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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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浅析摘要:文物是最宝贵的财富,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为旅游活动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内容。一方面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可以相互促进 , 共同发展; 另一方面旅游开发利用同时也给文物保护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所以协调文物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并存的矛盾应当坚持有根据复原的原则,保持与文物本体相协调的环境风貌,以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战略。要以文物保护促进旅游开发, 以旅游开发带动文物保护, 走出一条旅游开发和文物保护协调发展之路。关键词:文物保护;旅游开发;相互协调;旅游开发利用一、引言文章针对旅游开发中涉及到的文物保护问题,提出只要我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制订科学的方案,

2、建立一套科学的机制,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完全可以齐头并进。 二、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2.1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是急需调和的矛盾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各历史时期、各民族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不仅极为丰富,而且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内容丰富的各类文物、文化遗迹,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构成了中华文化的精髓,使中华文明成为世界文明的风范,也因此而成为文化旅游的热门。陕西的秦始皇陵、秦兵马俑坑、北京的故宫、颐和园、八达岭长城、承德避暑山庄、山东曲阜的孔庙、湖南的岳阳楼、江西南昌黄鹤楼等,无一不是闻名中外的旅游胜地。就广西而言,目前已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点 10000 余处,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造像

3、、岩画、近现代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以及少数民族文物等,其中兴安县灵渠、宁明县花山岩画、桂林石刻、靖江王府、靖江王陵、忻城县莫土司衙署、容县真武阁、恭城瑶族自治县文庙、武庙、周渭祠、湖南会馆、灵川县江头村及爱莲家祠、凭祥市友谊关、三江侗族自治县程阳永济桥、鼓楼等,都是久负盛名的旅游热点。正因为这些历史文化古迹所具有的深沉历史积淀,所产生的独特韵味及其个性和唯一性,吸引着广大的游客群体,使其与旅游业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依托文物古迹的文化旅游活动日渐兴旺,以文物为主体的景点、景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不言而喻,旅游开发使大批文物的作用得以发挥,提高了文物景点、景区的知名度,增强了

4、群众热爱文物、保护文物的意识。同时也拓宽了文物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但是,不可否认,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旅游开发的过分商业化超出了文物“合理利用”原则所能承受的范围;不规范的旅游开发行为,超出了法律框架所能允许的范围;对文物的过度使用,使文物的生存造成极大的威胁;而破坏性的开发、建设,会给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等等。一些所谓旅游开发实质上是在对文物“竭泽而渔”,或者违反“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文物本体、附属建筑或环境大兴土木,结果“旧貌换新颜”,给文物及周边环境带来灭顶之灾,同时也给旅游带来不利的影响;或者不考虑文物的保护,而只想依托文物建设景区或者占有文物

5、的经营权,获取经济利益,导致对文物过度开发;有的无视国家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把依法属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文物点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较为出名、收益好的文物点、文物保护单位划给旅游企业或公司管理,将文物管理部门扫地出门,改变文物管理体制,使文物保护处于失控状态;或者以新成立机构、企业、公司取代文物部门管理文物的职能,将国有并投入大量财、物、人力而保护好的文物转移到公司、企业,作为企业资产无偿经营,有的甚至以开发为名,将文物点和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个人承包或干脆由私人开发,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旅游开发中,文物国有资产的价值常常被忽视,或在旅游收益中得不到应有的合理回报,或者根本无任何回报,严重影响了

6、文物的永续性保护工作;或只注重文物的经济价值,不重视文物的保护,旅游开发规划、方案缺乏对文物本体及环境保护的投入,致使文物在开发、使用过程中无维护、维修资金,得不到及时抢修,造成文物损失;还有的旅游开发对文物的保护“越俎代庖”,无科学方案、规划,不听取或不重视文物部门的意见,以旅游规划代替或否定文物保护规划,以行政意见代替专家意见,不服从国家对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不履行法定报批手续这些都是文物保护所不允许的。当然,也存在一些文物管理部门消极对待、简单堵截旅游开发,反对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的现象,显然也是不符合文物保护精神的。上述种种情况,反映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而这些矛盾所表现出来的

7、现象,都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规定的。这些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导致了毁坏文物及其环境的严重后果,同时也给旅游本身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问题和矛盾,在一些地方长期得不到妥善、有效的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从管理的层面来说,是相关部门法律意识淡薄,在项目决策、旅游开发时,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经专家论证,不听取文物部门的意见,以权代法,盲目拍板,造成严重后果。从旅游方面来说,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只考虑旅游开发项目,不考虑文物及其环境保护,急功近利的因素在起作用。于投资者而言之,只求尽可能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

8、而不愿对文物保护有所投入,因此,常出现不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强行施工,或者在旅游开发中过度经营,以致文物遭到损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对于因违法开发、破坏性开发而造成文物损失严重后果的决策者、当事人处罚不力,甚至不予任何处罚,以至一些违法者有恃无恐,文物保护开展困难。从文物管理部门方面来讲,存在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对合理开发认识不足,主动介入性差,工作常常显得比较被动,或者一概反对文物的利用等问题。如此种种,从整体上分析,表面上是有关各方协调不一致,而实质上则涉及到国家、部门、地方、个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回避、无视这些问题和矛盾,任由问题和矛盾存在和发展,

9、就无法使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和谐发展。2.2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和谐对策文物事业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文物保护工作是文物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因此文物保护要坚决贯彻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其着眼点是文物的保护、抢救。其职责主要是依法将文物、文化遗迹保护好,管理好,并创造有利于社会效益实现的环境和条件,并争取使之存在“合理利用”的条件,世代相传,持续有效地发挥文物的作用。文物保护需要按照自身固有的特点及规律运作,充分保证文物保护作为公益性事业的性质、方针、原则、任务、目的等不受影响。旅游是经济产业,旅游开

10、发是市场行为,属经济学范畴。其着眼点在经济效益。其任务是开创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国家创汇增收。其工作必须按市场规律运作。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不同性质,决定了二者不同的方针、任务、目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二者间发生的问题和矛盾,必须从双方的角度考虑其全面性及合理性,如果不顾双方的客观规律去处理其间的问题和矛盾,就达不到最佳的效果。如何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使之达到最佳效果,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呢?这就需要有关各方不仅从理论上,而且要在实际操作中,诚心相待、至诚合作,共同创造和谐发展的平台。 2.3 依法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产生的问题和矛

11、盾的产生、发展以致无法协调、解决,直至最后出现不良结果,导致文物损毁或者经济损失的现象,大多是人为的因素在起主导作用。也就是说矛盾是可以避免的,也是可以解决的,但必须克服不良人为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文物保护及旅游的有关法律,而“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防止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产生矛盾,避免矛盾激化,解决矛盾的基本原则。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九条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法律的条款很明确,无论是文物保护还是旅游开发都

12、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虽然旅游强调的市场,但是只要是开发涉及文物,依法办事就不能例外。这就要求文物、旅游等各相关部门,以及各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开发商、当事人在项目决策、策划、规划、运作时,要减少人为违法因素,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要求,科学论证,履行手续。法律规定可以干的,才能干,规定不可以干的,不能干。要杜绝以权代法,不可盲目拍板、强行蛮干。我国已颁布的文物保护及有关旅游的法律规定,是解决上述矛盾与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因此只有在法律框架内的旅游开发,才可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因开发而导致的矛盾。即使在开发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只要各有关方面都减少人为因素,树立法律共识,依法办

13、事,就可以找到适当的解决矛盾的办法和措施。当然,对于以权代法,视法律为无物,造成文物损失的当事人要依法予以严惩。2.4 旅游开发应立足于文物保护的前提文物保护法已经明确了文物“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任何对于文物的旅游开发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方针。这是减少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矛盾的有效保证,也是两者和谐发展的基本保证。从旅游的角度言之,文物则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因此,无论是从文物保护的角度,还是从旅游开发的角度,都必须重视文物的保护。文物的珍贵在于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在于它的不可再生性、唯一性。文物同时也是脆弱的、易于损坏的,破坏一件就永远消失一件,毁掉一处就无

14、法再拥有它,也无法再利用它。因此,需要精心的维护。文物的这些属性,决定了有关文物的任何决策都不允许失误,包括旅游开发在内。因此,任何有关文物的旅游开发特别是在文物密集的区域,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认真、周全地考虑文物保护的问题,不允许开发性破坏文物及其环境的现象存在。否则,就容易产生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造成文物部门与开发者之间的冲突,造成文物及经济损失。因此,在旅游开发涉及文物时,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进行考虑。要正确认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正确执行文物保护“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这个方针下,文

15、物的有效保护、抢救是放在首位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够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合理利用,就是要掌握一个“度”,于旅游开发而言,也就是适度开发,而不是盲目开发,超度利用。加强管理,就是既要管“保护”,又要管“利用”,即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对文物及涉及文物的活动进行管理,而不能随心所欲。根据国家保护文物的方针,旅游开发是不能以文物损失作为代价的,而是必须在保证文物的安全,不改变文物及其环境原貌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否则,连文物及其环境都保不住了,破坏了,怎么谈得上利用呢?这恐怕也与开发的初衷相违背了吧。因此,笔者认为,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和谐的关系应该是:文物保护是旅游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开发”必须接受“

16、保护”的制约,而旅游开发的目的和结果,必须确保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2.5 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并不是提倡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文物管理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或者其他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而是要充分考虑旅游开发涉及各方的实际情况,对于所获经济利益进行尽可能合理的分配,这是符合市场规律要求的,也是创造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反映了国家、部门、地方、个人间的利益冲突。其中包含了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也存在效益分配不公的问题。对于旅游开发者或者说旅游企业、公司来说,资金的投入要求得到回报,创造效益,这很正常,也符合市场运作的规则。问题是不能因此而牺牲文物、国家应得的回报,也不能要求文物、国家少获回报或者不用回报。长期以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用于文物的保护、管理、维修、抢救,至今日才有了许多可用于旅游开发的文物存在,当开发商或旅游企业、公司利用这些文物来进行旅游开发时,当然应当考虑国家的这些投入。坦然说,开发商或者旅游企业、公司所选择的用于旅游开发的文物景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以文物为主题的景区,大都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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