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限制性股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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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 与 乙方 与 丙方 关于 XXX有限公司 之 限制性股权协议 XXX年XXX月XXX日 目 录 第一章股权分配与预留4 第一条股权结构安排4 第二条三方投资及股权5 第三条预留股权5 第四条工商备案登记6 第五条承诺和保证6 第二章各方股权的权利限制6 第六条各方股权的成熟6 第七条回购股权7 第八条标的股权转让限制8 第九条配偶股权处分限制9 第十条继承股权处分限制9 第十一条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10 第三章预留股东激励股权的授予10 第十二条授予的程序10 第四章其他10 第十三条保密10 第十四条修订11 第十五条可分割性11 第十六条效力优先11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1 第

2、十八条通知11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2 第二十条份数12 创始人合伙创业理念 在签署本限制性股权协议 (简称“本协议” )之前, 【】 、 【】及【】 (合称“我们” )作为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创业合伙人,我们确认已经完整阅读、理解并一致同意 下述合伙创业理念,也是基于认同下述理念而签署本协议: 1.我们是公司共创、共担与共享的创业合伙人,不是职业经理人。 2.公司实行创业合伙人持股,是为了给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提供共同创 新创业的平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增强公司竞争力,同时让长期共同参与创业的 合伙人分享公司成长收益,打造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提升合伙

3、人的幸福感。 3.我们获得的公司股权数量,是基于对我们预期贡献的估值,以及我们会长期全职参与创 业的预期。因此,我们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是有权利限制的“限制性股权” 。我们所持股权的 成熟,会与我们全职服务的期限挂钩。如果我们未满服务期中途退出公司,公司或公司指 定方有权回购我们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我们认为,本安排是公平合理的,也是对我们长期参与创业的合伙人的保护。 XXX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权协议 本限制性股权协议 (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XXX月XXX 日在XXX市签 订: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简称“甲方”);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简

4、称“乙方”);以及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 (简称“丙方” ) 。 甲方、乙方与丙方单称“一方” ,合称“各方”或“三方” 。 鉴于: (1)XXX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为三方为共同创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 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元; (2)在公司发生退出事件(见以下定义)前,各方承诺会长期持续全职服务于公司; (3)为了让各方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各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公司股权。各方持有的 公司股权比例将会随公司未来增资或减资行为做相应调整。 有鉴于此,经友好协商,各方特此同意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章股权分配与预留 第一条股权结构安排 公司的股权

5、结构安排如下: 姓名出资额持股比例资金来源持有方式 甲方甲方出资甲方自行持有 乙方乙方出资乙方自行持有 丙方丙方出资丙方自行持有 预留股东激励股权20%甲方缴付甲方代持 预留员工期权15%甲方缴付甲方代持 第二条三方投资及股权 (一)三方投资 1.甲方出资人民币 XXX 元,其中 XXX 元作为甲方缴付其在注册资本金中出资额,XXX 元作 为甲方缴付预留股东激励股权、预留员工期权中的出资额,剩余 XXX 元作为公司的流动资 金投入公司。 2.乙方出资人民币 XXX 元,作为乙方缴付其在注册资本金中出资额。 3.丙方出资人民币 XXX 元,作为丙方缴付其在注册资本金中出资额。 (二)三方投资 各

6、方确认,尽管各方根据本协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对公司进行出资,但各方享有相应 股权,主要基于各方在公司设立后持续全职提供的服务。如各方未能如约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方应根据本协议及其其他相关协议的安排调整其各自持有的股权。 第三条预留股权 (一)预留股东激励股权 1.鉴于本协议签订时,各方将会对公司的贡献暂时无法准确评估。为激励股东在为公司服 务期间创造更大价值,合理地根据股东贡献分配股权,各方同意预留20%的股权(以下简 称“预留股东激励股权” ) 。根据定期对各方业绩考核的结果,在预留股东激励股权中,向 各方授予相应比例的股权。 2.已经被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在退出事件发生前,仍由甲方代

7、为持有,但相应的股 权权利由被授予相应比例预留股东激励股权的一方所有。 3.尚未被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各方按照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分享其对应的各项股 东的投票权、分红权、清算分配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事件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 (二)预留员工期权 1.为了激励后续加入的员工,各方同意事后制定期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为此各方同意预留15%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员工期权” ) 。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期权激励计划向相应员工授予期权。 2.在退出事件前,除非期权激励计划及期权协议另有约定,已经被行权的预留员工期权仍 由甲方代为持有,但相应的股权权利由被授予相应比例预留员

8、工期权的员工所有。 3.尚未被授予及行权的预留员工期权,各方按照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分享其对应的各项 股东的投票权、分红权、清算分配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事件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 第四条工商备案登记 各方自行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直接记载相应股东身份、出资额及持股 比例。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登记为甲方名下,各方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享有该等股权对应的任何股东权利。 第五条承诺和保证 各方的承诺和保证 (1)各方具有订立及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与能力。 (2)各方进行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及时缴付本协议所述的价款。 (3)各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

9、、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各方股权的权利限制 基于各方同意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会持续服务于公司,各方以其在退出事件之前的服务获 得公司相应股权。据此,各方同意自公司设立日起,即对各方享有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第二 章的规定进行相应权利限制。 第六条各方股权的成熟 (一)成熟安排 若各方在股权成熟之日持续为公司员工,各方股权按照以下进度在 4 年内分期成熟: (1)自交割日起满 2 年,50的股权成熟; (2)自交割日起满 3 年,75的股权成熟;以及 (3)自交割日起满 4 年,100的股权成熟。 (二)加速成熟 如果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在退出事件发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协议其他规定

10、的情况下,各 方所有未成熟标的股权均立即成熟,预留股东激励股权尚未授予的部分按照各方之间的持 股比例立即授予。 若发生下述(1)项中的退出事件,则各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 若发生下述除(1)项以外的其他事件,则各方有权根据其届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比例享 有相应收益分配权。 在本协议中, “退出事件”是指: (1)公司的公开发行上市; (2)全体股东出售公司全部股权; (3)公司出售其全部资产;或 (4)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三)在成熟期内,乙方或丙方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由甲方作为股权回购方受让股 权,乙方或丙方可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

11、回购价格。 (四)在成熟期内,甲方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由乙方和丙方作为股权回购方受让股 权,甲方可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 (五)如发生甲方股权被回购的情形,则甲方代为持有的股份,由乙方和丙方按照其之间 的持股比例分别继续代为持有。 (六)任何一方股权被回购的,其被回购的股权进入预留股东激励股权的范围,按照预留 股东激励股权的安排进行处置。 (七)因发生股权回购,或因甲方代为持有的股权由乙方和丙方继续代为持有的,应在回 购款支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回购股权 (一)因过错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现下述任何过错行

12、为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股权回购方有权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 从其规定)回购该方的全部股权(包括已经成熟的股权及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 ,且该 方于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该方对标的股 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该等过错行为包括: (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以及 (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6)捏造事实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7)因买方其他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终止劳

13、动关系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主动离职,该 方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或该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则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除非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1)对于尚未成熟的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以未成熟标的股权对应出资额回购该方未成熟的 标的股权。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该方就该部分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2)对于已经成熟的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利、但没义务回购已经成熟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及 已经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拟回购股权” ) ,回购价格为拟回购股权对应的出资额的 2 倍。自股权回购方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方即对已回购的股权不再享有任

14、何权利。 若因买方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则股权的回购适用 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标的股权转让限制 (一)限制转让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各方均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 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二)优先受让权 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成熟安排与转让限制的前提下,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如果各方向三 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该方应提前通知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权 以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的股权。 第九条配偶股权处分限制 除非各方另行同意,公司股权结构不因任何创始人股东婚姻状

15、况的变化而受影响。各方同 意: 1.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未婚一方,在结婚后不应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为与配偶的共 同财产,但有权自行决定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 2.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婚的一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5 日内与配偶签署如附件一所示 的协议,确定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但该方有权决定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 经济收益,该等协议应将一份原件交由公司留存。 3.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若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未能依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与配偶达成协议的,如果该方与配偶离婚, 且该方在公司持有的一半(或任何其他比例)的股权

16、被认定为归配偶所有的,则该方应自 离婚之日起 30 日内购买配偶的股权。若该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股权购买的,则该方应 赔偿因此给其它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条继承股权处分限制 1.公司存续期间,若任何一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权需要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则须经在公司其 他各方中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若其他各方未能一致同意的,则其他各方有义务 购买该部分股权或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2.前款所述购买/回购价格为以下两者价格中的较高者:(1)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 (2)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市场公允价值的70%。 3.各股东有义务把本条款写入章程。 第十一条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 (一)全职工作 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 系或工作关系。 (二)竞业禁止 各方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 2 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 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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