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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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合同终止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合同终止 清偿 1、代为清偿、代为受领 2、性质:不限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构成-可不要求 清偿人有行为能力 3、偿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债务人负担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 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 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 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抵消 1、抵销的分类:合意法定 2、主动债权、被动债权 3、法定抵销的要件 双方互负债务; 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2、;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4、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行使方法:单方依通知方式行使;法定抵销权以单方做出 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生效 抵销异议期的规定:异议期内可以起诉,过时的不支持 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 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 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

3、存 1、提存事由 债权人迟延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 护人。 2、提存效力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 务; 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 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3、除斥期间 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 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免除 注:免除规则 单方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为之。 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混同 合同的解除 1、一般法定解除 原则:构成根本违约的

4、才可解除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 特殊情况下的解除:a.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b. 承揽合 同的定作人 c.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d. 委托合同的双方 e. 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 2、解除权的行使及解除异议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 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

5、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 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 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 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 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 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3、合同解除的效力 溯及力问题: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 原则上无溯及力 损害赔偿问题:有权要求,但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 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 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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