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新任卫生监督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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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王欲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 二、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 三、二次供水卫生监督 四、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五、违法行为的处罚 六、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饮用水卫生监督概述,有关概念 监管对象 监督内容 执法依据 监督职责,一、有关概念,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

2、的供水方式。,一、有关概念,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它是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整体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饮用水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二、对象与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均属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

3、预防性卫生监督 经常性卫生监督 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复核和延续 涉水产品的审批与监管 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四、执法依据,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义务: 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29条第2款); 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第53条); 发现被病原体污染的水源,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

4、源的临时控制措施(第55条); 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第66条)。 对违法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73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饮用水行政规章,该办法基本上体现了供水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卫生行政部门是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饮用水管理机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 内容: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水质

5、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适用范围: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有关概念,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涉水产品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出发,对水环境及接触的涉水产品中影响人群健康或感官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生物),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法定行为规范,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以一定的法定形式发布的卫生标准。 饮水安全(WHO定义):一个人终身饮用,也不会对健康产生明显危害的饮用水。所谓“终身”是按人均寿命70岁为基数,以每天每人2升计算。所谓“安全”是指即使终身饮用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标准的意义,该标准具有法律效力(标准的法律地位取决于该

6、标准从属的法律范围和层次); 该标准的法定限值是保障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阈值,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依据; 为饮水水质和检测评价、为卫生行政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 为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设计、生产、经营、使用等的自身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依据; 该类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地区投资环境的标志之一。,标准的应用,日常供水水质评价; 突发水污染事件饮水安全评估; 健康风险评估:描述和评估某个体未来发生某种特定疾病或因为某种特定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 饮水安全风险评估:无标准时。,标准的指标,常规指标(42项):是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非常

7、规指标(64项):是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修订的内容,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放射性。,指标确定的依据,该指标对水质和人群健康、生活质量能

8、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具有足够制定限值的科学依据; 已知在水中含一定浓度,且经常检出; 具有适宜处理技术和所需经费可接受程度; 具有可行的检测方法。,标准的实施,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 主管部门的管理与引导; 供水单位的自律与努力; 群众与媒体的监督; 技术支撑机构能力的提高;,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9、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第十八条 二次供

10、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职责,1. 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

11、供水工程项目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 参加对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3. 参加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受理、审核等工作; 4. 参加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 5. 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6.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要点,厂址选择与布局 水源选择与防护 制水流程与要求 管网设计卫生要求 水质检验要求 涉水产品卫生要求,厂址的选择与布局,厂址选择: 地势较高、不易受洪水或污水和其

12、他废弃物侵害; 有较好的废水排放条件、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便于设立防护地带,施工、运行、管理方便的地方。 要考虑近、远期发展的需要,为新增附加工艺和未来扩大发展留有余地。 厂区环境: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厂址的选择与布局,地 表 水 厂 组 成 部 分,厂址的选择与布局,厂区布局: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除库房外,生产车间建筑物应为非简易结构,结构坚固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要求。 按工艺流程

13、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生活区和独立行政办公区,与水厂生产附属的修理间、仓库分别集中布置,与水厂生活福利设施(食堂等)应分开布置。生产区要在生活区的上风向。 根据水源水质,制水车间按取水、净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蓄水、配水流程进行布局,并设置水处理剂、消毒剂仓库,水质检验室,水处理剂、消毒剂投加室。,水源的选择与防护,水源选择原则:根据城市近期、远期发展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全年度)和卫生学评价或环评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

14、证和易于实施水源保护的地段。 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河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取水位置不得有污染物贴岸排放的影响。选择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大、中城市尽量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并设置应急备用水源和安全水池(库)等。,水源的选择与防护,水源水质要求:根据对枯水期、丰水期连续水源水质检测结果,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的要求。当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

15、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水源的选择和防护,防护区的划定: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建立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告示牌,地表水取水口100米半径内不得有污染源,地下水水源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水源的选择和防护,地表水源防护要求: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

16、,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装卸垃圾、粪便,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堆栈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物排放量。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水源的选择和防护,地下水源防护要求: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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