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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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出轨,对方能否要求离婚一方出轨,对方能否要求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

2、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001.06.0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 行意见】 16. 婚姻法第 32 条第 3 款第 1 项、第 46 条第 2 项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指有配 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 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 (其他网络解释:通奸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没发生金钱关系) 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是党员干部

3、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 处分。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婚外恋、通奸属于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和道德 谴责范畴。 ) (婚外情证据即使收集到,在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方面虽有一定作用,但也不大,因 为即使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有外遇,但也只能证明过错只发生过一次。此外,有外遇并不 代表夫妻感情就一定破裂,所以法院不会因此就判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 年 11 月 21 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 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

4、有 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 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 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

5、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 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1 篇 裁判文书 2 篇 相关论文 1 篇)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 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 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1 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 1 篇 裁判文书 20 篇)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

6、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 1 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 1 篇 裁判文书 13 篇)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 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四)诉讼离婚的条件 11980 年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1980 年婚姻法规定,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这一规定, “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 限。夫妻感

7、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 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 ,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 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 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 幸事。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 权利。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吻合。 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 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

8、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 系的可能。不能将不准离婚作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而且,以判决不准离婚维持已破 裂的婚姻,实际上使无过错方也付出了代价。在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 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9 年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 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 感情确已破裂的 14 种情形。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

9、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 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 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 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 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 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 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

10、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 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 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 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 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 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 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

11、 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 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 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 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 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4)一方

12、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 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又分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

13、难以共 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 2 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 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以上情形,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 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 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 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这次修改婚姻法,将审判实践中认为是成

14、熟的内容纳入到婚姻法的规定之中,有的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的作为可撤 销婚姻,如因胁迫而结婚的;而有些则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补充到婚姻法诉讼 离婚的规定之中。【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网络解释:)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仅有一两张“捉 奸在床”的照片只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即婚外性

15、行为,很难证实他们长期持续 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 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在婚外情调查中一定要好好的把 握,掌握整个过程的进展而选择其中重要的证据。【取证技巧】网络来源: 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 、 “认错书” 、 “保证书” 、 “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因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写这 份保证书的时候应该能预知将带来的后果,法院会采信。 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如果你发现他

16、们两个在其他地方发生性行为,你可以到公安局报案说发现卖淫嫖娼,公安 局到现场抓获制作的笔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 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法 院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 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 【】捉奸后,迫使过错方写下的“认罪书”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 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 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 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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