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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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 基本标准(试行)基本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法、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第二条 本标准是全区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也是全区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置与置与规规模模第三条第三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

2、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第四条第四条 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和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第五条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用地面积不低于 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5.5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 4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 2/生均(偏2远地区农村幼儿园可适当降低标准)。 园舍应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方便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第六条第六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 6-

3、12 个班为宜,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 岁) 25 人,中班(45 岁)30 人,大班(56 岁)35 人,混合班 30 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班级人数每班最多不超过 5 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适当酌减。第三章第三章 设设施与施与设备设备第七条第七条 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活动需求。第八条第八条 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坑、水池、攀爬墙、饲养角、种植园、30 米跑道等设施,活动场所应软化地面,保证幼儿活动安全性。第九条第九条

4、 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第十条第十条 每班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大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材质环保,无棱角。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玩具柜、图书架尺寸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必须考虑幼儿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需要。各年龄段配备的玩教具应与其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3龄范围相符合。超出幼儿年龄范围的玩教具,应在教保人员监护下使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户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有坠落危险的玩具应配备护栏。大型玩具的尺寸和

5、难易程度应适合幼儿年龄,考虑到幼儿可能产生的风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等生活设备。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每生配备专用的洗脸毛巾和擦手毛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卫生间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厕所,提倡男女分厕,严禁旱厕(不具备上下水条件的农村地区酌情考虑)。盥洗池大小高度要方便幼儿使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单人单铺。寄宿制幼儿园单人单床。床铺的尺寸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所购寝具应有质检证明。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

6、育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图书室应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内容健康向上的幼儿读物、杂志及幼儿音像制品等。幼儿人均读物不少于 3 册。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 30 种,专业报刊杂志不少于 3 种。 4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卫生保健室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有满足全园教职工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等,有条件的可配备现代化多媒体网络设备。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厨房设置,应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等设备,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等设施。第二十一

7、条第二十一条 按相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参照国家幼儿园(班)玩教具配备表的相关要求,配置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和游戏操作材料。鼓励幼儿园自制质优价廉的玩教具,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幼儿健康、安全。第四章第四章 教教职职工配工配备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要求配齐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保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全园教职工与幼儿 5 比1:51:7。园长: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

8、园长。6 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 1 人,6-9 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 2 人,10 个班以上的可设 3 人。 “两教一保”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 25名专任教师和 1 名保育员,或配备 3 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 2 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 1 名保育员。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 40-45 名幼儿配 1 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 40 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 1 名专职炊事员。 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1 人,幼儿超过 150 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配 2 人,幼儿超过 150 名的酌情增

9、加。不足 150 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财务人员: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 保卫人员:500 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2 至 5 名。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健康证等,持证上岗。 第五章第五章 园园务务管理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举办者应为园长及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

10、工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制定园务工作计划,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管理、后勤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6第六章第六章 安全工作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定期组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11、定,食品定点采购,严把卫生安全关,食堂严禁对外承包经营。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为幼儿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儿童饮水需求。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 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如需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及标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警卫室,做到“警务前移、执勤规范、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的要求。 第七章第七章 保育和教育保育和教育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结合的原则,促进其身心和谐全面发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卫生保健

12、7的法规、规章和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幼儿教育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科学合理的组织和安排一日活动。充分挖掘本地自然环境和社会资源,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丰富自制游戏材料,办低成本、高质量的幼儿园教育。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注重幼儿园与小学教育的有序衔接。注重幼儿入学愿望和兴趣的培育,注重好奇心和求知欲的培养,注重 良好行为习惯和生活

13、能力的养成。积极探索幼儿园与小学两个同学段教育连续性的规律,促使幼儿园“入学预备活动”与小学“学习准备期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防止“小学化”倾向,严禁组织征订、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为迎合社会的不合理需求而进行入小学模拟应试教学,不得出借幼儿园场地、教室给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办班。幼儿园不得举办学前班。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8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提高幼

14、儿园办园水平。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街道、社区的联系。 第八章第八章 经费经费保障保障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纳入中央及自治区保障计划的按照保障标准执行,确保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房屋修缮、设施设备添置更新所需资金,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规定编制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报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幼儿膳食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食谱公开并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则则1、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城乡幼儿园,偏远农村地区可参照此9标准适当降低要求。 2、对于个班以下规模的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 (幼儿班)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 3、本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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