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废止)

上传人:八婆 文档编号:555681 上传时间:2017-03-29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废止)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废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废止)(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 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2、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四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第五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 报劳动人事部备案。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劳动法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