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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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部 冯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常识,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若干规定,一、我公司性质:冶金企业,(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我们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二)、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我们属于 冶金企业,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

3、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三、安全责任人的范围,(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 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527号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四、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二)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四章第五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

4、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谁是主要负责人?,三、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5、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作什么?,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负责人怎么做,四、安全管理

6、机构设置要求,(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什么设置安全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要求,(二)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安全机构 必须独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要求,(三)、

7、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6年69号令)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和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煤矿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它职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不得少于三人。,设置安全部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8、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五、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要求,(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多少人?,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要求,(二)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冶

9、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金属冶炼企业按从业人员百分之二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多少人?,基本素质要求,(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

10、得收费。 (二)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201316号 依法落实安全培训各项制度之 1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六、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11、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管理人员作什么?,七、安全管理人员待遇,(一)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 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经省政府第70

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二)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政治进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十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学习或者考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安全管理人员待遇?,八、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1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规定必须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二)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应当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

14、种作业人员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你有上岗资格吗?,八、什么人需要培训,(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 发文号:安监总局第3号令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你经过培训了吗?,九、安全教育培训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

15、年修订】 发文号:安监总局第3号令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应该培训多长时间呢?,十 “三级”安全教育的架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 发文号:安监总局第3号令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你知道吗? 安全教育分三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

16、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一、“厂级安全教育”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二“车间(作业区)级安全教育”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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