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创客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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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年创客扶持计划实施细则青年创客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实施“创聚江宁”人才工程打造产业科技人才高地的意见 (江宁委发201618 号)和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 (宁委发201545 号)精神,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 )负责青年创客扶持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区青年创客扶持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项办” )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区专项办设在区人社局。各街道(园区)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三条

2、 扶持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含海外留学人员)的大学生。2. 已申领就业创业证 (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 ) 。第三章 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第四条 优秀创业项目遴选与资助:1. 申报条件。创业项目经营模式新颖、具有可行性、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商业发展前景较好。2. 申报受理。区专项办服务窗口负责申报受理,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创业项目核心成员身份证明材料;(2)创业项目计划书(可附专家推荐材料) 。3. 项目评估。区专项办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后,由技术、风投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外公布。4. 资金拨付。给予入选项目 510 万元无偿资助性投资;经南

3、京市认定的创业优秀项目,在江宁区注册落户的,给予 510 万元配套扶持资金。以上资金由区和园区(平台) 、街道各承担 50%。申报人在江宁区完成工商注册后,凭就业创业证 (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 ) 、 工商营业执照向落户园区(平台) 、街道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履行资金拨付程序。第五条 创业场地、租金和人才公寓的申请:1. 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实体,入驻区专项办指定创业载体,可享受最高 30 平方米三年免租办公场所或租金补贴;在指定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三年内给予每月不超过 800 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三年内给予每月 300 元的水电、网络、场地等基本运营综合补贴。申

4、报流程:申报人携带工商营业执照 、 房屋租赁协议书等材料向区专项办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青年大学生免费场地租金申请表 ,经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核发。2. 年纳税额在大学生创业企业中列前 20 名,且创办人在南京市无自有住房的,优先分配入住区人才公寓。申报流程:申报人携带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 企业纳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向区人才办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办理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手续。第六条 创业投资申请与办理:根据所创企业需求和项目进展,经江宁科创投集团评估后,给予2050 万元创业投资。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与办理:1. 贷款对象。在江宁注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

5、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个体工商户及网店经营者。2. 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 30 万元;合伙创业的,按人均不超过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额度申请。3. 贷款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按规定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4.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 贷款担保及反担保。(1)大学生创业贷款由市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反担保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2)实施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6. 贷款贴息。(1)青年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后

6、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延期、逾期偿还的不予贴息。(2)青年大学生初创项目获银行经营性贷款,还本付息后按照创业担保贷款与贴息的同等条件给予贴息。申请程序:(1)个人贷款。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就业创业证 (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 )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户籍或注册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2)合伙创业贷款。由主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申请、本人及合伙人提供就业创业证 (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 )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

7、或注册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3)贷款贴息。创业贷款还本付息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 还款计划表 ,向原贷款申请受理单位申请贴息,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复核后,予以贴息。第八条 创业成功及带动就业奖励的申请与办理:1. 创业成功奖励。在江宁区首次创业的青年创客创办实体后,正常经营纳税 1 年以上且带动 2 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可获得一次性1 万元奖励;纳税 3 年以上并实现盈利,带动 10 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可获得一次性 5 万元孵化成功奖励。申报流程:申报人携

8、带工商营业执照 、 就业创业证 (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 )向区专项办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青年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 ,经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核发。2. 带动就业奖励。创业项目正常经营纳税 6 个月以上,3 年内按创业实绩,对吸纳江宁区户籍劳动力按 2000 元/人(就业困难人员 4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区户籍女 40 周岁以上、男 50 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本市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和军队退役人员,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且连续

9、失业 1 年以上等十一类登记失业人员。该项奖励实行一次性申报,可由创业实体在创办 3 年内自主选择时间申报一次,申报后如有吸纳人员增加等情况,不再受理。申报流程:申报人携带工商营业执照 、 就业创业证 (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 )向区专项办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经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核发。第九条 大学生创业载体的认定与补贴:1. 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认定标准(1)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方向,有完整的服务功能和体系,运转良好,建有正常的企业(实体)入驻与退出(孵化)制度;(2)创业园区面积应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应在2000 平方米以上;(3)有

10、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配套服务完备;(4)入驻园区企业合法经营、用工规范,初始创业大学生占园区企业总数 50%以上。2. 园区建设补贴符合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认定标准的各创业园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区专项办提交申报材料,市“大创办”组织进行现场验收评估,经验收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 ”的,由市财政按建设规模和标准拨付 305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财政对验收合格的创业园(基地)给予每年 1030 万元创业园补助,最长期限不超过 3 年。3. 创业孵化补贴(1)条件:为园区(基地)内大学生初创企业在政策、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多方面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创业服务,且大学生初创企业孵化出园(基地)后在江宁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2)兑现过程:大学生创业园(基地)向区专项办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孵化项目不超过 5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条 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沙龙等创业辅导活动,按举办活动实际支出的 2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支持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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