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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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通用项目通用项目赔偿项目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支付单位支付单位医疗费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 30 元单位支付统筹地区以外交通费、食宿 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单位支付辅助器具费(假肢、矫形器、 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性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 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单位支付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分级计算部分分级计算部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

3、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患职业患职业 病病的工伤职工,在下述标 准的基础上增发 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级别伤残级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保险基金支付)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五、 六级单位支付)五至六级支付条件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七至十级支付条件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 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备注备注一级一级27 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 90 二级二级25 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 85 三级三级23 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 80一至四级。一至四级。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 工作岗位 四级四级

4、21 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 75无无五级五级18 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 7020 万9.5 万五、六级。五、六级。保留 或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需职 工本人提出。六级六级16 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 6016 万8.5 万七级七级13 月本人工资12 万4.5 万 八级八级11 月本人工资8 万3.5 万 九级九级9 月本人工资5 万2.5 万七至十级。七至十级。劳动 合同期满终止或 职工本人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十级十级7 月本人工资无3 万1.5 万工亡待遇工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为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5、活来源、无 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 配偶每月 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注: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 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 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 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 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待遇。备注:备注: 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

6、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 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才由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 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

7、,由工 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按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 缴费工资计算;不足 1 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 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6、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

8、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 下列标准执行:不足 5 年的,按照全额的 80%支付;不足 4 年的,按照全额的 60%支付;不足 3 年的,按照全额的 40%支付;不足 2 年的,按照全额的 20%支付;不足 1 年的,按照全额的 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 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 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 55 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6、工 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 18 周岁。配 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 75 周岁,最长不超过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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