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中的伦理和法律郗杰英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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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教育中的伦理与法律,郗杰英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研究员) 2013年7月,家庭教育中的伦理与法律,一、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我国传统家庭教育中的礼与法 三、其他国家家庭教育中的法律意识与行为 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含国际法)对家 庭教育的指导与约束 五、我国家庭教育中优秀传统与现代理念、法制精神的结合,一、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的基础性作用,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中家长(监护人)自觉地、有意识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孩子成长发展的规律和要求,通过家庭生活的细节和言传身教,对孩子实施一定教育影响的行为活动。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家庭环境和家长的思想文化和道

2、德素质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对培养下一代、促进家庭幸福和睦、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二)家庭教育的观念和原则(三)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四)家庭教育的主要形式与方法(五)家庭法制教育的不足及影响,(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基于儿童的可塑性和亲子之情的感化作用,在父母言传与身教的影响下,对孩子们健康成长影响重大。 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尤其是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现代人的内在修养,父母更要注重从小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对孩子进行底线教育和耻感教育。“父母拖着儿子

3、闯红灯” 近日,汉口一对年轻父母在红灯时拖着儿子过马路,小男孩大喊“红灯”!母亲说:“没关系!”父亲说:“快走!”两人各抓住孩子的一只手,硬拖孩子过马路。,(二)家庭教育的观念和原则,1.家庭教育观念 涵括以人为本、儿童本位、尊重儿童、倾听儿童心声、充分的儿童教育参与等内容。在现代社会中,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是:着眼于人整体和谐发展,树立全方位素质教育的观念,提高子女的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的生活自理能力,增强子女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2.家庭教育原则,(1)鱼缸法则:孩子的成长需要自由的空间。 (2)狼性法则:培养孩子超强的学习(不单指书本)能力 (3)南风效应:宽容强

4、于惩戒,尊重优于强制 (4)罗森塔尔效应:更多地关注孩子。,(三)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1.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21世纪青少年应该具备的“四个学会”,即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发展,学会与人相处,家庭教育要包括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 2.家庭教育的“三道教育”模型 (1)为生之道:以生命健康为核心,包括生理卫生(身)、营养保健(康)、安全防护(安)、运动能力(体)等方面; (2)为人之道:以生命价值为核心,包括人格人生(志)、心理卫生(心)、道德礼仪(灵)、人际交往(交)等方面; (3)为学之道:以生命智慧为核心,包括学习策略(学)、思维能力(思)、科学素养(理)、人文修养(文)等方面。,(

5、四)家庭教育的主要形式与方法,1. 科学的家庭教育形式 (1)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2)尊重子女的人格,宽严适度,不打骂、不溺爱、不歧视,教育孩子不盲 目攀比; (3)善于发现子女的优点和特长,善于欣赏孩子; (4)及时与子女交流沟通,诚实守信,2.有效的家庭教育方法,(1)榜样示范法。家长的言传身教,好的榜样和正确的行为示范。 (2)说服教育法。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受教育者明辨是非、提高认识。 (3)行为训练法 (4)家规制约法 (5)表扬激励法 (6)环境熏陶法 (7)批评教育法,(五)家庭法制教育的不足及影响,调查发现,我国家庭法制教育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6、 (1)多数家长对法律功能的认知存在着误区,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法制教育。 (2)多数家长只是稍微懂一点法律知识,很少对孩子进行家庭法制教育。 (3)在家庭教育中,家长不知如何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方法欠缺。,二、我国传统家庭教育中的礼与法,(一)中国古代传统家庭的礼法教育 (二)古代家庭法制教育 (三)近代以来我国家庭法制教育的 变迁,(一)中国古代传统家庭的礼法教育,中国古代家庭中很早就形成了重视家庭教育的传统,“古之欲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 中国古代社会家庭教育的内容与政治的变动、经济的发展、文化的改变有其时代特色。在夏商时期,起源于原始社会习俗的礼,是国家的法律规范

7、,成为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到了西周,礼被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家庭礼治的教育有了更多的“德”的因素。到了两汉,礼开始深入法的领域。引礼入法作为一个过程,是逐渐深化的,从以儒家经典学说指导立法,解释法律起,到春秋决狱,直接以儒家经典作为司法的根据,在这个过程中礼不断法律化,法也不断道德化。魏晋至唐沿着这条道路终于完成了礼法结合。,唐代民间家庭教育继承了传统儒家传统,以忠孝节义为主要内容,以传统礼仪为日常行为规范。除了关注礼仪教育外,还关注礼法培养,家庭礼法教育稳定协调了社会组织关系。柳公绰,父、祖虽官位不显,生活并不奢华,但非常注重教育子女,其从小受到较好的礼法熏陶和文化教育,“性谨重,动寻

8、礼法。”他的举动,事无巨细以合礼法为标准。,(二)古代家庭法制教育 1.古代家庭法制教育发展概况中国古代家庭的法制教育,以现存的文献分析,很少有资料说明古代家庭如何教授家中成员学习法律,更多的资料则是对家中成员的禁止性的规定及违法犯罪如何惩处。在周代,对家庭成员已经有了道德教育与法律惩罚相结合的倾向。周公诛杀管叔,囚禁蔡叔. 春秋战国时期,不少家长因家中成员犯法而坚持处罚的事例。楚国令尹子文“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 唐代,柳玭 到了宋代,古代家庭在强调学法、守法的同时,不要随便与人打官司 。“徐徐谕之,勿遽与兴讼也。若能置而不较尤善。”,古代家庭对家庭成员进行法制的教育,一方面认识

9、到了学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认识家中子弟违法带来的巨大危害。“刑罚不可驰於国,笞棰不得废於家”。宋人邵雍在戒子孙中言:“犯刑宪如饮食,小则殒身灭命,大则覆宗绝嗣。”明代的吕坤好人歌:“好人先忠信,好人重孝悌。好人知廉耻,好人守礼义。好人不纵酒,好人不恋妓。好人不赌钱,好人不尚气。好人不仗富,好人不倚势 ”。宋代以前,对家人子弟的教化虽注意到了法律教育,但更注重的是劝谕、说理,而用惩罚来辅助家庭教化的较少。宋代开始,采用惩罚来辅助教化逐渐增多。惩罚有经济上的,也有肉体上的。范氏族训义庄规矩,其中规定:“诸房闻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听赎者,罚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用不支米。”除了肉体、经济的惩罚

10、外,有不得葬于祖坟、开除族籍等精神性惩罚。包拯家训就规定,子孙如果贪赃不廉者,活着不能进家门,死后不能葬入祖坟中。,2、古代家庭教育中的家法族规 (1)古代家庭教育中的家法族规介绍古代的家法族规与国法的关系:A.从订立者来说,国家法是由帝王或国家的立法机构所订立,而家法族规通常由家长订立,或由族长召开族会议订立;B.从适用范围来说,国家法在全国适用,而家法族规只在本家庭内、本宗族内生效;C.从形式来说,国家法一般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而家法族规则是千姿百态,没有固定模式; D.从实施来说,国家法有一套固定的司法机关依固定的诉讼程序适用较为稳定的刑种,而家法族规在实施上有很大的随意性,既没有规范的

11、审判程序,又没有合理的处罚依据,更没有固定的处罚手段。两者都以宗法伦理为指导思想,在内容上相互融合,在作用上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古代社会的统治秩序。,颜氏家训是南北朝时期北齐文学家颜之推的传世代表作,记述个人经历、思想、学识以告诫子孙的著作,计七卷二十篇。 是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理论宝库中的一份珍贵遗产,被誉为“古今家训之祖”,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部重要典籍,不仅表现在该书“质而明,祥而要,平而诡”的文章风格上,以及“兼论字画音训,并考正典故,品第文艺”的内容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该书“述立身治家之法,辨正时俗之谬”的现世精神上。,颜之推(531年591以后),字介。颜氏原籍琅邪临沂(今山东临沂北),是南

12、北朝时期我国著名思想家、教育家、诗人、文学家,经历南北两朝,深知南北政治、俗尚的弊病,洞悉南学北学的短长,当时所有大小学问,他几乎都钻研过,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他的理论和实践对于后人颇有颇有影响。颜氏家训是他对自己一生有关立身、处世、为学经验的总结,被后人誉为家教典范。,颜氏家训.教子篇(节录) 吾见世间无教而有爱,每不能然,饮食运为,恣其所欲,宜诫翻奖,应呵反笑,至有识知,谓法当尔。骄慢已习,方复制之,捶挞至死而无威,忿怒日隆而增怨,逮于成长,终为败德。孔子云:“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是也。俗谚曰:“教妇初来,教儿婴孩。”诚哉斯语。,译文我见到世上那种对孩子不讲教育而只有慈爱的,常常不以为

13、然。要吃什么,要干什么,任意放纵孩子,不加管制,该训诫时反而夸奖,该训斥责骂时反而欢笑,到孩子懂事时,就认为这些道理本来就是这样。到骄傲怠慢已经成为习惯时,才开始去加以制止,那就纵使鞭打得再狠毒也树立不起威严,愤怒得再厉害也只会增加怨恨,直到长大成人,最终成为品德败坏的人。孔子说:“从小养成的就像天性,习惯了的也就成为自然。”是很有道理的。俗谚说:“教媳妇要在初来时,教儿女要在婴孩时。”这话确实有道理。,人之爱子,罕亦能均,自古及今,此弊多矣。贤俊者自可赏爱,顽鲁者亦当矜怜。有偏宠者,虽欲以厚之,更所以祸之。齐朝有一士大夫,尝谓吾曰:“我有一儿,年已十七,颇晓书疏,教其鲜卑语及弹琵琶,稍欲通解

14、,以此伏事公卿,无不宠爱,亦要事也。”吾时俯而不答。异哉,此人之教子也!若由此业自致卿相,亦不愿汝曹为之。,译文 人们爱孩子,很少能做到平等对待,从古到今,这种弊病一直都很多。其实聪明俊秀的固然引人喜爱,顽皮愚笨的也应该加以怜悯。那种有偏爱的家长,即使是想对他好,却反而会给他招祸。 北齐有个士大夫,曾对我说:“我有个儿子,已有十七岁,很会写奏札,教他讲鲜卑语、弹奏琵琶,差不多都学会了,凭这些来服侍三公九卿,一定会被宠爱的,这也是紧要的事情。”我当时低头没有回答。奇怪啊,这个人用这样的方式来教育儿子!如果用这种办法当梯子,做到卿相,我也不愿让你们去干的。,(2)法律条文式的族规、族法 到封建社会

15、的后期,族规、族法数量繁多 。有两种不同情况:第一,族规、族法与政府的法律一样,对惩罚的行为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连杖责的数目都写得清清楚楚。以湖北麻城鲍氏家族于宣统三年(1911)订立的鲍氏户规为例。这一族规共有四十八条,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破坏封建纲常礼教的惩治;二是对破坏本族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的惩处;三是对本族子弟处世做人中不良行为的惩治;四是对族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违反法律、违背道德的惩治。,第二,只规定予以惩罚,但具体的“量刑”标准是弹性的,临时由宗子、族长等规定予以惩罚。以浙江绍兴吴氏的家法为例说明上述情况。绍兴吴氏家族在清康熙二十六年(1686)制订了二十五条家法(

16、后又续订八条)。分别对拖欠政府钱粮、赌博、凌辱家长等违背法律和封建道德的行为作了“罚”、“责”、“不许入祠”、“呈官究治”等的规定,而后两条则对如何处罚和“不许入祠”的具体执行情况作了解释。虽然家法族规在量刑上因地域与家族的不同而有自己的特色,但总体上“量刑”遵守的原则与国家法大体一致。对于违反家法族规的子孙,采取了国法中的累犯加重原则。,(三)近代以来我国家庭法制教育的变迁,中国古代自晚清始,开始了传统家庭伦理的缓慢转型。通过洋务运动、戊戌维新和辛亥革命,宣扬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独立的思想,冲击了父权制封建家庭,在家庭法制教育内容上开始注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五四运动在进行“文化革命”

17、的同时,进行“道德革命”,超越了戊戌和辛亥两次文化革新,成为中国传统家庭教育向近代转型的重要界标。正是历次的政治、文化变革与法律的修订,影响到家庭的法制教育。由原来的强调个人义务的绝对顺从,转变为对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强调;,由原来封建伦理化的法制教育,转向了传统与西方法制理念相结合的教育;由原来强调牺牲个人利益保障家庭与家族的利益,转向了对个人权益保障的教育。使家庭法制教育由家族本位逐渐向个人本位过渡,家庭的法制教育除了关注道德的同时,也从经世济用的角度出发,关注个人的权利。 特别是现代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发展,伦理重心从长者为重下移到儿童中心,使老一代的权威随着他们优势的丧失(体力、阅历、经验)而跌落。同时出现“敬老不足,爱幼有余”的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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