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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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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基本理论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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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卫生法基本理论,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医学全网站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卫生法的概念1、定义——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实现公民的健康权的活动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2、广义与狭义之分(立法主体与专门性与否),1)广义——一切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所有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卫生单行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中就卫生领域的规定),2)狭义——专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专门法律,只有10余部3、特征,1)明显的科技性 A、内容包括众多医疗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法律化——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B、随医疗卫生技术进步而变化2)调整手段的多样性,A、行政手段——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B、民事手段——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横向关系调整(违约与侵权) C、刑事手段——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形3)人类共同性 A、根本任务在于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的实现,阶级性淡化 B、国内法的国际化倾向明显,各国目的基本一致,4)内容的广泛性 A、凡是医疗卫生领域均涉及 B、体系复杂、内容浩繁,卫生法的调整对象,1、定义——卫生法在规范与公民健康权实现的活动或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特点:,1)既涉及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又涉及人与自然间的关系 2)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国际卫生法律关系3)内容广泛、层次多 生命健康权的保障 卫生事业的宏观管理 生命科学新技术的应用与控制 医药卫生资源的配置,3、对象主要内容,1)卫生组织关系 医疗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权利与义务等 2)卫生监督与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3)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咨询、预防保健、临床医疗中的民事关系,也即医患关系 4)国际卫生关系 国际卫生条约、国际公约,相关组织、国家、个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定义——指导卫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卫生法律运行过程的基本准则,对所有卫生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医学全网站 ,2、地位,1)卫生法的主要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概念、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律条文与卫生法律原则 2)多为隐形原则 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3)功能重要 弥补成文法的缺陷(法律并非万能) 4)指导思想与基本准则 判断卫生法律运行的效果与立法的优劣,3、基本原则判断标准,1)能否指导所有卫生法律法规2)能否体现卫生法的基本精神,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保障公民健康原则,1)健康 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 2)健康权的法律界定 基本人权——人身权(人格权中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3)首要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最高宗旨——健康权与其他主体权利的平衡(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保障公民健康原则,4)具体体现: A、在卫生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B、卫生法的所有领域与方面 5)具体内涵: A、可及性与公平性 B、法律价值冲突与不同主体利益冲突的权衡,国家卫生监督原则,1)含义国家卫生监督主体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的活动、行为、产品或服务予以规范与管理,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免受损害。

医学全网站 ,2)依法监督 A、主体合法 B、合法依据 C、程序合法,3)监督领域,A、与健康相关的产品 B、医药卫生机构的设置与执业,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 C、公共场所与个人居所——国家卫生标准与管理规范 D、环境卫生——环境卫生标准与管理规范 E、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预防为主原则,1)预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与短缺的克服 2)内涵 A、公民的预防保健工作加强 B、与公民生命健康相关产品、服务的市场准入与市场监管 C、传染病的控制与预防 D、食物中毒、职业病的预防 3)与国家卫生监督原则一致,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1)中医发展的困境 2)中医的优势 A、对某些疾病治疗的优势 B、对解决基层缺医少药现状的优势 3)中医在医学体系中的地位,依赖与促进医学科技进步的原则,1)公民健康权的实现依赖于医学科技的进步 2)公民健康权实现与医学科技进步间的矛盾 3)具体体现: 加大医学科技投入,保障医学科研秩序,维护医学科研人员的合法利益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一、卫生法的渊源,1、定义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 我国限于成文法2、我国卫生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 A、规定国家实行的医药卫生保障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生命健康权利——是原则性规定 B、《宪法》关于卫生法事项的主要内容有: a、第21条第1款——发展医药卫生事业,保障公民健康; b、第25条——计划生育 c、第26条——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宪法》关于卫生法事项的主要内容,d、第33条第3款——人权 e、第33条第4款——公民权利与义务 f、第42条第2款——劳动权 g、第45条第1款——物质帮助权、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事业 h、第49条第1、2款——特殊人群保护(母亲与儿童),2)法律,A、基本法律 民法、刑法、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民基本生命健康权、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医药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医药卫生资源配置 B、卫生专门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红十字法》等10余部,2)法律,C、其他非基本法律 《婚姻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3)卫生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从业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等20余部,4)卫生部门规章,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药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医学全网站 ,5)地方性卫生法规,立法主体四类—— 省级、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卫生法的渊源,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7)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卫生法规同级的政府 8)特别行政区——涉及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国际卫生条约——加入或签署的,除声明保留的除外,卫生法的渊源,10)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11)卫生技术规范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管理标准与卫生技术规范、操作规范,二、卫生法的效力等级,1、定义——在不同的法律渊源中的效力层次。

2、效力层次规则:,1)一般规则 A、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政府卫生规章 B、地方的: 省级高于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 地方性卫生法规高于同级地方卫生规章; 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本民族自治范围内适用,1)一般规则,C、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效力一致——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D、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卫生法规的,按国务院意见适用;认为适用部门卫生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效力层次规则,2)特殊规则(不一致时)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第四节 卫生法的独立性分析,一、从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分析,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与多层次性 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纵横交错、复杂、多层次,其他法律部门解决不了 2)社会关系涉及: A、人口与计划生育 B、疾病防治 C、妇幼保健 D、健康相关产品监管 E、医政监管 F、公共卫生 G、卫生资源配置 H、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从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分析,2、调整方法的多样性与综合性 1)综合性的调整方法 2)单一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3、法律规范的特殊性 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结合,二、从卫生法制建设实践分析,1、卫生立法已基本成体系 2、考虑到部门法间的平衡与法律体系的和谐,三、从卫生法发展趋势分析,1、卫生法制涉及到全人类的健康与生存 2、未来卫生法的发展前景 3、考虑一定时期内法律体系内部门法间的平衡,医学全网站 ,第五节 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1、定义卫生法调整发生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活动或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分类(按法律本位,还可按调整领域) 1)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2)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3)双重卫生法律关系——社会本位卫生法律关系,2、特点:,1)综合性与复杂性——纵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双重性质的法律关系 2)主体特殊性——其中一方必定为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3)目的的特殊性——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实现 4)发生过程的特殊性——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过程中或活动中 5)发生前提——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 1)定义——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2)具体有: A、国家机关 a、在三类卫生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 b、主体多为医药行政监督管理机关,1、主体,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a、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b、在三类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 c、非法人组织能否成为主体有争议 C、自然人 a、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b、在三种卫生法律关系中地位和要求不一样,2、客体,1)定义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构成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内容,1)定义 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 A、法律规范的表现: 可以做或不做,要求义务人做——授权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 B、一般可抛弃、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可抛弃 C、在三类卫生法律关系中表现不同,3、内容,3)义务 A、法律规范的表现: 受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或不为——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 B、在三类卫生法律规范中表现不同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条件: 1)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 2)卫生法律事实的发生 2、卫生法律事实的种类 1)卫生法律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2)卫生法律行为,第六节 卫生法律责任,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定义——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法律给予的否定性评价而形成的强制性法律后果特点:,1)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为前提 A、一般以卫生违法为前提,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有例外 B、卫生违法——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 C、卫生违法的几个条件: a、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b、后果——社会危害性——实质性后果或危险性后果 c、主体——三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具体要求不同 d、主观方面——过错(故意或过失)——不可抗力不构成,特点:,2)违反的是卫生法律法规 3)强制性 A、国家强制力 B、法定专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二、卫生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1、概念——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因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予以判断、认定、归结和减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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