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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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家庭承包纠纷 审查内容 1.家庭承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1)家庭承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并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原则(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 15条: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发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12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村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内各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才由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2、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都不健全的,其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是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指:国家所有依法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使用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也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凡是不符合上述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其发包行为无效。,3.发包方是否遵循民主议定原则(程序) 18条:(一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4.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22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物权法127条1款也有相同规定。 依法签订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并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如果附条件或者期限,该条件或者期限的条款无效,承包合同仍自成立之日生效。 物权法127条2款:县以上政府应向承包方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

4、营权。根据127条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和证书只是对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的程序,仅证明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5.承包方是否实际取得承包地 承包法21条1款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该条款并未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只要承包方实际取得土地,就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 6.承包合同的期限是否短于法律规定的期限 承包法20条和物权法126条1款: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承包期限为法定期限。这种规定具有强制性。如果合同承包期限短于法律规定的期限,承包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7条

5、的规定延长。承包方不请求的,法院不会延长。常说“民不告,官不理”,7.发包方是否能因承办人、负责人变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解除合同 24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除发包方外,其他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发包方是否收回承包地 26条1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

6、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9.发包方是否因承包方违约或者合同中约定有收回内容而收回承包地 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唯一条件是承包方全家迁入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除此之外,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地。 10.发包方是否调整承包地 27条1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

7、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即便出现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特殊情况,也不得调整。,11.发包方是否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而收回承包地 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0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依据承包法30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5、6条的规定,其收回行为无效。

8、,12.发包方是否因承包方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收回承包地 承包法17条和物权法128条,承包法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如果承包方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发包方只能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8条的规定,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而不能收回承包地。 13.承包方是否自愿交回承包地(29条规定交回程序) 如果承包方自愿交回,但是没有按照规定的采用书面形式及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的,其交回无效。如果递交了书面通知,但是半年后拒绝交回的,发包方不得请求交回。一旦交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凡是不是自愿交回的和不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

9、知发包方的,其交回均无效。,14.承包方依法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是否获得相应的补偿 26条4款“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请有关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二)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1.流转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34条:主体是承包方 2.流转是否遵循法定的原则 33条:(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强制性规定,受让方将受让土地用于非农

10、建设或者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依据合同法52条,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如果承包方有该行为,发包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8条规定,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而不能收回承包地)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1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

11、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 3.发包方是否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35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 4.流转的价款是否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收益是否归承包方所有,5.承包方是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 纠纷解释15条,该行为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流转是否经发包方同意 37条1款“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

12、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除转让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方式的流转不需要发包方同意。 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是否备案 纠纷解释14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未包发包方备案的,流转合同仍然有效。,互换和转让是否登记 3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129条有类似规定 善意第三人就是善意取得人,是恶意取

13、得人的对称。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因此与转让人交易,支付价款,并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第三人。 如甲转让给乙,交易完成后,未变更登记。甲又转让给丙,丙不知道而且不应当知道,支付价款后变更登记,则丙为善意第三人。如果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听邻居说过,但未向甲或乙核实,则丙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互换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40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如果将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其互换行为不成立。 转让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发包方同意 41条:

14、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纠纷解释13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发包方同意是转让的有效要件。,7.流转中的承包方或者受让方是否获得相应的补偿 43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提高生产能力的情况很多,如山地改梯田,增施农家肥等改良土壤、盐碱地、修建防洪排涝、水利灌溉设施、修建温室大棚、种植多年果树等。 具体补偿数额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15、确定,或请有关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三) 其他方式承包纠纷 1.承包的标的物是否合法 44条:标的物主要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土地,否则合同无效 2.双方是否签订承包合同 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协商确定:自愿、公平、平等协商等原则确定 期限是否合法:60条“本法实施之前已经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的承包期(包括一些地方确定为60年.70年。100年的)仍然有效 .此后实行的“四荒”承包的,期限不得超过50年。 承包费是否依法确定 45条: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应通过公开竞标办法确定;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双方议定,但必须公开,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

16、督。,3.对外发包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有优先权 纠纷解释19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以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4.对外发包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4.同一土地是否签订两个以上的承包合同 纠纷解释20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在先原则) (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在先原则) (3)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合法先占的处理原则) 上述生效顺序依次是:登记-合同生效-合法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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