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基{2010}1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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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法规名称】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 渝水基201015 号【颁布时间】 2010-04-28【施行时间】 2010-04-28【正 文】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水

2、利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审查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全市非重点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涉及到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是指建设

3、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单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二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第四条 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4、(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

5、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围堰工程八、地下暗挖工程(隧洞施工工程)九、高边坡工程十、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三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办法第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第七条 安全专项方案中需要组织专家审查范围包括超过一定规模的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及支撑体系。具体如下: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

6、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三、地下暗挖工程(隧洞施工工程)四、高边坡工程土质边坡超过 15 米,岩质边坡超过 30 米。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

7、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安全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九条 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施工现场内外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清单。(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8、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十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不需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一)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安全专家从区县安监局选取,技术专家从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选取);(

9、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3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等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

10、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六条 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等的,将被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审查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实行施工

11、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批准时间应当不超过 15天;否则,施工单位可视作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此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经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做重大修改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和审查,方可实施。第二十条 安全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小组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定。第二十一条 施

12、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巡查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管理台帐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抢险救助人员与设施

13、,并组织演练。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四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二十六条 由施工单位编制并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后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既

14、不按安全专项方案实施,又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 处罚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安全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审查批准安全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按本办法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组织实施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国务院令第 393 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部令第 28 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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