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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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合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合同篇一: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正式发文稿)附件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38 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财金XX17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政府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转贷工作遵循的原则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

2、全的原则。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第四条转贷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外国政府贷款(含联合融资,以下称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的贷款活动。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 38 号和财金XX176 号文件规定一致。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职责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

3、;(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职责 作为本地区贷款统一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原则和规定,制定本地区贷款转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地区贷款转贷工作;(三)制定本地区转贷银行的选择和管理办法,选择一、二类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提出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委托和变更申请;(四)审核贷款转贷条件,出具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附件一、二) ;(五)作为借款人签署一类项目贷款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六)按规定设立和管理还贷准备金;(七)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与监测工作;

4、(八)将影响项目还款的有关情况报财政部,抄送相关转贷银行;(九)核对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金额,办理相关结算工作。第七条转贷银行职责转贷银行作为财务代理或自主转贷项目的贷款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一、二类项目的评审,向财政部门出具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二)向财政部出具接受贷款项目转贷委托确认书(附件三) ;(三)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四)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履行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五)审核有关采购单据,确认单据列示的采购内容与采购合同列示的采购内容一致,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六)向债务人催收贷款本金、

5、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及转贷协议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七)按时足额对外偿还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并为发生拖欠的债务人进行垫付;(八)按规定管理提前还款资金;(九)按规定将资金提取、支付、贷款偿还和对外垫付有关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十)按规定做好债务统计和预测工作,及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十一)及时将银行内部有关转贷的规定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第八条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债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履行转贷协议、再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二)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按时足额还款;(三)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供债务统计有关数据;(四)会同采购公司及时将经有关部门批复

6、的采购合同和采购清单的变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五)配合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的管理工作;(六)将影响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七)妥善保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引进的设备,如对设备实行出租或产权变更的,在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前,应当先征得转贷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第三章 转贷委托 第九条转贷银行资质转贷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职的转贷业务部门和专职转贷业务人员,熟悉贷款方和我国贷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二)具备与贷款方认可的国外银行发展业务关系的能力和经 验;(三)具有良好的国内和国际市场资信评级。第十条选择转贷银行 一、二类项目的转贷银行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

7、,三类项目的转贷银行由项目单位选择。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择优选取转贷银行,并在按规定程序提出拟利用贷款申请时一并上报。如向财政部提交申请后需变更转贷银行,应当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一条风险评估报告对于一类、二类项目,转贷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对拟承办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省级财政部门出具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提出拟利用贷款的申请时,应当附送一、二类项目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运营情况、还款能力、应当提示的潜在风险等。第十二条财政部委托经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财政部下

8、达备选项目清单时明确各项目的转贷银行,委托其承办贷款项目的转贷业务。第十三条转贷银行确认接受委托转贷银行同意承接转贷的,应当在备选项目清单下达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转贷银行逾期未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的,视为不接受委托,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另行选择其他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转贷银行贷前审查的主要内容贷款项目列入备选清单后,转贷银行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贷前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篇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外国政府贷款有关情况的通知(赣发改外资字XX1745 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外国政府贷

9、款有关情况的通知(赣发改外资字XX1745 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专门就外国政府贷款最新政策、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情况通报。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先后与 26 个国家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开展了外国政府贷款合作。截至 XX 年上半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协议金额达 600 多亿美元。通过贷款项目的实施,有效地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和外汇“双缺口” ,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在缓解了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瓶颈制约、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经济企稳

10、回升势头明显,但还不够稳定、稳固和平衡,因此合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对中国和贷款国恢复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当前扩大政府投资拉动内需的形势下,各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政府建设投资的需求较大,外国政府贷款仍然是政府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后的一个时期,我国将认真贯彻稳定利用外资规模的方针,继续有效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不断提高合作水平。 为更好地帮助各地各部门及时掌握信息,利用好外国政府贷款,现将与会的 7 个国家贷款国别信息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法国开发署贷款1.贷款条件:贷款期为 1217 年(含 35 年宽限期) ,采用浮动利率,即 6 个月期欧洲银行间同

11、业拆借市场利率(EURIBOR) ;为避免出现负利率,设定利率浮动的下限为 0.25%;在提款期结束后,或已经提取较大数额款项后,浮动利率将转换为固定利率。 2.币种:欧元。3.使用领域: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农村生物固炭及中小企业和铁路行业提高能效等二氧化碳减排项目。 4.采购条件: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也可用于中国本地采购。 5.项目规模:除中间信贷类项目外,单个项目金额不低于 XX 万欧元。6.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项目说明,其中包括项目概算; -项目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 -项目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分析; -项目收益人和实施机构的有关信息; -拟在该贷款项下

12、采购的商品、货物和服务的信息;-项目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 二、德国促进贷款1.贷款条件: (1)贷款期限:贷款期 15 年, (含 5 年宽限期) ; (2)贷款利率:EURIBOR0.75%或 KfW 融资成本0.45%,管理费 0.25%(贷款金额 1 亿美元以上)或0.35%(贷款金额 1 亿美元以下) ;承诺费 0.25%; (3)贷款额度:单个项目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 1500万欧元; (4)贷款偿还:每半年一次等值、连续的分期偿还。当中国政府主权信用评级低于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级别时,所有项目的还款期改为 12 年。浮动利率的贷款,可在任何利息支付日无成本提前偿还应付未付贷款,但须提

13、前 30 天通知贷款方;固定利率下,借款人如承担所有因提前偿还引起的中断成本,可提前偿还应付未付贷款。 2.币种:欧元。 3.使用领域: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及环境保护等领域。 4.采购要求:国际招标。 5.其他要求:通过银行转贷。三、北欧投资银行贷款1.贷款利率:贷款期 10 年(含 3 年宽限期) ,年利率为 Libor1.20%/ Euribor1.20%,管理费 0.25%,承诺费 0.25%,或贷款期 13 年(含 4 年宽限期) ,利率为欧元Euribor1.40%,管理费 0.25%,承诺费 0.25%。单个贷款项目金额不应低于 200 万美元,贷款金额为 XX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14、可由双方政府单独签署贷款协议;贷款金额 XX 万美元以上或单次提款为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采用固定利率。 2.贷款领域:农业、环保和医疗卫生等领域。 3.币种:欧元、美元。 4.采购要求:北欧投资银行要求,项目单位利用北投贷款的总额应少于项目总投资的 50%,该比例限制适用于北投贷款的所有使用领域,也适用于北投与其他北欧国家联合融资的贷款项目。贷款可用于采购设备、技术和服务,并可支持土建。合同由北投成员国供货商总包,北投成员国供货比例不低于 50%。 5.其他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采购招标过程的监督,采购代理公司提交贷款申请时,需出具中标商关于遵守采购要求的承诺函(具体要求见财金便函XX

15、201 号) 。北投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招标文件及商务合同等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另:北投同意与其他北欧国家的政府贷款联合融资环保项目。在满足北欧贷款国公司作为总包商且北投供货比例符合其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北投贷款用于支付项目的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 。在上报新项目时,项目单位可一并申请某一北欧国家和北投的贷款。 北投与其他北欧国家联合融资贷款要求:申请北投贷款上限某一北欧国家贷款额度此国供货比例 北投供货比例 各国供货百分比:北投70% 丹麦50% 芬兰50% 瑞典75% 例:某项目申请丹麦政府贷款 500 万美元,由于丹麦供货比例为不低于 50%,北投供 货比例为不低于 70%

16、,代入公式可得:5005035770 即此项目申请 500 万美元丹麦政府贷款,可同时申请不超过 357 万美元北投贷款用于支付当地费用(包括土建费用) 。 四、西班牙政府贷款1.贷款条件: (1)对于商业上可持续(盈利性)项目,50%为政府软贷款,年利率 0.2%-0.5%,贷款期 30 年(含 10 年宽限期) (软贷款部分赠予成份不低于 80%) ;另 50%为出口信贷,使用 OECD 统一利率,贷款期 5-10 年,西班牙方对出口信贷部分收取信贷保险费,其中 50%可用贷款支付;无承诺费和手续费。 (2)对于商业上不可持续(非盈利性)项目,贷款赠予成份不低于 35%。 2.币种:欧元。3.项目规模:单个项目申请金额需在 500 万欧元以上。 4.使用领域及采购要求: 支持能源、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保、可再生能源、交通运输以及高科技等领域在商业上可持续(盈利性)项目,中国和第三国采购比例不超过西班牙采购比例的 30%(即,西班牙采购比例约为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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