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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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关于其他,第一节 概述,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之意义 我国侵权行为法之归责原则体系,一、归责原则的概念1、归责(imputation):2、归责事由:依据何种标准和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过错、损害后果、公平等),3、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承担理由或依据的基本原则。,二、归责原则的类型 1、主观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2、客观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归责原则之意义:1、体现国家对侵权行为的民事立法政策2、对侵权行为法规范起到了统率的作用3、对责任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的影响,四、侵权

2、归责原则的演进与立法选择(一)归责原则的初始期“结果原则”阶段(二)归责原则的成熟期“过错责任原则”阶段(三)归责原则的渐变“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阶段,五、我国侵权行为法之归责原则体系 (一)理论观点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二)二元归责体系之合理性:过错责任原则 v.无过错责任原则1、具有周延性和完整性;2、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fault liability),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之确立与演进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关于过错推定,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一)过错责任与过失责任(二)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1.是主观归责原则 2.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

3、成要件 3.过错之大小对责任范围有影响,二、过错责任原则之确立与演进(一)产生:哲学基础和现实原因 (二)意义和发展,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过错推定(一)过错推定的含义和意义(二)过错推定与归责原则:是证据规则,非独立的归责原则,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Liability without fault,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无过错责任原

4、则的适用,一、概述(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二)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可归责事由:行为的危险性和利益性,(四)特征:1、适用范围法定;2、过错不是责任的构成要件3 、无过错责任非绝对责任4 、可能存在责任限制(五)意义:,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二)适用方法 (三)责任限制 (四)免责条件: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战争等;,第四

5、节 关于其他,一、严格责任原则(strict liability)Rylands v. Fletcher,二、关于“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一)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二)公平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体现Case Study,案例1: 1998年12月16日清晨6时30分许,12岁的俞某想为学校做好事, 修理坏桌椅, 从

6、家中带来了铁锤等工具。同班男同学范某在帮助其敲打钉子时, 不料一小粒铁屑从斜上方飞出, 恰巧击中俞某的左眼。经医院诊断, 其左眼角膜穿孔, 后转入市级医院继续治疗, 花去医疗费2824.79元。由于角膜穿孔, 俞某视力由1 . 5 降至0 . 1 , 为今后继续治疗, 俞某要求对方一次性赔偿5 万元。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市高级人民法院鉴定, 俞某未达到伤残程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是因意外事故而受伤, 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有关公平责任原则, 应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因原告是为学校公共利益而行为, 故校方也应负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海

7、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俞某、范某, 及双方所在学校各负责俞某的医疗费、营养费的三分之一, 共计5594.02元。,案例2:,三、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案例分析1 :2000年11月13日,被告某县交通工程公司承包了国道104线福鼎路段的改建工程。2000年12月21日,原告邹家有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施工的福鼎路段做工。同月23日下午,原告在工地劳动时,其妻带着儿子、女儿到工地向原告要钱。就在此时,已施工完毕的路旁山坡发生崩塌,原告夫妻及两个孩子均被崩塌下来的土石所压。被挖出后送到医院治疗,其儿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医院诊断,原告“左内踝粉碎性骨折”,其妻“右额骨撕脱

8、性骨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花费及损失遭被告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问题:1、本案适用何种责任归责原则?2、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3、确定被告责任应考虑的因素?,案例分析2:某日晨,甲乘坐本单位的三菱吉普车前往福州市,坐在副驾驶座位上。7时左右,甲面前的挡风玻璃突然爆破,形成口杯大小的一个洞。甲处于昏迷状态。送入福建武警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爆震伤,猝死。交警大队的事故通知书称:挡风玻璃爆破造成车上乘客甲爆震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甲某家属向三菱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甲之死承担责任,赔偿各种费用计50万元。 被告辨称:分析测试表明,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 且,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一、产品存在缺陷;二、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事故车辆不存在产品缺陷,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应驳回。,一审法院认为: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三菱公司在甲某死亡问题上有过错,甲的死亡与三菱公司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问题:你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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