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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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学习要求:要了解与保险原则有关的专业术语的含义;理解、掌握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近因的认定、损失赔偿原则的实现方式及量的限定;学会各项保险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而一旦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

2、保险利益。,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保险人可不予赔偿。 保险利益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线(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二、 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当容易确定,通常产生于财产的所有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的财产由于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就具有保险利益。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又不限于财产所有权,凡因财产发生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保险利益。具体包括: (1)

3、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2.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各种固定场所,可投保公众责任险。(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可投保产品责任险。(3)各类专业人员,可投保职业责任险。(4)雇主对雇员,可投保雇主责任险。从理论上说,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应是无限的,事先无法确定投保人保险利益的大小。在实务中,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大小往往依以往类似事故的处理结果而定。,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3. 信用与保证保险

4、的保险利益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义务人能否履约、守信时,义务方因权利人对其信誉怀疑存在保险利益。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五)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1)保险利益转移的含义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5、。(主体变更、转让)(财产保险)(2)保险利益转移的原因 继承 让与 破产 (二)保险利益消灭a. 在财产保险方面,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即消灭;b. 在人身保险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死等均构成保险利益消灭。,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一: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 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 永安保险公司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拒绝赔偿。,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本案争论

6、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在该财产之上也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留置权,因此不能得到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具金钱上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二: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

7、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三: 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

8、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擅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四: 村民小陈有一辆福特车,村办工具厂向他租车。双方约定:该车平时放在小陈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村办工厂每月借用5-6次。为获得保险保障,小陈同意由村委会出面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25万元。在保险期间,小陈外出

9、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饭店门口。办完事回到停车处时,小陈发现福特车已被人盗走。村委会得悉后,立即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了具体情况后,指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五: 2010年12月方军将已购买的二居室公房及室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元,家用电器和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分别是10万元和8万元。2011年4月方军为改善居住条件,又买了1套三层楼的商品房,并将原有公房出售。5月5日受让人黄某将全部房款一次付清,当天就入住了。方军收下房款时与受让人约定,下周一起去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谁知祸从天

10、降,受让人黄某入住才5天,因其未关紧煤气阀门而引发火灾,房屋严重受损。事发后受让人找到方军,方军得知后迅速报案,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请分析此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本案关键问题是该房屋转卖是否全部完成?有三种意见供选择: 第一种意见:被保险人方军已将其投保的房屋出售,而且买方已向他支付了房款,银货两讫。此时被保险人方军对房屋已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效力已经终止,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终止后发生的保险标的损失,当然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被保险人与受让人对所交易的房屋既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仍为方军所有,因此方军对房

11、屋的保险利益依然存在,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那份合同并未失效。但是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保险单的条款约定,将房屋转卖的情况在7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违背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三种意见:因为房屋的转卖过程没有完成,被保险人方军对房屋仍有保险利益,同时在房屋事实上未被转让的情况下,他也无需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保险事故损失。,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评析:“房屋转卖”在房地产行业中,是指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即所有权转让过程已经完成。转让没有完成,被保险人还不需要就这项转让行为承担通知义务,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更无从谈起。,第一节 保

12、险利益原则,案例六: 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 2010 年 8 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10年 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11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

13、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因此拒赔。,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七: 甲财产险公司承保了乙公司A厂区内的财产,保险合同约定承保区域内的建筑物均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导致A厂区内的建筑物损失,甲财产险公司负责赔偿。后来,在保险期限内,A厂区发生了爆炸事故,导致多幢建筑物受损。乙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甲财产险公司索赔,甲财产险公司则以受损的建筑物中有部分属于违章建筑拒绝赔付该部分违章建筑的损失。,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讲诚实与守信用,即通常所说的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

14、,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要求程度远比一般民事活动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原因:信息不对称(事前;事后),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告知 定义:指合同订立之前及订立时,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标的风险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 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两种告知方式:(1)无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2)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

15、,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我国采用的询问告知。 违反告知原则的处理: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自始无效。,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2. 说明 定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和免除。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3. 保证 定义: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保证的形式,通常可分

16、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单中虽然没用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被社会公认为是被保险人应予遵守的事项。 违反保证原则的处理: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自违反保证原则开始起无效。,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4.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由解除合同。,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一: 夏某有一辆货运卡车,从事个体运输。2010年4月1日,夏某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汽车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 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汽车进行检查。 合同生效以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夏某总是声称业务繁忙,要跑长途,不予配合检查。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判断,认为车况极差,不适于安全运营,从时间判断,也应该进行大修。遂书面正式建议:停产大修。 夏某无视保险公司的警告。 2011年1月15日,由于刹车失灵,发生事故,汽车完全报废,损失金额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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