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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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 及其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主要体 现在公正、秩序、效益等诸项内容,具体可分为刑事诉讼价值两个方面:一是 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 性价值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即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体现 的公正、秩序、效益的价值;其本身的制定与实施也体现着其独立的适用价值。关键词:工具性价值 程序公正 保障人权 内在价值 1、刑事诉讼法价值的涵义与内容“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

2、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1它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本身就具有不依赖于外物而存在的独立价值。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也就是其对刑法实施的保障作用。一些学者仅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是对刑法实施的工具性价值,也就是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他们片面的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价值,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本身的价值。试想, “当刑事程序被作为一种残酷镇压或者迫害人民的工具”2

3、时,它的所谓的工具性价值还如何体现。所以,刑事诉讼法必然是有其内在价值的。而且,它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即“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在于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32、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价值(一)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既要保障实体的正义,又要保障程序的正义。刑事诉讼法保障程序,刑法保障实体。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的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查证与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阶段的法庭审理过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不相互推诿,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4、从而让诉讼程1 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 ,中南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 页。2 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82 页。3 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 ,中南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1 页。序更加公正。人民检察院还是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进行监督,有权规范诉讼过程中所有的违法行为。(二)刑事诉讼活动运行的框架结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是一个刑事诉讼过程由始到终的必经之路。立案决定一个诉讼程序是否开始,是五个阶段里门槛最低的一个。侦查是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必须进行的工作,必须要达到证据确

5、凿,事实清楚,也就是说必须要确定就是这个犯罪嫌疑人犯的这个罪才能进行起诉阶段。起诉是由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进行公开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最后进入执行阶段。(三)证据确信制度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制度,它的基本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自由判断证明力的原则。证据的采信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说,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在这里的规定一定要谨慎,所以有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以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证据材料予以排除。(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在之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总是存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现

6、象,最严重的,在侦查阶段就将犯罪嫌疑人活活打死,这严重的违反了宪法的宗旨:保障人权。所以,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无罪推定这一内容,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这说明,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时,都看做无罪,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一权利。意味着在宣告判决书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违法的。减少了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现象,也就从侧面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可以使实体结果的公正性增强。3、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上。在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诉讼参与人有

7、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就以当事人为例,简述一下五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获取法院通知时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在开庭前十日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权利;”4有权参加法4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75-76 页。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据材料发表意见的权利;参加法庭辩论并互相辩论是我权利;作出最后陈述的权利。其义务就是:如实回答的侦查人员

8、等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二)自诉人的权利与义务自诉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其义务有: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义务;必须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的义务,而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5“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

9、裁定的义务。 ”6被害人与自诉人的权利义务本应该基本相同,但由于在公诉中,检察机关承担了大部分被害人的义务,所以被害人没有起诉权、变更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这四项能够反映原告诉讼地位的权利。(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基本上只有两项:上诉权,而且其上诉权只限于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比起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来说,权利少的很多;法庭审理,但要求附带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必须是先刑事后民事。其义务也与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基本相同,就不再赘述。4、刑事诉讼法价值如何实现对于如何实现刑事诉讼法价值这一问题,我比较认同陈建军教授的一些理论,即践行刑事诉讼法的“

10、善”的一面。所谓“善”的一面是指刑事诉讼法本身所体现出来的公正性、人道性、民主性、合理性等优秀的品质。公正性体现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方面,比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等强权机关的影响,可独立的进行审判,也比如说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都有为自己辩论(辩护)的权利,不是说被告一句话都不能说;人道性,举一个小例子,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 24 个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不得长时间扣留,变相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是刑讯逼供。民主性,我对其的理解就是公民对于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的监督,及时的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合理性,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比如说自首制度,5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86 页。6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80 页。在自首的情况下,考虑到犯罪人对自身犯罪事实的错误认识清楚,社会危险性下降,可以减轻刑罚。就我而言,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不可片面的单独拆开看,一定要犹记得结合在一起,用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来达到其对刑法的保障价值。比如说,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允许犯罪嫌疑人所请的律师在场旁听,有效的监督司法机关审讯时有无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行为;也可以取消所谓的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这很明显的是给检察院所代表的公诉

12、人一方很大的胜诉权利,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的被告一方更加不利。要改进刑事诉讼法本身规定上的一些缺陷,先运用刑事诉讼法“善”的一面践行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即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在运用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发挥其保障价值。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在于其工具性价值与独立价值的统一,也可以说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工具性价值可概括为“国家通过刑事诉讼,使其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全的目的得以实现;刑事诉讼参与人通过刑事诉讼,使其保障人权、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目的得以实现。 ”7刑事诉讼法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其本身的“善”可以得到贯彻落

13、实,使公正、合理、民主、人道等优秀的品质更加完善,那么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才能全部的显现出来。参考文献:1.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2.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年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 年版。7 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 ,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12,第 12 页。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学学 院: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专 业:业: 法法 学学 S1 年年 级:级: 2014级级 学学 号:号: 2014122122289 姓姓 名:名: 徐禎徐禎二二一五年十一五年十二二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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