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面临的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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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面临的困境研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面临的困境研 究究国际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这种网络交易的方式也给管辖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问题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方式,使得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商业运作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渐成为了能够体现一国经济实力的象征。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是指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所订立的涉及国际条约或外国法律效力的跨国买卖合同。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虚拟性等特点,致使国际电

2、子商务合同的交易主体、缔结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客观因素都难以得到确定,从而导致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给传统的管辖权制度提出了挑战。在发生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时,如何确定司法管辖、适用何国法律和如何看待国际上的一些新的管辖权理论就成为保障国际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甚至一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问题。面对上述问题,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对其综合的研究分析,找到一个较为合理及可行的解决办法,也为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于传统管辖权体制的挑战,阐述了国际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叙述了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于传统管辖依据的挑战。第二部分讲述了关于国际

3、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新理论,其中具体分析了新主权理论、管辖相对论、网址作为管辖权依据理论、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理论,以及叙述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探索。第三部分分别以欧盟和美国为例,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国际上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确定的立法与实践。第四部分讲述的是完善我国国际电子合同管辖权方面的立法思考,为我国的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的特点在于: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目前电子商务法领域内的主要几种管辖权冲突理论与实践进行对比分析,对每一种理论与实践都进行可行性评价,以此从中找出可以适合我国确定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的规则。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管辖

4、权1 引言本文研究目的及意义。国际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这种网络交易的方式也给管辖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合同的涉网性使得传统的国际私法中管辖权规则在运用时很被动。通过研究各国对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的立法与实践,以及国际上新近出现的各种管辖权新的理论,对我国这样一个电子商务发展较慢的国家而言,为完善我国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的立法提供一些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是为我国的经济贸易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对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晚。在 XX 年全国人大代

5、表曾经提交了一份“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议案,这次提议才真正开始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从幕后推上舞台。在 1999 年我国颁布的新合同法法中虽然也简单的提到了电子商务合同,但是似乎只是证实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合法性,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分析诠释,在遇到实际的案件纠纷时,还是很难应对。所以,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只是一个小小的开始。笔者经过阅读大量的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立法方面的文章着作发现,大都对于电子商务合同领域研究不够深入,即使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想法思路,但是往往都比较理想化,无法付诸实践。总之,这些文章中的对于国外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介绍,于我们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为今后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

6、立法总结了很多宝贵经验。国外研究现状。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发展领先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世界上几乎半数的电子商务往来都和美国有着各种联系。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也比较早,大都是以州立法为主,犹他州最早于 1995 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 。之后以美国的两部联邦级别的立法(统一电子交易法与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也相继出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地保障。结合上述立法,美国逐渐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管辖权原则,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则、长臂管辖原则。欧盟多国也相继纷纷出台了各种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范,它的特点是在电子商务合同立法方面注重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亚洲电子商务的发展比较好的地区主要集中于东亚各国,韩国、

7、日本、印度、新加坡等国都已经制定了相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文主要思路和创新点。本文主要是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详细叙述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文章首先叙述了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于传统管辖权体制的挑战,阐述了国际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叙述了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于传统管辖依据的挑战。然后讲述了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新理论,其中分析了具体分析了新主权理论、管辖相对论、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理论等,以及叙述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探索。第三部分分别以欧盟和美国为例,从立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国际上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确定的立法与实践。最后讲述的是完善我国国际电子合同管辖

8、权方面的立法思考,为我国的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在文章写作的创新方面,第一,针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管辖权中所面临的问题,通过对于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上面做了系统的概括,希望对现有的国际电子商务管辖权规则的确立有所帮助。第二,国内以前都集中在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制度的学说理论,而本文是将其细化到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管辖权制度方面进行研究和总结。第三,本文采用和吸收了新的资料、学术观点。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分析基本法律制度,重点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并归纳和总结。2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于传统管辖权体制的挑战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概念分析。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国际电子商务

9、合同是近些年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从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合同形式。它当然具备着普通商务合同的一般属性,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和普通的商务合同的区别,在字面上我们不难看出,此种商务合同包含了“国际合同“与“电子合同“双重的特性。所谓“国际合同“,大家习惯性的将它定义为:“通过某种方式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相互联系的合同。“当然了,具体要怎么样来判断一份合同是“国际合同“有许多标准。若要将当事人的营业地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当事人双方各自所在的不同国家(或法域)的营业地便和他们订立的合同有了联系;若要将合同的履行效果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合同的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双方当事人的国籍等,都就有可能和

10、不同的国家或者法域有联系。若要将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双方当事人各自所拥有的不同国家的国籍便与他们订立的合同有了联系;依照这样来看,要想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是“国际合同“,那就必须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相联系。而“电子合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用计算机以及互联网技术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它所记载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者形式被电子化了,即原本的纸面形式被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非纸面的形式所替代。它本质上仍然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达成的协议。我们知道在实际的生活中并没有要求所有的合同都要

11、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表达出来,口头承诺或者协商一致也同样可以成立有效的合同。之所以生活中有了合同或者被某种特殊形式记载的文书,只是为了预防对方毁约而留的一个证据。所以不论什么形式记载的合同,它主要起到的是证据的作用,并不会影响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综上所述,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还并没有对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确切定义,我们在这里将其含义概括为:“当事人通过计算机或者网络技术订立的,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法域)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性。正如上面说的,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合同相比而言,它的签订过程和表现形式发生了改变,本质上来讲仍然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那

12、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所独有的特点:首先,计算机网络完成了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承诺和传递整个过程。众所周知,一般订立传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会一次或者先后多次通过面对面、电话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承诺。这也是大家最放心的方式,原因在于这样就可以放心充分的达成协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并没有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来完成订立合同的过程。然而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则不同,双方当事人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整个合同的订立过程的。甚至对于有些可以在互联网上完成标的物履行的特殊交易而言,(如数据资料、图文资料、各类软件等交易)整个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都是可以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因为履行合同一般包括付款、交

13、货(提供劳务或者服务),除了有些需要实物交货和提供实际劳务的合同之外,其它的很多合同的履行都是可以在网上完成的。一方面,网上银行、支付宝、电子票据等都可以实现付款功能,而且还不受时间点的限制。另一方面,很多数据资料、图文资料等也都可以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实现在线传输,即交付。这样一来网上履行合同就代替了原有的传统履行方式,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合同的签订过程甚至合同的履行过程几乎都在计算机网络中完成了,所以这就成为了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一个典型特点。其次,“无纸化“成为了合同签订的又一特点。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

14、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则不同,它的成立、变更或终止,都是需要以数据电文的形式。没有了传统意思上的“纸张“作为媒介,取而代之的是计算机网络的存储设备中(如硬盘、光盘、服务器等等)完成记录任务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 29 届会议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草案第 6 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由此可见,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是合同发展一种趋势。最后,电子签名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在国内或者国际贸易中,只有盖章或签名之后合同才真正成立,而对于国际电

15、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处不同国家或地区,亲笔签名或者签字未免有些不妥,也不需要通过繁琐的电子方式,它只需要用电子密码“签名“便可以了。这种使用密码的方法,已经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汉堡规则第 14 条规定:“提单上的签字可以用手写、印摹、打孔、盖章、符合或如提单签发地所在国家的法律,用任何其他机械的或电子的方法。“因此,这又是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另一独特之处。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于传统管辖权基础的冲击。一个国家想要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那么这一国际民商事案件必须同法院地国家有某种相互联系,也就是存在管辖权依据,只有这样内国法院的判决才可能被他国承认与执行。然而,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

16、展,对于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管辖权依据的确定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传统管辖权的管辖依据。传统管辖权确定的主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国家的司法主权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对一国国家主权的尊重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纠纷的解决。在此基础上,才会有平等互惠、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管辖原则。在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上,确定了一些传统管辖权依据,这些传统管辖权依据归纳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主客体及法律关系与法院地存在的某种联系,而使得该法院对此案件拥有充分的管辖权。在国际私法中,各个国家对于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分类主要有: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权依据,该管辖权依据是指一国的有关涉外案件司法管辖权以地域为连接因素,由地域归属国法院管辖。尽管世界很多国家都采取这种管辖依据,但是又不尽相同,主要包括:第一,被告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推崇“实际控制“理论,对受案法院能够对案件实际控制,所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则该法院便拥有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来讲,英美法系国家又把这种诉讼分为对人和对物诉讼两种。对人的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效率只涉及双方的当事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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