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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