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原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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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原理,柴丽杰,目 录,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客体审查 第三至五章: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第六章:充分公开 第七章:专利程序:申请、审查、无效宣告 第八章:发明(专利)归属 第九至十一章:专利侵权 第十二章:侵权救济,专利法的地位,宪法 行政法 + 民商法 + 刑法 行诉法 + 民诉法 + 刑诉法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 + 专利法 + 版权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章:专利法概述,专利法:专门针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部门法。 专利类型:(3大类12小类)1.发明:产品、方法+改进2.实用新型:形状、构造+结合 3.外观设计:形状、图案+结合;色彩+形状、图案注意:

2、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的美学因素多于技术因素,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涵盖范围有别,前者包含了绝大部分技术方案,而后者仅限于具有形状或构造特征的技术方案,即发明的范围覆盖了实用新型。,三类专利的比较,专利权的内容,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

3、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既可以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专利法(2008)第26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22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一份权利要求书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即解决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专利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

4、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专利主题名称+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其特征在于 从属权利要求,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写明专利附加的技术特征,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专利法(2008)第1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专利的制度功能,专利“前景”增加创新领域投资管理的效率 专利权人具有继续投资、

5、最大化专利价值的动力,而不必担心自己投资所得的无法为专利所保护的信息会被竞争对手所侵占 降低技术信息所有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避免重复的研发投入 降低权利人控制技术的成本 均衡第激励各类技术创新 ,专利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专利激励功能的“过”与“不及” 额外激励对专利机制的扭曲 基础专利的垄断 “保护知识产权”换“市场准入” 专利与商业秘密的竞争,世界专利法简史,1474年,威尼斯制定了第一部专利法 1484年,德国开始发放专利 1551年,法国将第一个专利权颁发给一个来自博洛尼亚的意大利人 1651-1600年,英国的伊丽莎白一世至少颁发了51项产业和发明专利权 19世纪后半叶见证了欧洲各国专利

6、制度的繁荣历程 19世纪,各国开始对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越来越感兴趣,巴黎公约(1883),伯尔尼公约(1886),世界专利法简史(续),1893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组织合并为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国际局(WIPO) 20世纪见证了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繁荣与发展 商标马德里协定(1891) 外观设计海牙协定(1925) 表演罗马公约(1961) 植物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1991) 专利专利合作协定(1970) 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世界专利法简史(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 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终结果法案,

7、它包含一系列协议,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后TRIPs阶段:是各国履行其义务,通过国内法落实TRIPs协议的时代。未来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的缔约过程将是超越国家界限的使用者和所有者集团之间的复杂的斗争,知识产权政策已经变成高度政治化的竞技场,国家和非国家的表演者不仅就知识产权规则展开对抗,而且对市场和政府所应扮演的角色进行争论,中国专利法简史,1859年,太平天国总理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提出“我国最早的专利立法思想” 1882年,资产阶级改良派实业家郑观应向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上书,要求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以10年专利 1898年7月12日,

8、清光绪帝在“百日维新”运动中颁布了中国第一个鼓励技术、工艺发明创造的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9121944年,中华民国政府工商部制度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在此期间,共批准692件专利,年均20件,中国专利法简史,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专利法 1950年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963年发明奖励条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1992,2000,2008),第二章 客体审查,一项智力成果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1.技术性,即该成果应该是立法者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德国,强调技术是“通过可控制的自然力量进行系统操作实现明确预期的效果的方案”日本,强调技术是利

9、用自然法则的结果美国,将专利法保护客体分为:方法(process),机器(machine),制造物(manufacure)和组合物(composition of matter)中国,要求一项发明应当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或“技术手段”,法律如何界定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1)借助“非技术性标签”,即否定一项成果的技术性eg.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2)承认它的技术性,但借助某

10、种法律政策而将其排除在外eg.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符合专利三性(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3.充分公开性,即使熟练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劳动或繁重实验即能实施该发明,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机器特性和规律的揭示。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机器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eg.卤化银在光照下具有感光特性利用卤化银在光照下的感光特性制造的感光胶片利用卤化银在

11、光照下的感光特性制造感光胶片的方法天然物质,但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表征,且在产业上具有利用价值,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 微生物经分离成为纯培养物,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DNA片段 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片段,其碱基序列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 动物的胚胎干细胞、动物个体及其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例如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等属于“动物品种” 动物的体细胞以及动物组织和器官(除胚胎)不符

12、合“动物”含义,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续),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的植物的单个植株及其繁殖材料(种子),属于“植物品种” 植物细胞、组织和器官如不具有上述特征,则不属“植物品种” 转基因动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和植物,其本身仍然属于“动物品种”和“植物品种”,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可专利性,一开始,程序代码被视为抽象的文字作品,程序背后的算法被视为抽象思想,二者皆不能成为专利客体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软件行业的发展、社会对计算机程序认识的加深、产业部门的游说导致部门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发明主题 截止

13、目前,计算机程序与传统工业应用系统结合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程序算法与传统工艺流程结合作为完整的工艺方法等,已经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对计算机程序的客体属性无明确规定,审查指南则明确将“计算机程序本身”予以排除,商业方法专利,与商业管理有关的方法+计算机程序=实现特定功能的管理系统 我国审查指南将“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规则加以排除。但商业方法一旦被打扮成计算机程序管理系统后,从表面上看就是实实在在的机器系统,即可成为中国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发明,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1.违法“法律”的发明创造 (1)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违反法律 赌博设备、机器;吸毒器具;

14、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 (2)发明创造本身不违法,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法 医疗目的的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娱乐目的的棋牌 (3)违反法律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 制造枪支弹药的方法,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续),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涉及暴力、色情等的产品或方法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环保、生态、宗教信仰、民族感情,第三章 实用性,基本原理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且能产生积极效果。即, 1.发明方案能够实现,即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方案能够实际实施,产生申请人所披露的效果(用途)。判断标准:在申请提交之日该领域熟练技术人员是否相信该

15、方案能够达到所披露的效果(用途)eg.永动机 2.发明方案的效果(用途)必须达到“实用”程度 注意:(1)产业上的实用,区别于纯粹科研意义上的实用;(2)是否实用的判断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判断,3.发明方案的效果应当是积极的 即,这些效果应当是对社会有益的、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为社会所期待的。 说明: 1.审查顺序上,一般应该首先判断是否具有实用性。因为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实用性,审查员就可以直接得出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结论,没有必要再进行检索,进而对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 2.在判断的内容上,实用性的判断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是彼此孤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因而先评价实用性还是先评价新颖性、创

16、造性均无不可,3.专利产品已经生产并销售可以作为确认该方法专利具有实用性的依据 4.对化学中间物的实用性要求实用性有可能妨碍化学科学的迅速发展,因而值得商榷 5.具有一定缺陷的技术方案,只要没有严重到使其根本无法实施或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即不能因为其存在不足或缺点就认为该技术方案失去实用性 6.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不是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的依据;是否损害人身健康要从发明目的去判断;专利产品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专利法调整的范围,7.充分公开的缺陷是否导致专利丧失实用性,通常须看相同领域熟练技术人员是否能够识别出这一错误,是否能够不受干扰地实施该方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院会忽视该缺陷,支持该发明的实用性。 8.如果申请人未充分公开,无法说服熟练技术人员相信该发明具有实用性,则审查员可能以没有实用性,也可能以没有充分公开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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