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优先受偿权论文 工程抵押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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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优先受偿权论文工程抵押权论文工程优先受偿权论文工程抵押权论文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摘要合同法出台后其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我国众多学者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本文主要综合了目前各位学者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观点,总结了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体系,对其性质、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以及如何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方面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近些年来法学理论界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课题。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的解决办法都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而合同法2

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的出台又不能满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需求,因此很有必要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授权进行进一步的思考与探讨。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争论:在我国,各学者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性质有着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之争并非纯粹的理论争论,而有着极现实的意义、定义不同,所赖以利用的配套法律群亦不同;承包人、发包人、消费者、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其相互关系,必将有不同的选择结果。目前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理解我国法学界有着三种不同的见解。1.

3、法定抵押权说。有的学者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是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抵押权的特征。法定抵押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抵押权,是抵押权的特殊形式之一。2.留置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留置权大多发生在承揽合同中,它指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并为对方修理、保管的行为,对方可以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担保法规定留置权只限于动产,但不能以此否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留置权在本质上的共通性。3.优先权说。其理由在于:首先,在国外立法中早有规定优先权的先例。其次,我国民法通则 担保法中未规定优先权,但其他在

4、一些法律中有优先权的规定,如破产法第34条、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22条就是对优先权的规定。再次,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优先权,有利于民事主体知悉自己的权利性质,从而及时行驶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笔者认为优先权说的观点更加合理。首先,定性为留置权不尽合理。因为根据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次,定性为法定抵押权有失公平。如果赋予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在该工程还另有约定抵押权存在的情况下,两个抵押权的优先性难以确定。如果认为法定抵押权优先,则对约定抵押权人不公平,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优先权,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优先权本身优于其他权利

5、受偿。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1.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从该条可以看出批复实际上采纳了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观点,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最高法院的解释顺应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的规定,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这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第二,

6、支持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甚巨。不少地区的工程款项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限期,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影响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而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正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项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第三,承包人通常并没有雄厚的资金优势,其垫付工程款以后,一旦工程款不能支付,不仅使其血本无归,而且使其无法再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甚至导致破产,这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十分不利的。2.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买受人的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

7、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对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外性规定。明确了在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消费者权利。其立法理由在于:生存权利应当优先经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对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买受人权利冲突的解决存在一定的缺陷也并不全面。无论是生存利益还是经营利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是平等的保护。否则,不能体现民法平等的原则。三、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的几点建议1.明确批复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驶期限的规定最高法院批复中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授权的形式期限为6

8、个月,并且属于除诉期间。笔者认为应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实践中,由于适用诉讼时效而工程款支付时间拖延过长以及质量保证金的后期支付造成的承包人损失。2.笔者认为应该在批复中明确规定,承包人垫资承包的费用中用于工程建设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我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属于优先权。当其与抵押权或者买受人权利发生竞合时,应考虑多方面因素予以确立优先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还存在着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相信通过更多学者的研究,一定可以进一步完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更好的解决拖欠工程价款的问题。参考文献:1曹艳芝.优先权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362.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36.3程啸.物权法,担保物权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520.4胡志刚.不动产物权新论M.北京:学林出版社,2006.320.5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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