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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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 1)。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

2、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

3、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 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 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二)

4、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叶税舟第八条属于兜底条款,一般应当满足前七

5、条之一,其他情形一般也需要另行明确才行,不能随意滥用。当然,其中的几条已经属于是万能的条款,自然其使用效果谁用谁知道了,就不明白着告诉你了。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号,以下称“30 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 30 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

6、假的;(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 24 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 月 20 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一)生产企

7、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 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 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8、。(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

9、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 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一)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

10、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九条第二项第 1 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附件 7。本公告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3.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5.已核销手

11、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6.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 4 月 19 日废止文件、条款目录附件 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序序号号标题标题文号文号废止内容废止内容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11 号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文废止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 号全文废止废止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废止第十条第(二)项第 2 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

12、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24 号废止第十条第(五)项废止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八)项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12 号废止第二条第(十)项第 3 目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30 号废止第二条第二款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61 号废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第十三条第二项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13、2014 年第11 号废止第十三条第五项第 2 目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70 号废止第五条第五项第 3 目“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一、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一)取消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1.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1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2.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

15、进行核对。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二)简化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1.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简化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流程及报表。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已核销手(账

16、)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5 张表格简化为 2 张表格,分别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三)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的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四)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三种情形,分别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五)明确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要求和流程。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六)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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