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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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编号:SGE-FIN-003 1 / 9财务部-发票管理制度 第 1 版,第 0 次修订制定人:* 修订人:无目目 录录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第第二二章章 发发票票的的领领购购和和保保管管 第第三三章章 发发票票的的开开具具 第第四四章章 取取得得各各种种发发票票的的管管理理 第第五五章章 内内部部处处罚罚 第第六六章章 外外部部处处罚罚 第第七七章章 附附 则则拟稿人: 审核人: 审批人:日期: 日期: 日期: *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编号:SGE-FIN-003 2 / 9财务部-发票管理制度 第 1 版,第 0 次修订制定人:* 修订人:无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 第

2、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具体包括:(1)公司从税务部门购买并开具的各种发票。 (2)公司从外部取得的各种发票。如:增值

3、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运 输业、餐饮娱乐业、服务业等各种商业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 第第二二章章 发发票票的的领领购购和和保保管管第三条 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购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 办税人员凭发票领购簿 、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发票。第五条 发票专管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如因保 管不慎造成发票丢失或毁损, 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按税务局规定及时登报声 明外,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第六条 财务部须专门指定经税务机关培训的财务人员(以下称开票人员)负责发 票的开具。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已

4、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 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 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七条 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发票专管 员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发票专 管员因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发票的移交手续,填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 尚未开具的空白发票的份数及发票号码; 已开具的发票的存根联的份数及号码; 所保管的发票抵扣联的份数、册数及发票号码;*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编号:SGE-FIN-003 3 / 9财务部-发票管理制度 第 1 版,第 0 次修订制定人:* 修订人:无发票登记簿、领购簿;移交人、接交人、财务主管

5、的签字或盖章。 移交清查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财务主管各一份。第第三三章章 发发票票的的开开具具 第八条 公司业务人员必须根据真实的业务往来提出开票要求,并提交发票开具审 批表见附件表 1,给财务部开票人员。公司业务人员严禁违规开票,若有违犯,一 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 发票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 ,严禁违规开票。若有 违犯,公司将严肃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发票应按下列要求 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 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

6、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第十一条 发票开具时不允许有下列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四)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 (五)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十二条 开票人员在开发票前必须认真核对开票信息,严格依据公司相关部门签 订的销售合同、协议等凭据(如产品销售合同、 发票开具审批表)准确地开具销售 发票。销售部门销售产品时除零星产品外都要与客户签订合同。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审核(以下简称审核人),开票人员和审核 人不得由

7、一人兼任。审核人必须对开票人员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能 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十四条 发票审核内容包括:*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编号:SGE-FIN-003 4 / 9财务部-发票管理制度 第 1 版,第 0 次修订制定人:* 修订人:无1、开票资料是否齐全 ,是否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销售合同, 发票开具审批表)2、货单位名称是否与 签订的合同一致;3、发票开具是否规范、项目填写是否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货物名称 开具为 XX 一批或 XX 一宗必须附销货清单,货物名称必须明细,不能简单归类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备品备件; 4、开票内容与合同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5、

8、是否按照本企业提供的开票资料开具; 6、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 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 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 “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 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 “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十六条 客户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 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客户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 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 已经 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 “认证相符”并且已

9、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客 户方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 “纳 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的,客户方在填报 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 由客户方留存;第二联由 客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客户方财 务专用章。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 客户方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 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 式三联:第一联由 客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 客户方送交我方留存;第 三联由客户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客户方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客户方必

10、须暂 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 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 我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 通知单一 并作为记账凭证第十八条 我方凭客户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 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 通知单一一对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编号:SGE-FIN-003 5 / 9财务部-发票管理制度 第 1 版,第 0 次修订制定人:* 修订人:无为本制度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 我方开票当月; (二)我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客户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

11、符 ”、“专用发票代 码、号码认证不符 ”。 本制度所称抄报税,是报税前用 IC 卡或者 IC 卡和软盘抄取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开 票数据电文。第十九条 公司已开具的发票,开票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并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 及时送达客户方,因超过税法规定时限,客户方发票无法抵扣或报销,给公司带来 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条 发票的传递,必须建立 “发票交接登记表 ”见附件表 2、3,以反映发票 的传递过程,明确责任。对已开具的发票,领取人必须在开票人的“发票交接登 记薄”上签收,内容包括领取发票的 发票种类、开票日期、客户(供应商)全称 、 发票号码、发票金额、发票份数、 签收(交接)人、签收(

12、交接)日期签字等相关 信息;客户单位人员从财务 部直接领取发票时,还须提供经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 责人签字确认的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本单位相关部门业务人员传递的发票, 相关业务人员应建立 “发票交接登记 表”;由相关业务人员通过邮寄方式传递的发 票,应详细登记发票寄出的时间、邮局名称,并保留相关邮寄凭证,邮寄发票必须 以特快专递寄出,以确保发票的安全。第二十一条 发票抬头必须与收款单据上的客户名称完全一致。第二十二条 客户需向财务部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后方可开 具专用发票。第第四四章章 取取得得各各种种发发票票的的管管理理第二十三条 相关业务人员应建立 “发票交接登记表 ”

13、,对收到发票的传递进行详 细登记,以明确责任,确保发票的内部传递安全。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原则上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特 殊情况不能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业务部门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 部门负责人 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杜绝无发票采购业务。发票开具单位名称等 内容必须与收款单位名称、入库单等原始单据完全相符。*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编号:SGE-FIN-003 6 / 9财务部-发票管理制度 第 1 版,第 0 次修订制定人:* 修订人:无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等经济业务发生后,相关业务人员在取得发票时,应向第一次发生经济业务的单位索取税务登

14、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 否具有发票开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 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对不合规的发票应拒绝接收。第二十六条 业务人员除按照本制度第二十 五条的内容对取得的发票进行审核外,还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发票开具方、结算收款方 必须与相关合同、协议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的约定相 符。 (二)增值税发票 不得超过税务部门规定的抵扣期限。 (三)增值税发票税率 必须与相关合同或协议一致。 (四)开票内容必须与合同业务内容一致 ;必须在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内。 (五)发票必须按照本企业提供的开票资料开具; 盖章清晰、 必须盖有“发票专 用章”。 (六)“发票专用章 ”必须在销售方处盖章。 “发票专用章 ”上的单位名称必须 与开票单位的名称一致。 (七)发票上开票人、审核人、收款人不得是同一人 第二十七条 业务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到财务 部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 原则上应在取得发票当日到财务 部报账。第二十八条 负责报账的财务人员要依据本制度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审核内容对报账 发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绝报账。第二十九条 负责报账的财务人员将发票联作为进帐凭证,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转交给办税人员进行发票认证。 第三十条 发票认证人员对接收的发票抵扣联,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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