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讲义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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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 刘 军 2012.3.,以考核方案为导向 业务规则为准则 全面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一、以业务规则为准则,创新流管工作机制二、以湘深意见为参照,创新区域协作机制三、以考核方案为导向,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一、以业务规则为准则,创新流管工作机制,注重机制创新创新城市区基层基础机制1、创新保障机制2、创新信息共采共享机制3、创新以房管人与以业管人相结合的机制4、创新综治部门信息实时通报机制5、创新均等服务机制6、创新群众自治机制,1、创新保障机制解决区、街、社区的人、财、物,2、创新信息共采共享机制整合社区资源,实现实时共采共享。结合居住证“一卡通”的推行,搞准流入人

2、口户籍地地址和服务管理单位。,3、创新以房管人与以业管人相结合的机制从业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一方为主,一方备案,防漏。,4、创新综治部门信息实时通报机制网点全覆盖,运行高效率。,5、创新均等服务机制宣传到位是前提、服务落实是目的。宣传受众对象、提供服务的内容、项目、场所。2011年12月全省办理一孩证仅6例。2012年经费下拨将按实名个案接受服务情况核拨。,6、创新群众自治机制发挥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一、以业务规则为准则,创新流管工作机制,把握工作口径消除盲区、误区 1、流动人口的定义信息采集、服务管理口径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

3、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国家条例释义: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一、以业务规则为准则,创新流管工作机制,本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第四条: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人群,重点是成年育龄人员(1849岁的女性和18岁以上的男性)。其中:因婚嫁、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上学等原因人户分离

4、和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跨省婚嫁的夫妻户口未迁移的,通常以男方户籍所在地为婚入地(男方入赘除外)进行建档管理,婚后常住女方的,女方户籍地将其纳入流入人口进行管理。,国家定义与本省定义的异同,空间,时间,人群,除外的特例,2、便民服务证件办理,婚育证明办理 业务规则第二十条规定: 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免费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证号、按照统一式样打印。 省内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已匹配对象,不需查证验证; 无法匹配对象,流入地应责成对象本人30日内交验婚育证明,完成代建卡纳入本地管理。 已在户籍地建卡管理的成年育龄妇女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可由本人

5、向现居住地提出申请,现居住地通过信息系统提交信息,户籍地确认后委托现居住地打印纸质的婚育证明。 对外省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应及时查验婚育证明,未持证的,应责成对象本人30日内交验婚育证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形: 婚嫁到外省但未迁移户口的育龄妇女,现居地要求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湖南,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形: 婚嫁到外省但未迁移户口的育龄妇女,现居地要求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广东,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形: 婚嫁到外省但未迁移户口的育龄妇女,现居地要求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广东,湖南,其他省,2、便民服务证件办理,一孩生育证异地办理 业务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省内流入已婚育龄夫妻向现

6、居住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现居住地应于当日将申请信息提交信息系统,户籍地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该夫妻公民身份、婚姻和生养情况,对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委托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具体原因。现居住地在接到户籍地的反馈信息后,为符合条件对象办理一孩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对象,要书面告知理由。,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我省一孩生育条件(即: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持有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和合法身份证明,无存活子女),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应填写一孩生育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核实婚育状况并签署意见,乡(镇、街道)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表发送给户籍地,

7、户籍地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现居住地根据户籍地反馈意见为符合条件对象发放一孩生育证,并同时通过信息系统通报给户籍地;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我省居住、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均可办理,具体办证单位根据对象的申请单位确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依据湖南省流动人口“一盘棋”业务规则所确定的业务流程办理。,3、依法管理,政策外怀孕管理现居住地实时提交,户籍地8小时内向反馈,24小时之内向现居住地发送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版湖南省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委托函,现居

8、住地或户籍地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落实补救措施按照谁落实谁上报的原则将补救措施落实情况提交信息平台。“两非”行为查处对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原因的妊娠消失,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立即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在4小时内将此信息作为疑似“两非”信息录入客户端,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都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共同做好“两非”案件查处工作。,3、依法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征收主体。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均可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主体,通过前置协商确定一方为征收主体,另一方配合。泛珠三角区域跨省流动的,征收主体按照泛珠区域协作的有关规定确定。,3、依法

9、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征收金额不低于户籍地原则: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不低于其户籍所在地计征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依法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两地结合的原则: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人均收入且低于现居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人均收入的4至倍征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和现居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和现居地人均收入较高一方的4至倍征收。协商前置原则: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在下达征收决定前,应按照“协商前置”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裁定,跨省流动的,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后裁定。协商内容如下

10、:,3、依法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协商前置内容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生育情况和实际收入;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征收标准;双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成本;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4、出生上报和统计责任出生上报、统计口径,业务规则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出生上报、统计责任规定如下: 1.跨省流入人口的出生,由现居住地负责上报。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期间(含临时离开)有生育的,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2.跨省流出人口的出生,由户籍地上报并纳入统计; 3.省内流动人口的出生,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须上报出生信息。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且在流入后生育的

11、(包括怀孕或生育期间离开后又回来的),纳入流入地和户籍地统计(符合本条第4项规定的不纳入户籍地统计);省内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在任何一个流入地居住时间均不足半年的,纳入户籍地统计;流入前生育的,不纳入现居住地统计。,省内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固定居住、从业三年以上,从未回户籍地(回乡不超过一个月的其流出时间连续计算)的流动人口出生,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不纳入现居住地统计的省内流动人口出生,户籍地没有上报的,现居住地录入的出生信息以通报的方式告知户籍地,经户籍地确认后写入全员人口信息库。漏报、错报、虚报、挪报流动人口出生的,以及一方上报出生,另一方为规避责任不确认或有意错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过错方

12、的责任。 (对应原规则第三十五条),二、以业务规则为准则,湘深意见为指南,创新区域协作机制重点围绕做好孕检、落实长效措施、补救措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创新省内和跨省流动人口区域协作。 2011年6月8日,湖南省驻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络站深圳分站在深圳市福田区举行隆重的挂牌仪式,仪式上,两地领导同志签署了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湘深意见),湘深意见的基本内容,一、指导思想(略) 二、协作方式 三、协作内容和工作流程 四、保障措施,湘深意见协作方式,(一)基层协作两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站(村、居委会)负责流动人口计

13、划生育信息交换和经常服务管理工作,通过“基层同级对话”,齐抓共管,相互配合解决具体个案问题。建立服务窗口前移机制,通过现居住地受理,户籍地协查,现居住地办理的方式,为育龄群众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通过现居住地发催办通知书,并发函或信息通报户籍地,户籍地办证,寄回现居住地,现居住地发放的方式,为育龄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湘深意见协作方式,(二)联络分站协调联络分站职责8条(略)。未经联络员协调和现居住地同意,户籍地不得擅自派人到现居住地开展人口计生工作。这一条在广州市和东莞市均适用。 驻广州市联络站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文路13号雍和楼901室 联系电话:020-8521952

14、7 传真:85219445 负责人:陈 峰 18926114705 QQ:547959506,驻东莞市办事处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区宏伟东二路(东莞市计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传真:0769-22402584 负责人:廖义生 18925809659驻深圳市联络站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石厦四街233号福田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四楼 联系电话:0755-83803820 传真:0755 83806872 负责人 :谌鸿方 18938021009 QQ:1204008767,(三)省市协调:主要是协调解决基层协作中的政策性障碍和疑难问题。(四)创新“自治”。双方支持探索在现居住地逐步建立和发展“同

15、乡”、行业、企业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探索依靠外来工党支部以及外来工自愿者团队等新型社会组织协助开展计划生育自治工作,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治制度。(五)政务公开。省(市)人口计生委利用各自公众网或信息系统公布以下4项信息:本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便民服务工作流程; 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乡(镇、街道)计生办工作电话、传真、邮编和深圳分站地址、联系电话。,湘深意见协作内容和流程,(一)信息交流日常交流现居住地通过国家PADIS系统及时、准确、有效提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怀孕、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参加孕检情况以及未持婚育证

16、明、未按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婚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等7项信息。对请求查询的信息,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信息应准确无误,户籍地住址应精确到乡级单位。对于已婚育龄妇女,其户籍地址应填写婚入地的实际地址(一般为丈夫的户籍地址)。,户籍地收到请求查询信息后,应认真核实个案情况,并在7日内作出反馈。对本地没有建档的对象,应当在全省范围进行查询,查到后在“拒绝原因”栏注明建档地的县乡村名称;全省“查无此人”的,应委托村级专干进行核查,查到后建档并如实反馈;仍然查找不到的,要注明“全省查无此人”。遇到特殊紧急情况,基层人口计生部门可通过电话或传真直接快速联系和反馈,其中对政策外怀孕对象的信息协查,户籍地应在8小时以内进行核实并反馈。信息批量交换核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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