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法律问题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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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法律问题调查研究 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虽然大 企业是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但各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始终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截 至 2016 年年底,全国各类企业为万户。其中,小型微型企业万户,占到企业占到企业总数 的%,若将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型微型企业所占比重达到%。据清华大学全 球创业观察 xx 中国报告显示,我国微小企业主创业动机多属生存型创业。 一、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1.科技创新制约因素多 科技型企业是第二次世界

2、大战之后才出现的一种新型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更是一 个新生事物,其定义尚无权威统一的界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 2016 年年末,我国中小企业数量约为 5145 万家,注册资本达万亿元,其中,科技型中小 企业数量约为 293 万家,注册资本约万亿元。根据工信部的统计,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数 量约占企业总量的 99%,创造了大约 65%的专利发明、75&以上的技术创新以及超过 80% 的新产品开发。但目前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仍存在较多制约因素。 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环境有待改善 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技术环境不完善。由于我国的教 育体制更注重理论研究,其研究成

3、果的应用性和市场化的能力不足,使得高校及科研院所 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技术创新支持非常有限。其二,政策环境有待完善。当前,我国宏观经 济政策的侧重点仍然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上。另外,我国对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划分 比较晚,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专项政策更是较少,现行相关政策虽然涵盖了科技型小微 企业,但是无法反映出科技型小微企业独有的特点,缺乏针对性。 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尚不健全 许多科技型小微企业之所以成立,就是源于一项专利或技术,对于这类企业来说, 保护它们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它们稳健成长的根本。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多部知识产权 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操作中,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

4、的情况屡见不鲜。从 长远来看,造成的后果就是创新成本高、模仿成本低,最后没有科技型小微企业愿意进行 技术创新。 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不健全 小微企业囿于自身规模及所处发展阶段,一方面难以吸收高科技创新人才、管理人 才等;另一方面企业的骨干知识型员工流失现行严重,难以形成长久稳定的合作关系。另 外,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立比较独特,掌握某种特定技术或信息的研究人员,发现某 种技术或信息的市场前景,从而创办企业。既掌握某种技术又有管理才能的复合型创业者, 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该种高质量的创业者往往是缺乏的。 2.融资难 传统金融背景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其一,民间金融问题。世界

5、银行将非正规金融分为三类:一是既非信贷机构,也非 储蓄机构从事的融资行为;二是在借贷双方之间提供完全的中介服务;三是专门处理个人 或企业之间的金融交易。民间金融在促进小微企业成长发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存在 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有的为追逐资本利润放“高利贷”,一般的年利润在 30%,致使一些 小微企业无力还贷而破产倒闭。有的从事“洗钱”行当,为贪污、受贿分子大开方便之门。 有的以高息高利为手段,大肆募集资金,进行金融诈骗、造假售假、恶意逃费债务等非法 活动。 我国尚未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且缺少针对民间融资的专门法律法规,在立 法层级上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部分构成,且均为原则

6、性规定,其内容大致 可以分为两类:保护规范和禁止规范。我国民间融资在法律层面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 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条款分散不系统、操作性和协调性差,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 不明晰,立法严重滞后于民间融资发展实际,法律监管缺位等。 其二,银行贷款门槛高。在小微企业的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是最主要的融资途径。 小微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所有制歧视等原因,不仅难以在借款方面享受利率优惠, 而且因为存在道德风险和较高的征信成本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更多的浮动利息。目前,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大多采取抵押或担保方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小微企业还要付出 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费用。此外,我国

7、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难以满足小微 企业融资需求。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通常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到所 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等。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其一,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问题本质上仍然归属于互联网问题的框架内。人 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捷的同时,账号被盗、交易受骗、财产受损等信息安全事故时常发 生。有学者将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分为内控建设或执行不到位等平台风险、客户端安 全认证风险等技术风险、系统应急风险等系统安全风险、基于大数据处理虚拟金融服务的 业务风险四种。 其二,资金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既包 括直接融资又包括间接

8、融资。在直接融资过程中,中介机构的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但在 实际融资过程中,所谓的“中介机构”并不仅仅发挥着中间人的作用,而且还担任“资金保管 人”,此时,互联网金融中介机构角色定位不准确以及管理不规范,便会滋生资金安全问题。 由此,2016 年年底,央行还曾建议应当建立 P2P 借贷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若中介 机构仅仅是中间人的作用,此时,便不会产生资金托管问题。 3.财政支持问题 传统意义上的“财政支持”一般是指税收扶持,但针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理应做 广义理解,至少应当包括税收扶持、降低贷款利率、政府专项资金、财政补贴、减少审批 环节等等。2016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税务总

9、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该公告体现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但是,在执行层 面,免税规定操作起来仍有困难,需要国税总局做出细则说明,明确技术层面上的操作问 题。如该公告中的“小微企业”如何界定问题。另外,该公告内容的合理程度仍有待商榷。 如限定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以及规定销售额或营业额而不是利润额,这会大大减 少公告的适用范围。 二、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法律问题的成因 1.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体系不完善 其一,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不够完善。在初创、成长、成熟等各个阶段

10、,小微企业 都有大量的资金需求。科技创新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壮大的根基,而科技创新需要足 够资金条件的支撑。从目前看,我国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基金只有创新基金和创业 引导基金,种类比较少。并且这些基金主要以财政资金为主,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存 在数额小型化、分散化的问题。 其二,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政策不够完善。目前关于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政策并不 多,主要是以 2016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主,其主要规定了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完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社 会化服务、提高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优化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环境等四个方面,

11、 其中第四个方面对于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做出了政策性的指示,但是相关具体措施 和配套措施至今没有形成政策性文件,其实施效果不言而喻。 2.信息不对称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一般而言,在传统金融背景下,银行能 够以比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多的有关大企业的信息。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潜在 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较大,造成银行更愿意向大中企业贷款。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小微企业融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互联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 并不在于在融资过程中有没有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在于中介机构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在 直接融资过程中,中介机构的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此时

12、中介机构的信用问题以及对于信 息的掌控能力显得至关重要。在间接融资过程中,中介机构本身就是一个资金供给和需求 主体,此时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资金供给者可以通过大数据较为全面地了解资金需 求者,而最终需求者因为技术等限制无法全面了解资金供给者的情况。 3.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适应性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适应性,一方面,是指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执行性。当前的税收优 惠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即 2016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 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而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许多实践中有争议的 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是指当前的税收优惠措施范围过窄。根据现有政策,最

13、突 出的问题即是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过于粗糙,优惠措施种类过少。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1.完善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体系 加大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支持 2016 年 2 月 1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提出要求,要扩大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 备;要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技术创新;还将实施创办小企业 计划,培育和支持 3000 家小企业创业基地。目前,不少地方也实施了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的专项基金支持,例如广东 2016 年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 发

14、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的 5000 万”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其中 80%将 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 提高知识产权战略地位 我国小微企业一部分是以掌握某项技术或某种信息起步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对于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缺乏,首先,建议突出小微企 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其次,适时将小微企业涉 及的商业方法、软件产品、互联网知识产权等新领域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最后,要促进 知识产权的转化与利用,将由政府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下放到相关的企业部门。 2.互联网融资与传统融资齐头并进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 其一,

15、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价值取向。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互联网毕竟是新生事物,需要为其发展留一定的试错空间,不科学合理的监管会抑制互联 网金融的发展空间。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莱弗所认为的,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 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因此,创新与监管并重,效率与公平兼顾,应是现阶段我们构 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 其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 货币市场基金变换为“宝”的理财产品、P2P 模式、利用大数据进行金融放贷业务、众筹、 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互联网金融门户、私募融资交易平台、网络货币等,首先应当理

16、顺 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 监管范围等。 其三,确定金融中介机构的性质及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如上述所说,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九种,其中,互联网金融门户采取“搜索+比价”模式,资金 需求者不仅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资金提供者的情况,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融资成本。但是 在间接融资方式下,中介机构本身作为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最终需求者无法全面了解中 介机构的信息,此时,便需要强制间接融资方式下的中介机构披露相关必要信息。目前学 界将金融中介机构界定为“中间人”,但实践中中介机构实际充当着“资金管理者”的角色, 从而滋生资金安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区分互联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基础上,分 别确定中介机构的法律性质与角色。 传统金融目前不可替代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是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支付清 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 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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