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公布10类不得通过环评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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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公布环保总局公布 10 类不得通过环评审批项目类不得通过环评审批项目 2008 年 6 月 24 日 一是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是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 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 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三是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 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四是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五是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六是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 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 七是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 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八是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 的项目; 九是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 荷的项目; 十是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 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扩、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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