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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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不敢苟同)2008-01-28 18:03:36| 分类: 影视合同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唐磊诉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原告(反诉被告)唐磊,男,汉族,1978 年 7 月 19 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1019 号。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韩家胡同 11 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普杰,男,汉族,1974 年 4 月 20 日出生,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总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路 5 号楼 6

2、号。委托代理人郭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唐磊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普新纪元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5 年 7 月2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2006 年 2 月 1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磊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普新纪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普杰、郭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磊诉称:2004 年 6 月 25 日,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签订 演出经纪合约,约定普新纪元公司对唐磊在合同有效期内创作和/或演唱的、至多不超过 72 首(包括“丁香花 ”)的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对录

3、音制品的权利由普新纪元公司享有;未经普新纪元公司许可,唐磊不得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或许可任何第三人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在合同有效期的第一年,普新纪元公司按照各项收入的 40%向唐磊支付报酬;普新纪元公司延期支付报酬的,应向唐磊支付延期金额 5%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 2004 年 6 月 22 日至 2007 年 6月 22 日。该合同条款为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条款。2004 年 9 月 25 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广州点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点睛公司)签订协议书,点睛公司自 2004 年 9 月 25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独家复制和发行唐磊创作

4、并演唱、普新纪元公司录音制作的“丁香花音乐专辑”包括“丁香花(弦乐版)”、“落花的窗台”、“我该走了吗?”、“石头爱”、“夏夜”、“浮萍”、“末班车女孩”、“老街”、“丁香花”、“飘散”、“丁香花(伴奏带)”等 11 首录音制品的权利。点睛公司依约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版税 90 万元,普新纪元公司应该支付唐磊 36 万元。但普新纪元公司仅支付给唐磊 72 000 元,余款至今未付。2005 年 3 月 8 日,唐磊向普新纪元公司发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要求普新纪元公司支付版税未果。同年 3 月 21 日,唐磊致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次日,普新纪元公司收到通知书。故

5、唐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演出经纪合约于2005 年 3 月 22 日解除; 2、普新纪元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288 000 元;3、普新纪元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14 400 元。 被告普新纪元公司辩称: 1、演出经纪合约是劳务合同,而非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该合同在双方确定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对著作权归属、劳务经纪权限、收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约定。2、演出经纪合约不是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合同。3、普新纪元公司依约向唐磊支付收益。双方约定的收益是税后分配,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缴纳基数是收入扣除成本所获得的收益。普新纪元公司为制作“丁香花”专辑投入成本 72 万元,还没将合同约定的日常

6、投资计算在内。4 、唐磊的证据不能证明普新纪元公司有任何违约或不诚信的行为,唐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5、唐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普新纪元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唐磊无权随意解除合同;普新纪元公司未收到唐磊发送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唐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是 2005 年 3 月 21 日签署的。唐磊发出解约通知后,仍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合约,合约继续有效。6、合约期限未满,唐磊提出解约将给普新纪元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有失公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唐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普新纪元公司反诉称:根据演出经纪合约的规定,普新纪元公司享有唐磊演艺活动为期 3 年的独家经纪权。签

7、约后,普新纪元公司依约履行了投资、录制发行唱片、宣传推广、保护唐磊知识产权等各项义务。众所周知,演艺经纪行业内,为包装推广一个艺人,需要大量投资,只有等到艺人成名后方可能收回投资或者盈利,而这种风险均由经纪公司承担。唐磊无视合约规定,未经普新纪元公司的许可,接受其它娱乐机构的邀请,参加网络聊天、演唱会、电视节目拍摄,至少私自演出 38 场,私收报酬643 000 元,构成违约。因普新纪元公司无任何根本违约行为,终止合约将造成重大损失,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唐磊继续履行合约,并立即停止私演行为,支付私收报酬的相应佣金。2004 年 7 月 7 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关于“04AA-1122

8、”合同的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唐磊保证普新纪元公司在 2004 年 3 月 20 日至 2006 年 3 月 19 日期间,有独家享有授予第三方以 WAV、MIDI、ASF 等数字化格式将其音乐作品丁香花、夏夜上载于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之销售平台,通过电信运营商网络或以 IVR 订制等方式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服务的权利;唐磊对此业务参与分成,分成比例为 20%,分成期限为 2004 年 7 月 1 日至2006 年 3 月 19 日。截止 2005 年 7 月 25 日,中国移动(龙腾阳光)网络中对前述音乐作品的点击下载数为 1 141 799 条,每条下载费用 3 元,唐磊应得 137

9、0158.8 元。唐磊应付普新纪元公司其应得款的 20%,即 274031.76 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2、唐磊立即停止私演行为,并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私演收入 643 000 元佣金;3、唐磊支付彩铃业务收入的佣金 274031.76 元。 反诉被告唐磊辩称:1、因演出经纪合约和补充协议共有 41 条,普新纪元公司要求唐磊继续履行其中的哪些合同义务,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才能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演

10、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该证方可营业,而普新纪元公司从未取得该许可证,故演出经纪合约、补充协议及普新纪元公司的一切演出经纪行为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况且,演出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 20 万元,而签约时普新纪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 10 万元。即使演出经纪合约是有效的,该合约关系已经于 2005 年 3 月 22 日被解除。该合约应为委托合同,任何一方依法都可以随时解除。3、普新纪元公司列举的 31 场演出,除江西电视台于 2005 年 4 月 14 日明星面对面播出的演出录像是真实的以外,其他都是道听途说。况且,普新纪元公司列举的31 场演出时间均在解除合约之后

11、,即使是真实的,也与其无关。4、彩铃是录音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一种形式,属于网络传播权范畴,依法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许可。补充协议约定唐磊独家享有许可第三人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下载服务的权利,唐磊承诺支付普新纪元公司彩铃收入的 20%是赠与行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演出经纪合约解除了,故补充协议亦解除。5、唐磊未与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腾公司)签订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龙腾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唐磊创作的“丁香花”、“夏夜”的彩铃试听和下载服务,但普新纪元公司仅提供了点击次数,未提供龙腾公司与中国移动的网站建立链接的证据,而

12、且点击不等于成功下载,也无法证明该点击次数的形成时间。彩铃下载收入应在中国移动、龙腾公司和唐磊间分配,在分配比例不明确的情况下,唐磊的收入无法计算。普新纪元公司认为龙腾公司网站提供的彩铃是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但其称唐磊与龙腾公司签订的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的时间又在演出经纪合约之前,故龙腾公司网站上提供的彩铃不可能是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的录音制品。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4 年 6 月 22 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演出经纪合约,普新纪元公司接受唐磊委任,作为唐磊唯一的全球性经理公司,全球各娱乐行业,包括但不限戏剧、电影、电视及电台广播、歌唱、舞蹈、现场表演、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录影(不论是视、听

13、或是其他形式)、宣传片及各种形式之广告、无线产品、互联网以及由现代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其他演艺形式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全权代唐磊进行所有活动的操作与实施,在合同有效期内,普新纪元公司同意唐磊作为普新纪元公司签约艺人进行演艺活动,普新纪元公司经唐磊同意委任蒋普杰为唐磊经理人,代唐磊处理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普新纪元公司享有的唐磊演艺活动独家经纪权期限自 2004年 6 月 22 日至 2007 年 6 月 22 日止。合约中约定普新纪元公司承诺及同意于此委任期内,1.(a )为唐磊挑选歌曲类型、唱片专辑的制作人、雇佣录音乐手、形象设计师、摄影师、MV 导演、文案、助手等工作,费用由普新纪

14、元公司全部承担。(b)保证投资不少于 138 万元顺利完成 2004 年 7 月份单曲“丁香花”在 100 家以上电台的打榜宣传、2 首电影胶片 MV 的制作以及 2004年 11 月前完成第 1 张唱片(10-11 首歌)的制作与发行工作,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全方位推广唐磊演艺事业所需的宣传推广(含各种媒体见面、唱片签售、歌友会等)、专业培训;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承担。(c)合约有效期内,至少投资制作唐磊共 3 张或每年度 1 张至 2 张唱片(每版 10-12 首或不少于45 分钟),若非普新纪元公司原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如数录制完成上述录音制品,普新纪元公司有权要求唐磊继续有效地配合完成

15、。为录制本条所发生的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承担。若非唐磊原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年度(从前 1 张唱片发行日开始计算最多延迟至翌年 2 个月)普新纪元公司未能实施上述录音制品,则视普新纪元公司违约。(d)唱片版权归普新纪元公司所有,未经其同意,唐磊不得将其中全部或部分进行单独处理。(f)普新纪元公司在收到各项演艺活动相关费用后 15 日内必须向唐磊支付合同约定的唐磊的收入、代缴税凭证等。逾期不能按期支付的,唐磊有权向普新纪元追索,并且有权额外索取拖欠款项的 5%作为逾期的违约金。唐磊保证承诺2.(a)在本协议有效履行期内,不与其他与普新纪元公司具有竞争的第三者签定任何与本协议相同内容之协议。(

16、b)唐磊应配合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相应的音乐电视等相关的节目。(f)唐磊应严格按照普新纪元公司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公司为其安排的宣传、演艺活动及相关的专业培训活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唐磊变更地址、联络方式或外出,应及时通知普新纪元公司,如唐磊的个人安排与公司演艺活动安排发生冲突,唐磊应优先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g)唐磊需按合同或工作协议忠实地履行他的责任。在未经普新纪元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唐磊不可以任何形式为普新纪元公司以外的任何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表演、创作、录制及制作。(h)唐磊接到任何关于演艺活动询问及工作邀请,须告知普新纪元公司,在任何关于演艺活动的工作前,须事先得到公司同意,并由公司代其完成每一件工作的协商事宜。(i)由唐磊所创作的音乐作品之著作权由唐磊享有。佣金 3.考虑到普新纪元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及所需费用的支出,唐磊同意支付普新纪元公司、普新纪元公司同意接受唐磊佣金,其中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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