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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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对对外交流外交流课课程学分程学分 认认定及替定及替换办换办法法(暂行) 20161017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扩大学生的国际视野,增 强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学校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的同时, 规范对外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学分、成绩的认定及替换工作,根据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 1. 如实记载原则 交流学习时间记入学籍档案;所修课程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本 人成绩单。所修课程成绩不计入绩点计算。 2. 公平、公正原则 学生须提交由交流学校/单位开具的官方、原始成绩单,以及课 程的教学大纲。 3. 个性化原

2、则 学生可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有选择地进行课程学分认 定及替换。 4. 公开原则 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工作由开课学院(系)评定。 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完成后,公示 7 天方能有效。 二、申请范围二、申请范围 与学校签署有对外交流协议的大学/单位,以及学生提供资料显 示在全球有其较高地位或声誉的未签署协议的大学/单位,所开设课 程。 三、标准三、标准 (一)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的标准 1. 课程学分认定标准 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为 1 学分对应 16 学时,此学时数仅为授课 学时,不包含自修、课外作业等时间。 若对方的学时数高于我校的,可参照以下公式转换: 则学分转换计算公式可为:转换学分=(外校

3、学时数*X/45)/16,取小数点后 1 位,不四 舍五入 2. 课程替换标准 学生申请校外学分替换的课程,应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培养方 案课程修读的要求,替换成功后,相应课程可以免修。 (二)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可申请替换成对应的校内课 程及无法课程两类。 1. 申请替换对应的课程学分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内容与我校相关课程相似 度达到 70%及以上的,经开课院系论证认定,可以申请转为相应的 校内课程。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学时数大于我校的, 可以申请替换为我校一门以上课程。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学时数低于我校的, 可以选择两门以上的相

4、似课程申请替换为我校的一门课程。 2. 申请替换个性课程学分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学时数低于我校的;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是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上没有的 课程。 (三)学生修读的暑期学校课程,部分项目经鉴定,可以申请替 换为个性课程学分。 每门课最多申请转换为 1.5 学分。 四、申请流程四、申请流程 1. 学生参加国家项目、校际项目、院系级项目、自行联系的交流项 目,若符合学校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要求的,皆可申请课程学分认 定及替换,但所有项目必须在学生行前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中记录。 2. 网上申请 学生交流期满返校后,应于对外交流项目结束后第一个长学期 的冬(夏)学期

5、第五教学周周日(含第五教学周周日)前在学校教 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网上申请。 3. 提交申请材料和审批 学生须提交“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表” 和交流学校/单位开具的官方、原始成绩单给学生所在的学院(系) 。 学院(系)对学生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批。 五、五、 其他其他 1.“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表” 及交流 学校/单位开具的官方、原始成绩单留归学生所在院系存档。 2.保证成绩记录的真实性,若有篡改成绩者,按照浙江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处理。 3.替换的是未在浙江大学修读的课程。不覆盖已经修读的课程 六、本办法自 2016-2017 学年春夏学期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 解释, 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 (2012 年 1 月修订) (浙大本发201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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