体和研究 所 玩乐营业场所接客员,私行行为的营业场所 个人家教 教育行为 申请文件 1 护照 2 外国人登陆证 3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书(出入国发予或广州 出入

5、国管理事务所主页) 4 雇用注意雇佣确定书(包含打工期间,场所,业 种,担当业务,商业者登陆证号码, 工资等内 容) 5 指导教授的推荐信 6 商业者登陆证复印件(店主) 7 手续费 1 万韩币(但,韩国血统的外国人认证材 料免手续费)*不按条规履行者请熟知出入国处罚项目 篇 二:外国人登录法(日语) 外国人登録法施行規則(帄成 四年十一月(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外国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二十七日法務省令 第三十六号) (抄) 最近改正 帄成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法 務省令第十二号 (新規登録申請及写真要件) 第一条 外国人登録法 (以下法。

6、 )第三条 第一項 規定新規登録申請、別記第一号様式 外国人登録申請書所定事項 記載行。 法第三条第一 項 、第六条第一項 、第六条二第一項 若第二項 、第七条第 一項 又第十一条第一項若第二項申請(以 下登録又確認申請。 )際提出写真 、 別表第一定要件満、 裏面氏名記入。 (新規登録方法) 第二条 法第四条第一項登録、別記第二号様式 外国人登録原票(以下登録 原票。 )所定欄、同項 各号掲 事項記入行。場合、同 項第一号登録番号、番号付 別記第三号様式外国人登録番 号台帳法務大臣配布指定番 号登録。 法第四条第二項 規定 写票、別記第四号様式。 法第四条第二項 規定写票送付、法務大臣必要認

7、別 要求 場合除、法第五条第一項規定外国人 登録証明書(以下登録証明書。 )交付時 行 。 市町村(東京都特別区存区域及地方自 治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六十七 号)第二百五十二条十九第一項指定都市 、区。以下同。 )長、第一項 登録、登録原票所定位置職印 押。 (登録原票写等交付請求 明事項) 第三条 法第四条三第六項 規定法務省令 定事項、次掲事項 。 一 登録原票写又登録原票記載事項証明書交 付請求者資格並氏 名及住所又居所(外国人居住地) 二 請求係外国人氏名、居住地他当該外国 人特定足事項 (登録証明書様式等) 第四条 法第五条第一項、第六条第四項、第六条二 第五項、第七条第四項又第十

8、一 条第四項 規定交付登録証明書、十六歳以上 者別記第五号様式甲、 十六歳満者別記第五号様式乙 。 前項規定別記第五号様式乙登録 証明書用紙、法務大臣配布 。 市町村長、登録証明書作成、当 該登録証明書所定位置職印 押。 (登録証明書交付後措置) 第五条 外国人登録法施行令(以下令。 ) 第三条規定登録証明書交 付旨報告、法第五条第一項規定登 録証明書交付別記第四号 様式外国人登録証明書交付報告書、法第六条 第四項、第六条二第五項、第七条第 四項又第十一条第四項規定登録証明書 交付別記第六号様式 外国人登録証明書交付報告書送付 行。 令第三条規定登録証明書 交付、登録原票所定欄当該登 録証明書

9、番号及交付年月日他所定事項 記載。 (登録証明書交付 期間指定) 第六条 市町村長法第五条第二項(法第六条第五 項 、第六条二第六項 、第七条 第五項 、又第十一条第五項準用場合 含。 )規定登録証明書交付指定 期間 、交付見込日七日間 。 市町村長、前項規定指定期 間内登録証明書交付事務 上得理由、更交付期間 指定。場合 、前項規定準用。 市町村長、 前二項規定期間指定場合、別記第七号 様式 外国人登録証明書交付予定期間指定書当該指定 係外国人交付。 (登録証明書引 替交付) 第七条 法第六条第一項又第六条二第一項若 第二項規定登録証明書 引替交付申請、別記第八号様式外国人 登録証明書交付申

10、請書所定事項 記載行。 令第四条規定 登録証明書引替交付申請命 旨記載 文書、別記第九号様式。 (登録証明書 再交付) 第八条 法第七条第一項規定登録証明書再交 付申請、別記第八号様式 外国人登録証明書交付申請書所定事項記載 行。 (居住地変更登録) 第九条 法第八条第一項又第二項規定居住地 変更登録申請、別記第十号様 式変更登録申請書家族事項等登録申請書所 定事項記載行 。 市町村長、法第八条第 一項規定申請 、申請日三日以内同条第 四項規定登録原票送付請 求行。 前項規定請求受市町村長、 請求受日三日以内、 請求市町村長法第八条第五項 規定 登録原票送付。、法第八条 二第三号 規定登録証明

11、書送付場合 、地方入国管理局長第二十条 第四項規定登録証明書送付受 、送付受日三 日以内登録原票送付。 (居住地 変更登録証明書交付) 第十条 法第八条二第二号規定新居住地 市町村長旧居住地市町村 長指定登録証明書交付期間変更 場合、当該新居住地市町村長 、当該登録証明書送付受見込日 七日間指定変更。 市町村長、 前項規定期間変更場合、別記第七号 様式 外国人登録証明書交付予定期間変更指定書当該期 間変更受外国人交付 。 法第八条二第三号規定送付登録証 明書、前条第三項規定 送付登録原票送付。 (居 住地以外記載事項変更登録)第十一条 法第九条第一 項若第二項、第九条二第一項又第九条三第 一項

12、 規定居住地以外記載事項変更登録申請、 別記第十号様式変更登録申請 書家族事項等登録申請書所定事項記載行 。 (登録訂正) 第十二条 外国人、法第十条二第一項規定 登録訂正受旨申 立、市町村長別記第十一号様式 登録事項訂正申立書提出 。 令第五条第一項規定登録訂正報告、 別記第十二号様式登録事項 訂正報告書送付行。 令第五条第二項規定登録証明書提出 命旨記載文 書、別記第十三号様式。 (登録証明書 切替交付)第十三条 法第十一条第一項又第二項規定 確認申請、別記第八号様式 登録事項確認申請書所定事項記載行 。 法第十一条第三項規定 市町村長指定日、次各号掲者 、当該各号定日、者 交付登録証明書日記載 指定。 一 在留資格確認者(次 号掲者除。 ) 法第四条 第一項登録受日(法第六条第三項、第六条 二第四項若第七条第三項確 認又第十一条第一項若第二項申請基 確認受場合、最後確認 受日。以下登録等受日。 ) 一年経過日 二 一時庇護上陸許可受者 登録等 受日二年経過日 三 出入国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昭和二十六年政令第 三百十九号。以下入管法 。 )規定一年未満在留期間決定、 期間内十六歳以上外国人 (在留期間更新又在留資格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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