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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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年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年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般规定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 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 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 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 的合同大约有 40 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 约 300 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规范各类合同,能够

2、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 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 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 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 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 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 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

3、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 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 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 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 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 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 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 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 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 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 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 在情况不同了,经过 10 多年的

4、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 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 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 10 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 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 题,在 1993 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 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3 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 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 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 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 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 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

5、法律的连续性,对 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 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 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 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 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 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 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 不同的。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 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6、。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关于合同的调整范 围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在修改、审议过程中,对“公民”和“债权债务关系” 作了修改。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外国人对我国的投资和 经济贸易往来,也需要适用合同法,而“公民”一词不能 包括这种情况。为此,本条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 这就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的委员、 部门和专家提出,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词容易产生不同 理解,对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表述还是用“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好。为此,本条将“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

7、。本条所称“法人” ,是指依法成立,能够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本条所称“其他组织” ,是指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合同法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企业 承包合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经 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要抓紧 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在审议 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 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建议抓紧研究制定专门法律,赋予农 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承包,有些是内部承 包,有些是外部承包,两者情况有所不同,适用法

8、律应有 所区别,对于外部承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至于内部 职工的承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合同法适用范围: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扩大。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 有侧重。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 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 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 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

9、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 间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公民之 间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包括涉 外技术合同。而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一是合 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 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不仅是经济合 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所有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有关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 本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10、议,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 适用合同法。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 系,不适用合同法。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 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 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 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 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 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 理。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 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

11、系,适用合同法。属于 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 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 用合同法。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 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 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 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对于 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关 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不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在个别 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 在合

12、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 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 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释义】本条是对平等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 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 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 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 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 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

13、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 ,是指享有权利, 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 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 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 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 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 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 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 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14、干涉。例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 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 不愿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 原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 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释义】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 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 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 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民事活

15、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 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 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 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 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 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 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小、反应 快。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 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 经济才越能真正得到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 积累。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

16、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 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 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 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 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 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 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合 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 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许多国家都规定合同自由是在法 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一方面,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 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 的法律效力,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 当事人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唯有如此,合 意才获得法律拘束力。违反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合意无效。所以,合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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